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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秉持系统观念

时间:2022-09-22 14:22:00  作者:赖权宏 朱 明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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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秉持系统观念——以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为切入点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一)关于行贿罪

  2010年至2018年,刘某东历任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被告人刘某富经刘某东安排,进入市政公司担任施工班组长。2013年至2018年,刘某东帮助刘某富承接了某某市多个道路建设重大项目。其间,刘某富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给予刘某东人民币共计265万元。

  (二)关于非法采矿罪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富承揽某一期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限定范围,非法采挖连砂石共计25340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认定刘某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96.292万元。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富涉嫌行贿、刘某东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线索,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将问题线索移送雅安市监察机关。同年7月,雅安市监察委员会以刘某富涉嫌行贿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之后向雅安市检察院移送起诉,雅安市检察院决定将案件交由雨城区检察院办理。同年10月,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以刘某富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雨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2月,雨城区检察院以刘某富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雨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二、该案办理要点

  结合该案具体案情,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系统统筹,强化协作,围绕以下要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检察机关将在办案中发现的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时,应依法严格落实线索移送、职能管辖等规定,依法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或建议有关部门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形成惩治腐败工作合力。对于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的行贿犯罪线索,应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线索,共同做好线索移送工作。特别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的行贿犯罪,应建议依法严肃查处、精准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雅安市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刘某富涉嫌非法采矿案过程中,通过审查证据材料、会商案件难点等方式,发现刘某富在没有建设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担任市政公司施工班组长,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大量市政公司建设项目。同时,刘某富工程建设账目存在支出情况不清楚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推动公安侦查和监察调查有效衔接。

  (二)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承担为主调查职责的,统筹组织协调调查、侦查工作,形成反腐败合力

  为主调查的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统筹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调调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适用、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办理互涉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主动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以便监察机关全面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相关办案单位注重形成合力,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确保互涉案件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均衡。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雅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将刘某富涉嫌行贿、刘某东涉嫌受贿问题线索移交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立即分别成立行贿、受贿案件专案组并开展初步核实,组织检察、公安等相关单位召开案件会商联席会,梳理互涉案件交织点、取证共通点、办理难点,精准确定调查、侦查方向,统筹推进互涉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工作。在对刘某东受贿案立案后,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已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刘某富采取留置措施,依法进行刑事强制措施和留置措施的有效衔接。监察机关在查办行贿、受贿案件的同时,也及时固定公安机关侦查的非法采矿犯罪相关证据线索,做到程序衔接流畅、配合高效。

  (三)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移送起诉的互涉案件,依职权并案处理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互涉案件的移送起诉进度,对于符合并案条件的,在分别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并案处理,并统筹做好程序衔接。办理该案时,鉴于刘某富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查办,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沟通协商移送起诉工作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衔接畅通。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再次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诉前会商,强化行贿、受贿犯罪的证据材料梳理,为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管辖和其他关联案件属地管辖衔接配合,确定以非法采矿案属地管辖为主,将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指定管辖并案处理。2018年10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分别受理后,为确保互涉案件统一处理,决定并案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为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将案件同时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各一次,统筹做好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程序的衔接,并在重新受理移送起诉后,及时以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多种方式查明行贿犯罪违法所得及有关不正当利益,依法追赃挽损

  实践中可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最大程度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刘某富通过行贿承接了该市19个重要交通道路工程,涉及该市重点打造的川西综合交通枢纽,获取了巨额利益,又在工程建设中通过非法采矿获取了更大的非法收益,应依法严惩。为依法追赃挽损,监察、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查明刘某富非法开采矿资源价值共计96.292万元。

  二是监察机关在受贿行贿一起调查中,查明刘某富通过虚增砂石用量等方式,在刘某东的帮助下,从市政公司处非法获利1256万余元。

  三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协作力度,促使刘某富主动退缴859万元。

  四是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案的不正当利益,在法院判决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96.292万元后,监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刘某富退缴的859万元中除法院判决追缴的部分外均系不正当利益,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违法所得过程中发现,刘某富尚有部分不正当利益未退还。监察机关督促市政公司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经终审判决,责令刘某富退还市政公司超额支付的剩余款项509.51万元。

  (五)坚持系统观念深挖犯罪线索,依法全面评价涉案行为

  办案人员应全面评价关联案件事实证据,不可孤立、割裂看待事实、认定罪名,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对案件统筹考虑综合分析。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对刘某富是否涉嫌诈骗罪、刘某东是否涉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问题,检察人员综合分析后认为,刘某富的行为应作为民事欺诈处理,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一是刘某富承揽多个工程项目并组织人力投入物力开展施工,在按进度申报工程价款过程中,通过虚增砂石用量、以自采砂石冒充购买砂石等方式超额获取工程款,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尚不足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此类不真实申报工程量情况在工程项目实践中有一定普遍性,一般作为民事欺诈处理。相应地,刘某富的非法获利属于违反民事法律的非法获利,而不是具有犯罪性质的非法获利。实际上,该案市政公司正是通过民事诉讼向刘某富索赔应退未退的509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其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雅安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支持。二是刘某富承建的市政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通常而言,如果在前期施工结算中有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会在竣工结算时依法扣减。换言之,刘某富能够获得的工程款总额是一定的,其只是提前获取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刘某富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另外,针对刘某东是否涉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东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有二:

  一是无证据证明刘某东具有渎职故意和渎职行为。从工作流程看,拨付进度款是经多人、多部门审批,刘某东系审批的最高层级,也是最后层级。在案证据表明,刘某东在刘某富申报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不存在向下属打招呼等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渎职行为。二是刘某富超额获取工程款的行为是否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不确定性。除了涉案工程外,刘某富在市政公司另有多项承揽工程未进行总结算。因此,市政公司可以从刘某富缴纳的涉案工程质保金、尚未结清的工程款,以及其他工程应向刘某富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同时,市政公司已另通过民事判决责令刘某富退还尚未退还的50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不宜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害结果。因此,该案也不能认定刘某东涉嫌渎职犯罪。

  三、典型意义:秉持系统观念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科学认识检察工作在新发展阶段的定位和职责,必须充分认识到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大系统”中的“小系统”,是政法工作这个“分系统”中的“子系统”。针对新发展时期提出的新问题,应秉持系统观念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只有以正确的观念引领为基石,强化新时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动履职、系统协作,才能实现反腐败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一)秉持系统观念是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必然遵循

  系统观念是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检察机关应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是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只有秉持系统观念依法办案,才能有效协调案件管辖,规范措施衔接,确保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应突出重点,用系统观念分析、解决问题,进一步拓展获取行贿犯罪线索渠道,开展集约办案、规模办案,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制度机制功能,讲究办案策略,做到统筹查办行贿受贿犯罪,既要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也要防止“查了行贿、查不实受贿”等问题发生,真正营造政治风清气正、市场公平竞争的社会生态。

  (二)秉持系统观念是推进反腐败工作形成合力的必然选择

  贿赂犯罪呈现出向多领域、多行业渗透,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较强的趋势,坚持系统观念,能够推进反腐败工作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反腐败工作取得实效。首先,应加强协作配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通过在协调职责、调侦进度、措施执行、证据审查等方面做好协作配合,统筹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其次,应凝聚合力追赃挽损。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准确认定行贿受贿犯罪违法所得,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追赃挽损,绝不能让不法分子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该案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系统性思维指引下,有效统筹解决线索移送、监检衔接、追赃挽损等重大问题,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和促进监察与司法衔接顺畅,案件高效调查、侦查和诉讼,实现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经验探索。

  作者:赖权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朱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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