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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标准、证明方式的差异化

时间:2020-07-02 16:08:00  作者:陶建平 赵德亮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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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标准、证明方式的差异化
│陶建平  赵德亮

  刑事证据标准本质上为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规范指引,注重解决证据“有”和“无”的问题,而不能替代司法人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不能解决证明犯罪事实“是”和“否”的问题。而刑事证据标准在应用中所需达成的证明目的,须依据刑事证明标准,以相应的证明方式实现。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刑事证明方式上具有差异性,认识和梳理这些差异,有利于在证据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差异化证明方式,以达到证明目的。

  一、刑事证据标准及其差异化

  目前,证据法学较为权威的著作一般探讨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种类、证明力等法律概念,对证据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①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无“证据标准”的说法,该词较多出现在部分司法性文件或领导讲话中。其中,对“证据标准”作出较为明确界定的主体是司法实务部门。如201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公诉证据标准”作了明确定义,认为“公诉证据标准是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角度,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依照刑事诉讼证明规则,对刑法所规定的罪名、罪状进行论证所要求的证据总和;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某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罪所应具备的证据框架和证据规范。”②可见,上述定义强调刑事证据标准是“证据总和”及“证据框架”“证据规范”,可以认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至少应当提供的符合规范的法定证据数量,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将无法证明罪名成立和处以相应刑罚。综上所述,刑事证据标准可以理解为要达到证明要求所需的证据规格或种类要求,换言之,就是刑事证明所需证据的最大公约数。

  (一)刑事证据标准的共性

  犯罪主体证据标准和量刑情节证据标准是最基本的证据标准,其中犯罪主体证据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单位和特殊主体证据标准。自然人证据标准主要用来证明自然人个人的身份情况,其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主要指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有时还需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乃至其亲属或邻居等的证言。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证据标准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样,量刑情节证据标准对证据收集范围和规范亦有要求。

  (二)刑事证据标准的阶段性

  就同一案件而言,对侦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审查逮捕证据的要求、公诉证据的要求以及审判定案证据的要求都具有差异性。比较而言,侦查以收集证据为主要目的,势必要求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证据标准显然难以固定和体系化,存在一个去芜存菁的过程。特别是立案阶段,此时由于案件处于侦查初始阶段,收集的证据一般是证实存在犯罪结果、犯罪客观事实的证据,至于证实犯罪是何人实施、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则较少,同时收集、固定的证据可能随着侦查的深入、侦查方向的调整发生较大变化。

  因此,侦查阶段的证据标准无疑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决定拘留、提请逮捕)以及在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考量才更成型、更具有意义。逮捕证据标准不仅应有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还需要有证明行为人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证据范围指向性更明确。相比之下,公诉证据标准更为全面和精细,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也包括量刑情节的事实证据。审判定案证据标准则是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需证据的总和,其与公诉证据标准最为接近,甚至可以说定罪证据标准主要建立在公诉证据标准基础上,但需要充分考虑公诉指控证据与辩护、辩解等辩方证据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诈骗罪在立案和侦查时,主要考虑的是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即有没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证据标准的重点在于证据的种类、表现形式等,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载体——符合要求的合同或书面协议;财产损失——收据、账册、存根等书面凭证;欺骗行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③具备上述证据,基本可以立案侦查。在审查逮捕阶段,其证据标准仍然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作为重点,强调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危害后果的证据,应重点收集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等,且要求对诸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情况、赔偿情况、涉案财产扣押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进行收集。④在公诉证据标准中,对证据标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应特别指出“正确区分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及客体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进行详细说明,并且从签订合同目的、采用手段、履行能力、财物去向、毁约原因等方面提出对证据的要求,并且要求一并收集可能影响量刑的证据,⑤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显然比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标准更为完整和细化,要求的证据种类、数量和形式也更丰富。同理,审判定案证据标准在公诉证据标准的基础上更加凸显“兼听”的特点。

  (三)刑事证据标准的特殊性

  对于依据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情难易划分的不同类案,其证据标准也有不同。对于不认罪案件,其证据标准往往要求对证实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进行收集,同时还须兼顾其辩解,查证带有不确定性的证据。而认罪案件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证明压力明显减小,被告人供述还可以进一步衍生出其他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证据。以合同诈骗为例,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共同印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证据标准的意见》中详细规定了对于不认罪案件,可以用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种类、形式等,⑥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显然认定其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就会相对简单,由此导致两者证据标准的差异。对于重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基于人权保障和犯罪自身的严重程度考量,司法办案中往往要求证据种类更为丰富。同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案情简单的案件相比,其证据标准也有明显差异。所谓疑难复杂案件,除了与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有关外,更多地与犯罪行为的样态及案件证据先天基础有关,前者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繁复,如犯罪涉及的环节多、犯罪方法手段智能化、关联的人和事复杂新颖、证据错综庞杂等;后者主要是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强、案件证据生成的条件差。为有效指导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制定了《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就内幕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贪污受贿等罪名在审查运用证据方面进行指导。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对司法实践中容易碰到的毒品类案件的疑难案情证据标准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所需具备的证据形式、毒品犯罪的再犯所需具备的证据形式、利用“控制下交付”技侦手段侦破的毒品案件所需的特殊证据形式等等。而对于危险驾驶等案情简单的案件,即使制定证据标准指引,亦相对简便易行。

  综上,不同类型案件在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司法实务上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差异性及其呈现的特点,归纳、梳理、总结类型化的、递进性的证据标准,便于司法经验的积累和规则化,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规范、指导办案。

  二、刑事证明方式的差异化

  证明方式又可以称为证明模式,是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印证和自由心证是我国刑事证明的两种基本方式。印证证明模式,即单个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必须相互印证,以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与印证来形成一个稳定可靠的证明结构。不同于印证证明模式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即孤证不能定案),自由心证模式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依赖于办案人员的理性思维,包括运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间接推理等对证据予以审查和评判。两种证明方式互相融合,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若干致力于完善证明方式的亚分类,充分表明证明方式的丰富多样性,这也是证明方式差异化的有力表现。

  刑事证明方式存在差异化,是由司法规律和司法实际决定的。刑事诉讼始终面临着对公正和效率的取舍,差异化的证明方式反映了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证明方式愈复杂,揭示事物的能力愈强,其结果更可能接近于公正,但投入的成本相应较高,离效率的价值目标就会远些。若证明方式的要求相对简单,就会出现相反情况。最佳情况是对于各类案件,应适用适合的证明方式,兼顾公正与效率并有所侧重。证明方式的差异化并不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更不是表明轻罪、案情简单的案件不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上,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需的证据要求不同。比如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截然不同,其需要提供的证据范围、种类和内容均不同。对于同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如果行为人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关键的证据是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而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最重要的证据是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虽然两罪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所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由此造成所需的证据不同,其证明任务和要求不同,则证明方式也必然有所区别。因此应当采取恰当的证明方式,避免对简单案件苛求无关紧要的证据,影响诉讼进度乃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如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则较为容易形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即使有较多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其办理案件时也会慎之又慎,往往要求较多的证据相互印证,由此造成两类案件证明方式的不同。

  三、刑事证据标准、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的关系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2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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