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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充分规范履行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时间:2025-01-03 16:18:51  作者:周惠永 刘中琦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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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充分、规范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印发了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批指导性案例,现对案例发布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制度设计,对规范侦查机关具体侦查行为、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目标、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从近些年的实践情况看,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需要检察机关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面临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监督纠正难,侦查监督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不规范,检察官能力、水平不能满足高质效监督履职需要等制约侦查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加强对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指导,最高检于2021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例选树活动,从中选取了指导意义突出的部分案例,编纂了最高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总体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指导性案例,从以下几方面引导、指导检察官:一是提升监督意识,依法充分履行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各类案件办理中,应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违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树立正确理念,规范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监督履职过程中,应摒弃为监督而监督,监督就是制发文书、就是找茬纠错的错误认识和做法,而应当围绕协同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协同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标,规范、有效开展监督工作。三是提升监督能力水平,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应当对监督事项、监督线索开展充分、扎实的调查核实工作。检察机关可以在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况下,依法运用讯问、询问、听取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以及调取、查询、复制相关文书卷宗材料等手段,夯实事实和证据基础,以此有效提升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和监督权威。

二、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与指导意义

(一)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13号)

2016年8月31日,乙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称尹某某等人多次以伪造公章、虚增地基桩工程量等方式骗取其工程款,已构成犯罪,但该公司自2012年5月起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桂林市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核实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情况,了解相关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过程。二是询问侦查人员,了解到未予立案侦查的理由,系认为该案事实与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三是调取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和相关公司印章、地基桩设计图、施工合同、抽样质检报告、工程结算单等,比对发现原民事案件存在伪造乙公司印章和工程结算单等行为。四是调取原地质、水文勘测资料、渣土运输审批记录等书证;询问勘测工程师、承运渣土司机等相关施工人员;实地勘测工程现场和倾倒渣土现场,排除因溶洞、地下暗河导致的工程量超出计划工程量的可能,发现尹某某等人有虚增工程量及相关土石方附属工程量行为。五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核实尹某某等人在民事案件中诉请的工程款存在远超实际工程造价的情况。

2016年12月14日,桂林市检察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桂林市公安局回复称尹某某等人诈骗一案与生效民事判决的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桂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已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地基桩工程量,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取虚增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桂林市检察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尹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桂林市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督促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收集固定。二是与公安机关建立关键信息实时共享、重要证据实时联络、重要节点实时会商的协作配合机制,密切跟踪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发现需要补充证据的,列明取证提纲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完成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和会商形成的侦查取证方案,依法搜查获取能够证明真实地基桩工程量的关键书证,查明尹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三是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犯罪线索,最终查明尹某某等人涉嫌实施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行贿、集资诈骗、挪用资金等6个罪名18起违法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尹某某等人涉嫌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区分不同情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申请监督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与涉嫌犯罪案件系同一事实,全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而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民事案件与涉嫌犯罪案件虽不是同一事实但有牵连关系,部分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答复申请人。既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要注意避免以经济纠纷为由放纵犯罪。

对于监督立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持续跟踪督促侦查取证工作。通过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案件会商、法律咨询等方式,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必要、明确、可行的意见建议,推动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收集、固定、转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获取的证据材料,切实提升侦查办案质效。

(二)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14号)

2019年4月12日,债权人林某乙以原民事案件历时6年仍未执行到位,福建省福清市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福清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福清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经审查申请材料、听取林某乙诉求,认为该申请符合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受理范围,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

因该案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整合内部力量、提升监督质效,福清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抽调人员联合成立专门办案组,经调卷审查、实地调查、走访行政部门后发现,郭某甲、林某甲在房产征收拆迁过程中,通过案外人吴某甲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借条、抵押条等材料的方式,要求街道办事处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直接汇给案外人吴某甲。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对相关款项的流向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146万元征迁补偿款流入吴某甲账户后,有121万元汇出至郭某甲、林某甲实际控制、使用的他人账户,再从该账户汇转至郭某甲、林某甲的十余名亲友账户。

2019年6月,福清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情况、移送证据材料,并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向福清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追回执行款;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征迁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法律意识。

经福清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福清市公安局对郭某甲、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福清市法院以郭某甲、林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人未上诉。同时,福清市法院追回征收拆迁补偿款146万元发还林某乙,并更换执行承办人继续跟进后续执行情况。

该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监督工作。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发现、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对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线索,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部门应协同加强对监督线索的调查核实,围绕被隐藏、转移财产的来源和具体走向等,综合采取询问、查询、勘验、委托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全面查明是否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高质效开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监督立案工作。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应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督促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逃避裁判执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通过加强线索移送、监督立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履职办案工作,依法及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治、警示、教育作用,助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周惠永,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中琦,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第七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前两个案例,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1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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