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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解读

时间:2021-09-10 14:30:00  作者:元 明 肖先华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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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近日最高检发布了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现对该批典型案例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解读。

  一、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指导意见》。最高检就《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组织全国重罪检察部门开展培训,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批捕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①办案中,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严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经调研发现,《指导意见》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指导意见》理解不深、重视不够,罪名认定不够准确;有的地方虽有案件发生,但未依法予以刑事追诉;有的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顺畅,各方面工作合力有待加强等。为此,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30余件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有针对性地选编了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等5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参考。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给公众以警示。

  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还展示了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的实际成效。该5件案例中有4起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其中3起案件由法定刑较轻的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较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起案件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盗窃罪,切实保障了司法办案不枉不纵。该批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为深入理解《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办案质效提供了示范和指引。

  二、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一)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四五月,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涞水县涞水镇南王庄村、北郭下村、涞阳南路等地的废品收购站。该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查明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

  (二)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及时追诉。

  基本案情: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后高某民在现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高某民处提取并扣押被盗下水道井盖三块、撬杠一根。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高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立案监督。2020年上半年,当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余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并详细查看现场,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后查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民,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量刑建议被采纳,实现了良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三)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要旨: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2020年1月24日凌晨,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等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10块。2020年3月12日凌晨,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处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该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对案发路段不同时段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指导侦查人员在案发主要路段进行侦查实验,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张某生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根据查证情况,依法将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检察机关还强化释法说理,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四)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要旨: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的,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4月5日15时许,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当晚19时许,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该案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镇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查明杨某、镇某辉为清淤、排污擅自打开窨井盖,该地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并得到采纳,取得良好效果。该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成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

  (五)李某斌盗窃案

  要旨:对于盗窃窨井盖行为,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李某斌共四次驾驶运送脱硫渣的蓝色农用机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山西某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查明李某斌虽多次盗窃雨水井井盖,但井盖位于厂区内的非主干道上,平时来往的人员不多,通行的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危险程度不高,达不到足以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斌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三、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对《指导意见》的认识问题

  长期以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然而,司法机关对涉窨井盖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较少,仅少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多以盗窃罪进行追诉,涉及其他罪名很少,适用罪名不够准确。涉窨井盖致人伤亡的事件,往往和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有关,但失职渎职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推动解决窨井“吃人、伤人”这一民生痛点,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指导意见》印发后,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意见,如,有观点认为《指导意见》过多地考虑公共安全犯罪客体,个别罪名规定不尽合理等。《指导意见》定位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涉窨井盖犯罪形势和惩治犯罪需要,又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确保解释符合立法原意。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镇化进程加快,但城市管理包括窨井盖管理仍比较粗放。在当前“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涉窨井盖等公共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风险治理的预防性,刑法作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其地位与作用不断凸显。近年来,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反映出刑法提前介入,保护抽象法益的趋势。司法解释作为解释论范畴中的一个侧面,应顺应立法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面对当前涉窨井盖犯罪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最高检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相关问题积极作出反应势在必行。《指导意见》从文义解释方法入手,准确理解刑法文本的规范范围,同时展现其在当下的社会意义。《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犯罪行为,在严格限定条件下,依法适用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推动形成更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这也是当前“风险社会”下刑法解释的必然立场和要求。《指导意见》从盗窃、破坏窨井盖犯罪行为本身出发,对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客观归罪。该批典型案例依法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盗窃罪,既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又不人为拔高,体现了《指导意见》的解释理性和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

  (二)涉窨井盖犯罪的认定问题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关乎公共安全。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认定。《指导意见》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导向,规定相关行为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着重审查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既要依法严厉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又要从案件事实证据出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涉案罪名,将3起案件由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将1起案件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改为盗窃罪,确保了准确定罪量刑。该批典型案例为各地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犯罪涉案罪名,提供了参考借鉴。

  关于涉窨井盖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一方面要审查涉案窨井盖能否认定为交通设施,即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如不在此范畴则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另一方面,要审查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是否“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可以综合窨井盖所在位置、车流、车速以及窨井盖大小、深浅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窨井盖虽在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但所在路段偏僻,车辆少,车速慢,窨井浅,盗窃、破坏行为达不到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程度的,则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审查涉案窨井盖是否处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同时审查盗窃、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体而言,应当综合把握窨井盖所在场所和盗窃、破坏行为等各种因素,判断行为是否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危险是否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实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值得注意的是,办案中要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其确出于过失的,应依法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当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达到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的,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窨井盖犯罪惩治合力问题

  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退回补充侦查,严格把关案件定性,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延伸办案效果,督促窨井盖问题排查,给办案提供有益参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推动形成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强化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合力。一是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执法司法标准。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惩治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促进履职尽责。二是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要及时关注辖区内涉窨井盖致人伤亡等情况,加强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于疑难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明确原因、目的以及补证方向,确保依法及时补查补证;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三是和“四号检察建议”共同协调推进。2020年4月,最高检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通过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贯彻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强化窨井盖综合治理,也为打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检察机关要统筹抓好《指导意见》和“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持续协调推进,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和综合治理协同发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干部。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16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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