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人民检察>>司改探索

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0-03-25 15:14:00  作者:元明 张庆彬 覃剑峰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的若干问题

│元 明* 张庆彬 覃剑峰**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把握准确与否的直接体现,反映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当前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实现“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逮捕率”的目标。

  一、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上升的问题

  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逐年增加。相应地,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数也有所增长。二是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定性、证据标准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不批准逮捕和提请复议复核案件增多。三是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启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对于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有错误”缺乏具体客观的标准,且法律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也缺乏内审机制,对案件承办人所提复议复核意见一般不再把关。四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司)法理念不尽一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不同,公安机关侧重于追诉犯罪,办案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以捕代侦”和“构罪即报捕”的倾向。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及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之间的平衡,强调贯彻“少捕慎捕”的理念。五是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的多重影响。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往往是办案人员的指挥棒,在促进办案人员提高自身能力、依法审慎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使办案人员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还要考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甚至存在为规避办案风险而人为拔高批准逮捕标准的情况。同时,批准逮捕数也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后不被批准就会影响考核得分,有的公安机关为规避考核风险而随意提请复议、复核。六是不批准逮捕说理不全面、不透彻且缺乏针对性。一些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说理书既不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也不区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具体依据及理由更是一笔带过,使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难以起到释法析理的作用,不能让公安机关信服。七是一些检察人员办案能力不强。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证据这一基本功不扎实,没有牢固树立证据“三性”要求的理念,没有认真审查推敲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证据缺少深入分析和论证,导致草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关于对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和发现新证据的问题

  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证据是导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发现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的关键证据,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未附卷的,应当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并告知未及时移送的不利后果。如果公安机关未收集重要证据但能在短时间内补充收集,应要求其在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内补充取证及时移送。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核实完善证据。三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或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取证重点、证据标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确保提请批准逮捕时全面移送在案证据。四是对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仍未及时移送证据的,检察机关依据现有证据该不批准逮捕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发现新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不能提请复议复核。

  三、关于案件不批准逮捕后诉讼顺利进行的问题

  要辩证看待不批准逮捕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关系。为确保不批准逮捕后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批准逮捕后,可能有少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这是正常现象,也是程序正义应有的代价。随着信息化和科技的发展,社会管控力度的加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成本增加,逃跑几率将不断降低。二要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监督台账。实行“谁承办谁监督”责任制,办案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要将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在监督台账上登记,由其定期跟踪不批准逮捕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适时跟进监督措施。三要探索推行“电子手铐”等监控措施。探索借鉴一些地方“电子手铐”监控平台措施,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手铐”,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四要加强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讲。强化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探索扩大保证人范围,赔偿保证金提存,增加替代性措施种类,完善取保候审告诫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效结合,加快刑事诉讼进程,减少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的风险。五要进一步完善网上通缉等追逃体系建设,确保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被抓获归案。(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7期,有删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7期)

[责任编辑:rmjc]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