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视角下以证据为核心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刘惠生* 戴 震** 魏丙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日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重视瑕疵证据补正和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补强,巩固、完善证据体系。笔者就捕诉一体视角下如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作一探讨。
一、正确理解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从刑事诉讼规律来说,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证据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核便是“以事实为中心”。对于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而言,事实真相的查明义务乃为核心要义。而在诉讼场域中,事实并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通过证据建构出来的。在全新诉讼模式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建构,必然会将着力点置于证据层面。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任务。根据该条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举,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以证据为核心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彻底解决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控辩失衡、超期羁押、庭审虚置等现实问题,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朝着符合新时代司法理念的轨道进行。应当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构建牢固可靠的证据体系。证据本身所附着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特质也将转化为检察机关完成指控的基本要求。
(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证据主导。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起诉、审判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刑事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更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是依照证据问题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五章以证据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充分体现了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同时反映了国家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首先,在侦查活动中,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适格,收集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程序必须法定。其次,清除非法取证的顽疾,特别是要避免刑讯逼供等不人道方式取证的问题。捕诉一体实施后刑事检察部门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要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再次,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高度的前瞻性,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审判人员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对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控审查,使证据能够经得起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作为对过去发生的事件的追溯与还原过程,是通过对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来实现的。当代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对证明标准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方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内心确信”的表述方式。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立了较为具体的规则,将“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引入这一最高证明标准之中,体现了对定罪量刑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具体表现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每个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只有证据确实和充分,两者缺一不可的前提下,才能得出案件事实的唯一性结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及时总结各类案件证据审查、各类证据判断运用等问题,形成具体标准和指引,指导司法实践,防止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有利于发挥审前程序的过滤功能。坚持起诉法定流程,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其他处理,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捕诉一体改革有利于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在我国检警分离的司法体制下,批捕权和起诉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捕诉分立,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批捕与起诉程序脱节影响公诉质量,检察机关机构重叠、检力分散、效率降低。实行捕诉一体改革,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从实践来看,捕诉一体可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特别是捕诉一体后,同一检察官既负责批捕也负责起诉,以起诉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证据,客观上提高了证据质量,推动建立牢固可靠的证据体系,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供了保障。
(一)捕诉一体有利于关键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些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捕诉分离工作模式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很少会考虑庭审证据要求,经常一捕了之,对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缺少指导和引导,最终导致一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如视频监控、通话记录、现场痕迹等灭失而无法取证。捕诉一体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传达庭审证据要求,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性证据,同时在捕后的侦查取证、公诉、庭审环节做到无缝对接。
(二)捕诉一体有利于瑕疵证据的补正、补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存在一些瑕疵。在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检察官对有证据瑕疵但应该逮捕的案件批捕后,往往跟踪监督乏力,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从而导致部分案件存在证据瑕疵,“带病”起诉、审判,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捕诉一体后,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即对瑕疵证据提出补正、补强的意见,避免了原来捕诉分离状态下的责任分散和监督盲区。
(三)捕诉一体有利于非法证据的过滤、排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较为完备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很少主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且在少数申请中,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不佳。捕诉一体之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因为对整个侦查过程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非常了解,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手段是否正当有确定的认识,有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查、运用,特别是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即对非法证据进行过滤、排除,一方面确保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1期,有删节)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部长、员额检察官。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