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能动履职 着力提升行贿犯罪查办效果——以河南高某某行贿案为切入点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高某某为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高某某通过河南省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高某某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该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按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要求,以交付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9年7月,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8月,以高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南召县检察院以高某某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该案办理要点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效果导向,立足调查及审查起诉职能,在统一办案理念、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以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一)强化会商研究,统一办案共识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会商研究,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准确把握行贿犯罪的查处重点。在全面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形成以下意见:
一是该案系医疗药品这一民生领域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案件,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予以重点查处。二是行贿人高某某对国家工作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垄断药品供应,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体现从严打击导向。三是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查明行贿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情况,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财产刑手段,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最大化提升办案效果。
(二)做好提前介入,严把证明标准
审查调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均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官认真阅卷后认为,该案行贿人多次行贿,时间跨度长,行贿受贿双方供述较为模糊,建议继续补强证据,得到监察机关采纳。在监检有力配合下,该案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证据体系:
一是补充调取了高某某通过济某公司向医院配送“大输液”产品的品种、数量清单、结算凭证,以及高某某在济某公司56次领款共计2929.8万元的有关证据,充分印证高某某在每次医院结算产品款后向化某行贿的时间、金额等。二是就行贿事实继续讯问被调查人,获取了稳定供述。三是通过补强证人证言、调取客观证据,进一步印证行贿受贿双方言词证据真实性。四是查明关键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引导监察机关不仅注重收集对行贿人不利的证据,还注重收集对行贿人有利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最初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随着侦查进一步深入,发现该罪名不能成立,其间高某某又供述了其向化某、张某某行贿的事实,之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经过监检沟通,检察机关认定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中,应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宽严两个维度,依法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经审查,该案行贿数额达621.9万元,属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该案也存在以下从宽情节,应予以充分考虑:一是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高某某在被监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且其主动交代的行贿事实,对化某受贿案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化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依据刑法第390条第2款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高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是高某某在审查调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根据高某某的行贿数额、次数、犯罪后果等,初步确定基准刑为122个月,综合该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在原法定刑以下提出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的量刑建议。在充分开展量刑协商的基础上,高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环节,高某某依然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典型意义:能动履职
促进提升行贿犯罪案件查办效果
高某某行贿案的成功办理,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能动履职、凝聚共识,在加强配合制约、深化融合监督的基础上形成的结果。
(一)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严惩重点领域行贿犯罪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积极协同监察机关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依法严惩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具体到该案,考虑到行贿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对当地政治生态、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造成严重破坏,如果不予严肃查处,将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此外,该案系医疗药品等民生领域行贿犯罪,加大查办力度有利于推动解决相关行业顽瘴痼疾,为查办相关领域行贿犯罪提供法治样本。
(二)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检察机关必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通过司法办案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高某某长期、多次围猎医疗药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方式获取行业竞争优势,排挤其他合法经营的医药企业,加重患者就医负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恶劣,危害严重。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高某某行贿案及化某受贿案查办,有力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实现了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良好效果。
(三)强化监检衔接,提升职务犯罪办案质效
在行贿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规范、高效的监检衔接尤为重要。具体到该案,监检之间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形成共识:
一是办案理念。在提前介入阶段,双方就案件的具体情节、查办背景、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等进行充分协商和全面预判,一致达成应当重点予以查处的办案共识。
二是证据标准。检察机关立足于指控犯罪需要,提出了近20条补证建议,并逐项向监察机关反馈,沟通清楚补证目的和具体要求,得到监察机关的充分采纳,有力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客观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必须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行使认罪认罚等权利,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
(四)注重综合治理,切实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
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时,应结合行贿犯罪逐利性特点,综合运用包括财产刑在内的刑罚手段,释放坚决查处行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对贿赂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重点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该案行贿金额巨大,必须充分运用财产刑手段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有机统一。
二是该案行贿人将相关“经营利润”交给受贿人化某,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提成奖金,这是该案应充分考虑的特殊情况。
三是受贿人化某已全额退赃,相关非法获利已追缴到案。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并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金的建议,并积极督促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力推动财产刑执行。
作者:籍慧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王猛,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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