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域下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杨 平 徐 旭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我国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政策经历了从“谨慎保护”到“不明确保护”再到“加强保护”的曲折发展历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释放出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加强民营经济产权司法保护是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新发展理念。
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权属特征,同时关系创新与国家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模式正面临由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重要机遇期,创新也日益成为维持和驱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②基于此,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对民营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便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当前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因产业布局、市场特色、经营规模各异,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表征。随着商业模式、技术手段的发展,近年来此类案件呈现一些共性特点。
(一)侵权模式日益多元化
一是存在产业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跨区域、链条式发展态势。一些制假售假行为从原材料的生产、储存到成品的加工、运输再到销售终端均有细化分工,人员配合和地域流转环环相扣。二是不完全侵权现象突出。一方面,一些有合法资质的经营主体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混入正规商业行为中,致使侵权行为认定错综复杂。另一方面,一些处于产业经济群的民营企业虽有共同发展、报团取暖的优势,但其产业趋同、混同不可避免,使得涉知识产权争议的侵权行为复杂难解。三是民营企业家族化经营模式易导致权属争议。家族企业、家族成员共同开发使用的商标、专利、专业技术等,在企业分立、财产分割时的权属认定十分困难,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牵扯观念、人情等社会伦理。
(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侵权行为更为隐蔽
一是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终端获利。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人既通过线下实体销售商品,也通过电商平台网络销售商品。其中网络销售通常以多店经营、真假混卖、网络刷单、模糊甚至删除交易和聊天记录等手段掩盖违法痕迹。二是通过网络传播实现侵权。以侵犯著作权为例,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有偿下载、非法深度链接、私服外挂等成为侵权行为人的惯用手段。三是借助网络工具侵犯知识产权。如利用网络盗取作品源代码、加密匙等版权;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整合,形成与原专利近似的全新技术;破译商业秘密中的关键技术秘点等。
(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维权能力不足
相较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权益保护情况不容乐观。“在全国数千万家民营企业中,拥有有效专利的民营企业不足1%,拥有商标的企业不足10%。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有19%的私营企业曾经遭遇过专利侵权,大约是全国企业总水平的两倍,其中约有三成的企业未能有效提出权利主张。”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些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流于形式,涉密技术的物理隔离不到位、涉密审查力度不严、涉密资料保管不当、涉密协议约定不明;一些企业对侵权行为的罪与非罪把握不准,存在协商止争的定向思维,以至于最终失去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时机;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将刑事案件公权力的行使作为民事案件收集证据、确认权利的捷径,造成知识产权案件泛刑事化趋势,影响司法权威。
二、检察机关在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以行政执法部门介入处理为主,司法机关在民营经济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近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统筹部署、建立机制、强化措施,以充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但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仍存在短板,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案件办理专业化程度与“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当前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侵权手段多样,证据收集固定、事实审查甄别难度大,一些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未能及时对侦查取证、确权认定、侵权判断标准、数额计算依据、鉴定异议应对等关键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并形成相应工作机制,同时在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交易流转等环节未有效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开展违法犯罪趋势及风险预判等调研分析工作。
二是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产权保护实效。知识产权证据具有易灭失性,其权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不可修复性,如果没有及时对受损权利进行救济,则可能会严重损害权利人权益甚至导致知识产权失去价值。由于历史、管理等方面的特殊因素,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往往较普通知识产权案件更为复杂。办案过程中易出现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双向沟通不畅、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鉴定意见出现纰漏等情况,从而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当事人诉累增加,甚至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此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有时存在同一性,在违法性认定上存在重合性,一些司法机关一刀切式地适用先刑后民诉讼模式,忽略了民事程序的独立性价值,不符合知识产权事实认定由侵权到犯罪先民后刑的递进逻辑。④
三是沟通衔接工作发展不均衡影响检察监督实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衔接日常联系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联合调查研究机制等。但在落实这些举措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各项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完全的细化落实。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种类和形式多样,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如何针对案件类别细化衔接机制与配合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一些检察机关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着力不均,没有形成良好的办案合力。以重庆市为例,刑事检察条线组建了知识产权犯罪专业办案团队,负责全市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以及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交流,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业务条线并未组建类似团队开展相关工作。此外,重庆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但分院和各基层院没有参与该平台的运作,难以开展双向线索联络沟通。
四是营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针对性不强。在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方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的无差别普法性宣传教育活动已经不能适应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虽然建立了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但工作开展尚停留于收集普遍性的简单问题层面,对专业性问题缺乏深入调研。
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可行性建议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4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