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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构建的三个重点

时间:2020-08-07 10:41:00  作者:徐伟勇 桑先军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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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构建的三个重点

│徐伟勇  桑先军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部分职务犯罪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属性更加明显,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更相匹配。立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实际,构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事关这项职权行使的稳健与致远。

  一、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本属性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国内学者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双重属性说等从不同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本属性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唯有立足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才能更为科学地认识与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具体来说,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政治性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根本属性。职务犯罪侦查首先是一项政治性工作,其次才是司法属性的实践活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核心目的就是维护党的绝对领导和权威、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党中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第二,人民性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群众工作方法作为侦查工作的根本方法,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三,法治性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在要求。依法、公正、高效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基本要求。严格依照管辖范围、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机关侦查权,从立案审查、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坚持有法可依、依法推进。第四,监督性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本特点。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对象是行使诉讼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法律监督属性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本内核,是为实现法律监督目的与价值依法进行专门的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司法活动。

  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经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点与反贪反渎转隶后管辖、组织、队伍等方面的新挑战,检察机关的机制建设既要继承与发扬,更要正视问题与不足。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夯实。集中体现在办案规模、质量、效率、效果在不同地区、不同层面、不同阶段还存在统筹力度不强、“顾此失彼”的现象,侦查办案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机制的创新。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有待加强。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还不充分,导致宽严失衡,不能做到根据个案实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从而影响了办案效果。三是以证据为核心的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过分依赖口供的现象依然存在,装备现代化、侦查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引导侦查、大数据侦查等理念的引领创新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传统人力投入型办案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侦查工作体制机制的改革发展。四是践行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主动性、能动性还有待增强。对纠正客观存在的一些有失公平正义的案件主动性、积极性不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现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充分听取律师、被害人意见建议,落实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方面的机制建设仍有待加快。五是相关检察业务部门的侦查思维与意识有待增强。如一些负责刑事检察的基层检察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和重视的程度不高,缺乏一定的敏锐性,往往只注重对所承办案件的审查工作,对有可能挖掘出职务犯罪线索的细节不够重视。个别检察官对一些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情形,往往要求有关人员通过事后出具“工作说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而不是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与线索移送等工作。

  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构建的重点环节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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