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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解读

时间:2021-11-05 09:24:00  作者:元 明 肖先华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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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现对该批典型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

  一、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国家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惩治、预防新型毒品犯罪难度大。新型毒品花样繁多,有的伪装成食品、饮料,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以迎合青少年群体的好奇、追求刺激心理,对青少年产生了严重危害。同时,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等方面争议较多,有必要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该批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该批案例涉及的“咔哇 ”(γ-羟丁酸)、“邮票”(麦角酰二乙胺)、“神仙水”(尼美西泮)、“聪明药”(莫达非尼)均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毒品种类,在办案时面临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追捕追诉、诉与不诉、涉毒资产等审查认定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着力强化证据审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纠正漏捕漏罪漏犯,强化涉毒财产查缴,延伸司法办案效果,为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一)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王某某多次以公司名义购进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香精CD123”。后委托广东某食品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标签,并将“香精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指定的广东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工制成“咔哇 ”饮料。王某某通过总经销商四川某酒业公司将“咔哇 ”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 ”饮料52355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香精CD123”及“咔哇 ”饮料均检测出γ-羟丁酸成分。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王某某手机、电脑文档、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证据,以及证明王某某主观犯意、原料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就相关专业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换意见,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强化证据审查,先后两次就王某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不动产登记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将涉案财物清单移送法院,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要旨:对于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依法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

  (二)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明知“LSD”(“邮票”)系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得80多张“邮票”,准备予以贩卖。2019年11月7日,彭某甲在长沙市某大厦内,以每张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47张“邮票”贩卖给被告人龚某某,合计人民币5640元,彭某甲将其中2800元转账给彭某乙。龚某某将“邮票”分四次分别向他人进行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邮票”检测出麦角酰二乙胺成分。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彭某乙系在校学生,主动开展社会调查,详细了解其平时学习、交友状况、在校表现等,为提出量刑建议和帮教工作提供参考,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该案为切入点,联系辖区制药企业,利用企业药品研发车间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创设“彩虹时空法治课堂”,结合该案办理情况,采用“以案释法+微视频”的方式,让青少年在互动体验中掌握预防新型毒品的知识。向辖区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治安管理,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娱乐场所涉毒清查行动。

  要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延伸办案效果,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

  (三)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神仙水”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对外贩卖“神仙水”。黎某某以“神仙水”具有减肥功能为由,按每包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进行贩卖。黎某某收到钱款后,转账350元给吕某某,从中赚取50元差价。吕某某按照约定将“神仙水”丢包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市场门口附近绿化带处,并将藏毒地点拍摄视频发给黎某某,由黎某某将视频转发给赵某某。赵某某根据视频前往藏毒地点拿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神仙水”1包,净重1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吕某某的汽车上查获“神仙水”43包,共净重39.01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吕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对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批准逮捕时,发现黎某某涉案,但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逮捕,遂依法要求追捕黎某某;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注重对吕某某、黎某某的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对侦查阶段不认罪的吕某某、黎某某,认真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二人自愿认罪悔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总结办案经验,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办案情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要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介入侦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时追捕漏罪漏犯,积极开展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胡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QQ及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3颗重0.75克的“聪明药”贩卖给一男子。同年7月22日,胡某某通过微信与该男子再次商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3颗“聪明药”,并约定在福建省诏安县某书店门口交易,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聪明药”检测出莫达非尼成分。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胡某某系在校学生的身份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胡某某真诚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胡某某涉嫌犯罪情节、在校表现、认罪悔过情况,案发时系高三毕业生,审查起诉时已被某技术学院录取等情况,决定就是否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胡某某召开听证会,后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主动对接学校、家庭、社区,努力做到监管与教育并重,促使胡某某重塑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

  要旨:对于涉毒青少年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涉毒青少年回归正途。

  三、典型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入罪标准问题

  相对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主要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人工合成的毒品,又被称为“实验室毒品”“化学合成毒品”。其中,对于没有被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列为管制的物质,被称为新精神活性物质。近年来随着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所称的“新型毒品”往往是指新精神活性物质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般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用于医疗目的即为药品,被滥用即成毒品,如何准确界定其入罪标准成为办案的难点。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实践中仍有不少模糊认识,导致一些案件处理存在偏差。

  该批典型案例中,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的购毒者系为减肥而购买“神仙水”,胡某某贩卖毒品案的购毒者系为“变聪明”而购买“聪明药”,对于吕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最终均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入罪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作如下界分:一是行为人向走私毒品、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贩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是用于吸毒人员辅助治疗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二是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购买者系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医生个人,甚至系非法行医者,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三是行为人明知其贩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合法目的而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行为人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对象非贩毒、吸毒人员,购买者系用于迷奸等其他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明显违背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系对相关规定的误读。上述会议纪要关于行为人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规定系提示性规定,并不排除行为人向其他人员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形。根据我国毒品管理制度,各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被严格管控,除了医疗等合法目的,以其他目的进行贩卖的行为均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特别是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迷奸的,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当前,利用网络售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问题突出,行为人往往对购买者的用途不予核实,实际上系对非医疗目的贩卖持放任态度,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四是行为人系职业毒贩或者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的人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五是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我国基本未用于医疗用途,行为人予以贩卖的,原则上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六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列为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医疗为目的从境外购买,采取瞒报、谎报、藏匿等方式入关,逃避海关监管的,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情节,对于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处理。

  (二)涉毒资产查处问题

  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证涉案财物性质并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最终将涉毒资产依法予以没收,确保了办案效果。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涉毒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追查收缴,将严重影响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一方面,涉毒资产调查、认定难。贩毒人员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设众多银行账户,还利用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工具以及地下钱庄等各种隐蔽手段转移毒资毒赃,有的还将违法所得与本人或他人合法收入混同,造成甄别困难。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对涉毒资产侦查能力不足,涉毒资产处理未形成合力。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对涉毒资产的调查处理认识分歧较多,不少涉毒资产在起诉或者审判环节因无法认定其非法性而被退回公安机关。检察环节更多关注定罪量刑事实,没有对涉毒资产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针对涉毒资产查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将涉毒资产查缴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高度重视涉毒资产查缴工作,将涉毒资产查缴作为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安排。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涉毒资产查缴工作合力。建议建立以司法机关为主导,金融、海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涉毒资产查缴组织协调机制,完善案件通报、联席会议、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围绕涉毒资产认定标准等重点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三是加大涉毒资产查缴工作力度。对于掩饰、隐瞒、藏匿、转移涉毒资产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查缴涉毒资产。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将涉毒资产查缴作为侦查的重要内容,加大侦查环节对涉毒资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力度。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审查涉毒资产是否查扣到位、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查扣财产的性质,查扣财产的流转及权属情况,查扣财产和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关联性等。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在起诉书中就涉毒资产及其收益如何处理一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相对不起诉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因法定事由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较常见,但能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一定争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胡某某贩卖毒品案时,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促使涉案青少年回归正途,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问题,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毒品犯罪系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国依法严厉惩治各类毒品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应当秉持这一立场,原则上均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作为例外情况,工作中应当特别慎重。三是应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切实增强相对不起诉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应通过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对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四是依法对在校学生等涉毒青少年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严格把握案件范围。

  (四)禁毒综合治理问题

  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时,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有力推进禁毒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以指控犯罪为主要阵地,以案说法,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国际禁毒日等特殊时间节点,以禁毒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充分利用多种媒体进行禁毒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毒品的认知和防范能力。派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以青少年为重点人群,广泛开展禁毒法治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大赛、法治竞赛等活动,普及新型毒品禁毒知识,着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二是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堵塞社会管理漏洞。针对毒品犯罪涉及的易制毒物品、制毒工具、材料的销售监管,以及快递、房屋租住、手机卡、银行卡实名登记的落实等反映出的管理薄弱环节,利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监管。对于在校学生涉毒案事件时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向校园蔓延的势头,及时向学校、教育管理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大力度整治校内外治安环境。三是认真参与重点地区禁毒整治。对于国家禁毒委员会予以挂牌整治或者重点关注的地区,检察机关应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办案力度,提升毒品问题治理效果。四是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提升禁毒工作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研判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提高新型毒品打击和预防工作精准度,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构建更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19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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