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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职责界限

时间:2020-03-25 14:51:00  作者:王伦轩 尚爱国 王才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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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职责界限

│王伦轩* 尚爱国** 王才玉***

  [摘 要]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职责不清,执行与监督权限不明的现象。应遵循职责法定、权力边界、监督与被监督、相互配合、双赢多赢共赢等五个原则,准确界定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内涵与外延,并且区分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不同执行内容,有力有效开展执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机关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双赢多赢共赢新局面,更好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刑事执行检察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以后,该提法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刑事执行检察的内涵和外延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与模糊认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中,也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职责不清,执行与监督权限不明的现象。因此,从理论上厘清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职责界限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笔者通过对刑事执行检察和刑事执行的职责进行界定,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以期对刑事执行检察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执行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加突出,做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仅仅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工作也具有标杆效应。但是实践中,不少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对于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职责界限存在模糊认识,对权力的边界意识不清,比如有的混淆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职责,不知道自己应当干什么、不应当干什么、可以干什么,出现监督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等问题。

  以下是三个刑事执行检察实践中常见的案例:

  案例一:某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先后10余次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全县30多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

  案例二:某市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室接到监管干警反映,有几名服刑罪犯不好管理,经常顶撞监管干警,与其他服刑罪犯打架等,严重影响监区的监管改造秩序。检察室认为,该监狱的服刑罪犯普遍都是重刑犯,大多又是严重暴力犯罪,不好管理是一种客观事实。对此,检察室为促使罪犯认罪悔罪,为该监狱1500余名服刑人员每周进行以“学法守纪、成就新人”为主题的专题教育。驻狱检察人员围绕“身份意识”“权利和义务”“考核管理”等内容,结合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例以案释法,要求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三:某监狱一名服刑人员早晨起床后,在洗漱间洗漱时突然昏厥跌倒,监狱医院人员到场初步诊断后,及时将该服刑人员送社会医院就医,服刑人员在送医途中死亡,医院出具了猝死的结论。驻监狱检察室接到监狱的情况通报后,认为猝死属于正常死亡,就没有开展调查,在监狱出具的处理意见上签属“同意”的意见。但是,该服刑人员家属接到死亡通知后,纠集了数十名家属到监狱闹事,要求监狱赔偿。在监狱的要求下,驻狱检察人员一起与家属进行谈判,讨论如何赔偿事宜。

  通过上述案例,一起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界定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内涵外延,负责执行监督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负责具体执行工作的刑事执行机关的权力边界在哪里,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第二,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刑事执行机关依法履职。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责以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有没有延伸职责,延伸职责和法定职责之间有没有区别和联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划分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第三,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刑事执行机关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再来研究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机关的权力边界对司法实践意义何在?

  二、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理论界分

  (一)界分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在界分刑事执行检察和刑事执行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职责法定原则。刑事执行检察和刑事执行同属于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边界,作为国家公权力,其行使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哪些职责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哪些职责属于刑事执行的职责,其边界就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范围,界定的首要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是权力边界原则。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任何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有边界,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行使当然也应当且必须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笔者了解到,个别地区检察机关基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状,积极探索开展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检察监督。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进行法律监督的前提下,这一做法显然超越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甚至检察机关的权力边界。

  三是监督与被监督原则。刑事执行检察是以刑事执行为监督对象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刑事执行是被监督者,是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对象,刑事执行检察是监督者。所以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决定了界定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应当符合监督与被监督的基本原理。

  四是相互配合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依然适用于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机关之间。在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执行环节统一正确实施的共同价值追求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机关完全一致。这就决定了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的检察监督工作,还是刑事执行机关开展的刑事执行活动,都需要对方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是双赢多赢共赢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刑事执行机关拾遗补阙、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正义,共同推进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因此,需要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来引领具体法律监督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内涵及外延

  一是刑事执行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所谓刑事执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诉讼活动中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法律活动。界定刑事执行的基本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只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处遇措施以及刑罚执行活动,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刑事执行,以区分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如,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并在看守所执行逮捕,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又如,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典型的刑事执行行为。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行政拘留处罚措施,是一种行政执行行为,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执行的范畴。刑事执行具体包括: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罚执行,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特殊处遇措施的执行,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措施的执行只有强制医疗的执行。狭义的刑事执行,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或处分的执行活动,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

  二是刑事执行检察的内涵和外延。刑事执行检察,或者说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源于原来的监所检察。2014年底,经报中央编委批复同意,最高检决定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从此有了刑事执行检察这一全新的概念。根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对此的定义,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包括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对看守所、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此概念从工作实践出发,依照刑事诉讼法、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对象界定为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三种刑事执行活动,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内涵和外延。

  (三)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刑事执行检察的主体是一元的,即检察机关,具体承担这项职责的部门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刑事执行的主体则具有多元性,执行主体分散。具体而言,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刑罚执行的主体包括三个方面: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对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执行的主体是看守所,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是法院,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则是强制医疗机构。因此,刑事执行的主体是分散的,由多个部门来承担。

  二是工作对象不同。刑事执行的工作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对象则是承担刑事执行职责的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等刑事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性质不同。刑事执行检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运行状况进行的法律监督。这与监狱、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等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本质是一种行政执法权,是执行机关依照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将其付诸实施的过程。

  四是工作方式方法不同。刑事执行检察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巡回检察、派驻检察、专项检察和巡视检察;刑事执行的方式根据具体的执行内容不同,又细分为不同的执行方式,对于刑罚的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矫正恶习、积分考核、呈报减刑假释等,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管理、羁押监管等。(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6期,有删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副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助理检察员。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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