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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

时间:2020-07-02 16:26:00  作者:罗绍华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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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为视角展开
│罗绍华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与广泛参与。“一带一路”作为我国实施全面对外开放战略的新模式,深化了沿线各国的经济合作,促进了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推动了世界的和平发展。可以说,“一带一路”是新时代一条促进“政策相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以下简称“五通”)的新丝绸之路,①这条新丝绸之路将对世界历史的进步起到巨大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最大限度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是其应尽的责任。为此,需要深化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为“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稳定是“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内核。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日趋深入,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也在不断滋生与蔓延,比如,沿线个别东南亚国家不时肆意挑起领土争端,危害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一些沿线国家和地区复杂的宗教和民族矛盾长期存在,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蔓延,威胁“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发展;跨国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干扰公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②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和公诉等职能,着力化解“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冲突与矛盾,铲除影响“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促进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加速开放合作的重要基础。③“一带一路”建设各相关方可能因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争端并引发相关案件。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涉“一带一路”案件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必要条件。涉“一带一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包括案件当事人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事实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涉案标的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三类。如果争端不能得到公平公正解决,势必会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国际层面,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国(区)际司法交流合作,就引发争端的原因与相关方进行协商研讨,在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框架内,推动争端及相关案件的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处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在国内层面,涉“一带一路”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和以钱抵刑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予以纠正,进而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处理,切实维护“一带一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五通”,保障对外开放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个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内部间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④例如,“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法律规范、政策与世界贸易规则要求不一致,因而产生贸易壁垒。为确保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五通”,切实维护“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多措并举,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通过开展国(区)际司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规则制定,协调国际法律事务,促进争端解决,保障政策沟通;通过积极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严把法律关口,着力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推动设施联通;通过依法打击经贸往来中的跨国犯罪,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主体合法权益,保障贸易畅通;通过着力打击发生在投资保护与准入、外汇管制与税收、投资退出及投资安全等领域涉“一带一路”刑事犯罪,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支持资金融通;通过打造信息交流平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促进民心相通。

  (四)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各国法治文明交流

  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交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争取沿线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理解和支持,让世界各国加深对中国尤其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了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借此也加深了对沿线各国法治建设、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了解,为推动不同法域间开展求同存异的司法合作打下良好基础。

  (五)积极开展国(区)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中国主导、牵头实施并推进的国家战略,沿线及西方国家都聚焦并时刻关注着中国的实际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参与国(区)际司法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倡导国(区)际司法合作,推动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通过积极践行我国签署的司法合作条约和国(区)际规则,展示我国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通过开展司法协助和人员培训,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检察机关迈向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并由此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国(区)际司法交流合作向纵深发展。

  二、基于广西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成效探究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检察路径

  (一)依托办案,充分发挥中国检察制度优势

  立足办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制度的优势才能更好彰显。通过聚焦“一带一路”建设中司法保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检察职能,创新办案方式方法,突出办案的法定性、系统性、精准性、协同性,检察机关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而且彰显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

  当前,广西面向东盟的边境地区社会安全相对稳定,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广西与东盟国家边境线长、地形复杂等特点,内外勾结,在双方境内从事组织偷越国边境、跨国走私贩卖毒品、经济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严重影响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稳定。广西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借道广西偷越国边境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各类邪教组织犯罪等,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与地区稳定,最大限度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大环境;通过统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根据违法情形的性质和程度,运用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等多元方式促进案件的公正办理,维护涉“一带一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聚焦“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跨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助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⑤

  (二)依托合作机制与平台,巩固和深化国(区)际司法交流协作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沿线各国检察机关将面临跨境犯罪日益增多、各类司法协助需求日益迫切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和增进彼此之间的司法交流合作日显必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广西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以打造“三个一”(在广西建成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自治区检察院涉东盟司法事务办公室,即“一网站、一基地、一机构”)平台为抓手,积极推动广西与东盟国家司法合作,为广西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通过成功承办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高规格区域性司法会议,建立并深化区域性司法交流合作高层会议机制,提升交流合作的深入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同时,广西检察机关及时推动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成果的实施和应用。例如,2017年9月,中越两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南宁召开中越边境地区会晤第一次会议,签署了《关于加强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司法交流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开展司法协助和定期会晤工作机制。又如,通过在南宁建成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刊登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下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的资讯动态,系统收集发布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宪法、刑事法及检察制度研究等内容,搭建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平台,畅通了“一带一路”信息交流渠道,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交流合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再如,通过密切互访和友好往来,形成高层互访机制,增进了解,促进互信,达成共识,为进一步开展司法协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依托衔接机制,增强与相关单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合力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广西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工作衔接的重要意义,通过主动与公安、国家安全、法院、边防、海关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加强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严密防范、坚决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刑事犯罪。2015年以来,连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及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快速办理,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进一步护航绿色“一带一路”发展。

  (四)依托合作新模式,打造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省份和重点城市检察机关跨区域合作新格局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新通道正被逐步开辟。为增强服务保障新通道的效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省份和重点城市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加强跨区域合作,以进一步优化工作模式,共同为新通道建设营造诚信包容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广西检察机关以“一盘棋”思想,一直致力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省份和重点城市检察机关跨区域合作,在已与广东、海南、湖南等地检察机关建立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推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跨区域检察合作机制的建立,努力促成广东等8省、区、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南向通道”建设联席会议的召开。

  (五)依托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带一路”建设涵盖的合作领域广,参与国家多,涉及法律问题复杂。面对中外当事人对“一带一路”建设日益迫切的法律需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预防、保护等功能,在经济社会开放、投资贸易合作、资金融通、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⑥广西检察机关通过利用“举报宣传周”、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工作机制,着力预防和消除影响边境稳定的各类因素,营造诚信包容的市场环境;通过完善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联系服务机制,主动送法进项目、进工地、进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检问题;开展服务项目建设年、服务“千百十亿元企业工程”“四走进四服务”等活动。优质、贴心、务实、惠民的法律服务,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了涉“一带一路”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好评。

  (六)依托法治人才培养,努力锻造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是“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境商贸活动的重要保障、政治交往活动的重要前提和多元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基础。广西检察机关通过深化与法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强对“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法治理论与法律政策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调研成果加深了广大检察人员对“一带一路”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律实务的认知与了解。

  三、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水平的建议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6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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