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要求,进一步推动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本刊特组织“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系列专题,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科学性与优越性的集中阐释,是推动我国检察实践提质增效与检察改革创新发展的理论成果,是检察机关对外传播中国法治经验、宣传中国法治文化的关键抓手。
构筑一个专门的学科,通常要思考三方面问题:
一是这门学科要有独特的主体内容,具备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范畴。虽然它的主体内容可以与其他学科有交叉,但不能被其他学科所吸收或取代。
二是这门学科要有独特的基础原理,能够支撑起这门学科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具有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如果一门学科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但在原理方面没有特殊性,完全照搬其他学科,那就只是其他学科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是这门学科要有独特的表达方式,要有专属于自己的概念和话语,能够与其他学科相区分。上述三个方面,分别对应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大体系”之间不是隔绝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围绕这“三大体系”展开。
一、中国检察学的学科体系
检察学学科建设问题,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1950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就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本关于检察制度的书籍《检察制度纲要》,这部著作在司法检察业务培训中广为使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对于检察学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上世纪80年代,学者们曾经针对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学科产生过争论。否定者提出,检察学的主要内容已经分散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学科中,再单独建立检察学,重复内容太多。赞同者则主张,检察学学科的独立化有助于把法律监督活动从整个法律活动中抽取出来专门研究,能够居于检察的视角下审视法治实践。上世纪90年代以来,检察学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富,有关检察学的著述、教材大量产生,理论见解日趋成熟,最终赞同者的见解成为主流观点。关于检察学的学科建设问题,也从“应否建立”迈入“怎样建立”的新阶段。学者们就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畴、框架体系、学科定位等具体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
进入新时代以来,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形成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发展,给检察学研究带来新机遇。建设中国检察学学科,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
第一,要从先前的检察学学科体系中寻求有益经验,保持检察学学科发展的连续性。一门学科要建立,就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检察学研究已经对这两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并达成了一定共识。对于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均认同应当包括检察制度。只是有的学者对检察制度作广义地理解,认为检察实践、检察权、检察管理、检察队伍等内容都应被检察制度包含;有的学者则对检察制度作狭义地理解,认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除了检察制度还包含检察活动、检察规律、检察权等内容。但是,两种观点均将“检察制度”列为研究对象,对最终框定检察学研究范围而言没有本质分歧。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说,对研究对象的界定应当简洁明快,尽可能用简短而精准的概念揭示该学科的独特之处,便于学习者理解掌握。
作为检察学学科的一些重要概念及其间的逻辑关联,学者们通常把检察学的研究范畴分为“核心范畴”“基本范畴”“重要范畴”,并以此来对应不同层级的检察学概念。例如,检察监督、法律监督、检察权等原理性质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层级较高的“核心范畴”,统摄其他概念的理解。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职能、检察活动等制度性、实践性的概念,则被认为是“基本范畴”或“重要范畴”。尽管不同学者对检察学研究范畴的界定有所不同,但是对范畴的研究蕴含着两大共识:
一是原理化的共识,也就是通过寻找高层级的检察学概念来探索检察学的基础原理,为检察学学科找到最核心、最稳定的价值依循。理论上,大多基于宪法规定,将法律监督设定为检察学的最关键范畴。
二是体系化的共识,要将检察学学科的框架体系富有逻辑地搭建起来。在分析概念之间的逻辑关联时,普遍认为应当把法律监督和检察学的各个部分有机关联起来,用以支撑检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第二,要回应新时代检察制度发展的需求,学科框架设计要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的时代特征。学科框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会成为教学培训、教材编写的重要参考,因而要特别重视与检察实践的对接。传统检察学研究基于当时的检察实践展开,与当前“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格局已不相匹配,难以反映我国新时代检察制度的新发展。要结合检察制度最新实践,把“四大检察”作为检察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要注重检察学学科研究范式变化对学科结构的影响。法学学科设置近年来出现了由部门法学向领域法学的转变,领域逻辑的重要程度很多时候已然超越了部门逻辑。领域法学整合了传统法律部门的要素,尽可能地消解不同部门法规范之间的规则冲突,推进法秩序统一。同时,注重综合利用其他学科知识,弥补法学知识的非自足性。检察学学科体系,既要展示作为法律监督基本面的“四大检察”,也要观照检察学学科内的新兴子学科。
对于检察学的学科框架,传统意义上,通常先将检察学划分为检察学总论和检察学分论或是理论检察学与应用检察学,再在总论部分讨论检察基础理论、检察组织机构与检察人员、检察史、比较检察制度等,在分论部分讨论具体的检察业务和检察活动、检察管理、检察改革等。这种总论框架基本合理。分论框架则需要根据“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以及检察实践新发展优化调整。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搭建:总论部分主要阐释检察学基础理论,下设检察学概述、检察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般原理、检察理念、检察权及其监督制约机制、检察组织机构与人员、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等板块。分论部分主要论述具体的检察工作,包括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构成的“四大检察”基本格局,以及由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金融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涉外检察等构成的检察业务。此外,检察管理、检察改革也可以考虑作为单独板块。
二、中国检察学的学术体系
学术体系解决的是学科的原理性问题。检察学作为专门的学科,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理。检察学的核心范畴涉及关于检察学基本原理的概念,它关系到对检察制度与实践的准确理解。检察学要行稳致远,就应当依托坚实的基础理论。新时代检察制度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但是检察学最根本的原理、最核心的价值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在检察领域推行的改革、对制度进行的完善,都与基础理论密不可分。
关于检察学的基础原理,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法律监督是检察学理论框架的基石,检察学的基础原理应当围绕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展开。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属性,明确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性质。检察权依法有序运行是检察机关开展一切工作的逻辑起点。奠定中国检察学理论框架根基的,应当是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的运行。任何检察理念、检察制度、检察活动、检察履职、检察改革、检察管理都应当和法律监督建立实质关联,都要在法律监督权的属性之下加以理解,都要有利于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要重点阐释如何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依法规范运行,系统研究法律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检察权的行使主体,检察权的内容与运行方式,检察权与监察权、侦查权、执法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形成以检察权为主线的检察学学术体系。
第二,要注重检察改革、检察实践对检察学原理的反哺作用,善于从改革和实践中提取基础原理。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又要用于指导实践。我们既要在原理层面深刻阐释法律监督权的运行机理,厘清法律监督权与其他权力的互动关系;也要从新的改革实践中提炼法律监督的新元素,丰富法律监督的理论内涵。我国的检察制度、检察改革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实践中生成的检察理论,才更符合我国检察规律,更能够反映我国检察制度发展趋势,从而更有效地指导我国检察实践。例如,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与原创性成果,这一创举不仅将法律监督与公益保护完美融合,还体现了检察机关对预防型法治这一法治新观念的重视,实现了由事后治理为主向兼顾事前与事后治理转变。要通过归纳总结我国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新方法和新样态,从中提炼出前沿检察成果,充实检察理论、厚植检察学的学术体系。
三、中国检察学的话语体系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注重提升话语表达的自主性,提高中国检察学的国际影响力,充分体现我国检察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第一,培育、阐释中国检察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做好原创性检察学话语的国际传播。中国独特的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为锻造中国自主检察话语创造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制度条件与实践素材。要善于提炼中国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检察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对中国检察学展开研究和讨论。
第二,结合中国实际,对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进行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域外法治文明成果经过本土化的改造,也可以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借鉴域外检察成果并不等于照搬域外检察概念,要结合中国的法治资源与社会现实,用中国视野来审视域外检察理论,实现域外检察理论的中国化。
第三,加强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有益互动。概念是在不断地使用中强化其影响力的,检察学的自主性概念不仅要在检察领域加强使用,还要在与检察学相关的学科中加强使用。当前检察系统内的研究在检察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学研究的开放性,引入更多领域的研究力量,让科研院校、公安、法院的人员都加入到检察学的研究阵地中来。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需要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科研院校等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检察学研究欣逢最好发展时期,理论和实务届务必抓住机遇,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
作者:徐显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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