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取证模式的构建①
│陈贤木* 张启飞** 虞纯纯***
[摘 要] 远程视频取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逐渐融入司法实践,对司法信息化建设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远程视频取证作为“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在观念层面,应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并获得诉讼各参与方的认可;在技术层面,应提高网络专线的传输速度及审查音像证据的效率;在操作层面,应从固定的点对点模式、机动的远程模式、一体化的证据体系建立这三方面加以规范。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2018年4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上线启动仪式,实现举证、质证、审判等全流程线上处理到异地错时线上审理,各地法院逐步开展远程视频审判工作。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逐步开展“互联网+”的工作模式,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远程司法模式开始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构建远程视频取证模式,提高侦查效率,需要深入研究。
一、远程视频取证的实践探索
远程视频取证是“互联网+”融入司法实践,解决案多人少、降低异地取证经费、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当前,远程视频取证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有质疑之声。
(一)远程视频取证的实践效果
在“互联网+”背景下,远程视频取证方式优势较为明显。其一,方便取证,节约司法成本。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若通过传统方式取证,不仅效率低下,而且费用较高,警力难以保障。通过远程视频取证,可以改善这一现状。其二,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的安保问题。异地押解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远程视频取证可以避免长途押解,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押解过程中的脱逃问题。其三,方便证人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刑事审判的不争事实,并成为制约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之一。②通过远程视频作证,可以有效降低证人出庭成本,减少证人出庭的顾虑。
(二)对远程视频取证的质疑
当前,对远程视频取证的办案方式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一是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种取证方式,缺乏合法性依据。二是侦查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远程视频取证缺乏传统面对面取证方式的严肃性,使严肃的执法活动“变味”。③三是言词证据的可信性问题。由于远程视频取证不与取证对象直接接触,取证对象容易掩盖事实,不易评价言词的可信性。④针对远程视频取证法律依据欠缺、司法权威不足、证据的安全性受到质疑等问题,需要认真探寻远程视频取证的价值意蕴与法律基础,构建合理的远程视频取证模式。
二、远程视频取证的规范化要求
在远程视频取证的规范化层面,需要从外在要求和内在要求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以全面提升远程视频取证的规范化水平。
(一)外在要求:远程视频取证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对远程视频取证的质疑之一是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虽然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无对远程视频取证的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准其不出庭或者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此处“视频作证”之语虽较含糊,但联系上下文表述,应理解为不出庭情况下的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因此,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运用于刑事诉讼亦属合法。⑤需要注意的是,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上述规定纳入,在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是我国程序法上首次对远程视频作证作出规定,对民事诉讼远程取证提供了合法性保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6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网络远程勘验作出规定。公安部2019年1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节共13个条文对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作出详细规定。可见,网络远程取证法律依据较为充分。
(二)内在要求:远程视频取证要获得各诉讼参与方的认可
诉讼参与人平等的参与庭审活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第一,对司法人员来讲,由于远程视频取证具有降低诉讼成本、便于证人出庭作证、适应网络时代侦查及庭审方式变革等诸多价值,互联网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越来越广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掌握最新的网络技术,不断提升司法实践中运用新技术的能力。第二,对证人来讲,远程作证可以节省时间、降低出庭费用、提升证人出庭率。司法实践中,因担心出庭作证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证人在面对与自己无任何关系的案件时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采用远程视频作证可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现实困境,易于获得证人认可。第三,对当事人来讲,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三种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若处于羁押状态,可以通过看守所的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提审;若没有处于羁押状态,则可通过定制的专用小程序进行讯问。对于被告人,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缺席审判外,被告人要在庭审现场接受审判,较少存在远程视频庭审的情形。对于被害人来讲,是否到庭接受询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将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被害人很少出庭陈述受害事实。采用远程视频取证,可以减少被害人的出庭心理障碍,更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认可。第四,对于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讲,这些诉讼参与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主要是辅助庭审的正常进行,由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很少出庭,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协助进行鉴定、翻译,不仅会达到同样的效果,还会提升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出庭率。(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3期,有删节)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①本文系2018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编号:GJ2018D57)的研究成果。
②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③参见范黎红:《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载《法学》2010年第2期。
④参见郭欣阳、方莉:《科学技术在证人证言举证中的应用》,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
⑤参见李峰:《论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规范化——基于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