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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五大体系 系统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时间:2020-07-02 16:27:00  作者:胡东林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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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五大体系 系统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胡东林

  近年来,伴随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信息化步伐走得稳健而有力。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智慧检务”建设,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提出了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总体框架。经过不懈努力,浙江省智慧检务建设在应用层、数据层、支撑层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智慧检务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深刻显现。当前,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对智慧检务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迫切要求智慧检务建设在整体部署上加速向智能升级,向融合发展。

  一、浙江省检察信息化建设的“两次转型”与“三项融合”

  (一)在“两次转变”中面向智能化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强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快速建成以数据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基本特征的检察信息高速公路。在此背景下,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立足信息化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浙江省检察信息化建设顺时势而谋发展,呈现“两次转变”,即从主要支撑职务犯罪侦查向支撑刑事检察转变,从主要支撑刑事检察向全面支撑“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转变。

  第一次转变是从检察信息化着重为检察业务提供前端支撑,向实现与检察业务并行的转变。在职务犯罪侦查支撑中,主要为侦查提供方向性信息,智能化“算法”应用程度不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信息化随即向支撑刑事检察转变,智能化辅助成为一个突出方向,主要体现在将检务实践中的知识与积累进行总结,形成应用系统,开始探索智慧检务工作模式。工作中涌现出一些典型应用,如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的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湖州市安吉县检察院的刑事案件质量控制系统,等等。

  第二次转变是从主要支撑刑事检察,向全面支撑“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转变。随着检察职能调整,信息化应用面得到扩大,各业务条线对相应软件和网络平台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有着越来越高的期待。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化作用主要体现为拓展法律监督线索与集成信息,数据研判分析与信息共享是引导检察信息化向检察智能化转变的主要因素。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应用包括温州市检察院的公益诉讼线索智能研判预警系统、绍兴市检察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和社区矫正智慧监督系统等。

  前一时期的信息化应用有以下共性:一是由基层检察院探索发起。以上典型应用无一例外,都是各个地、市检察院勇于探索和创新,运用信息化思维解决现实问题的产物。在当地产生良好应用效果后,被省检察院推广到全省检察机关应用。二是以智能化为方向。例如,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自动从文书中提取案件要素,公益诉讼线索智能研判预警系统自动筛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线索,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自动发现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社区矫正智慧监督系统自动精准分派监督任务等。这和最高人民检察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部署以及第三波人工智能浪潮的兴起是分不开的。三是对检察业务的推动作用深刻显现。工作走在前面的检察院数据资源融合初见成效,信息化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在协同与共享中走向融合

  缺乏统一共建共享的平台整合信息资源,是制约检察信息化的突出瓶颈。随着《浙江省政法数字化协同工程规划(2017-2020)》的实施,作为协同工程一号示范项目“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的牵头建设单位,浙江省检察院把主要精力投入系统建设和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体系的构建上。2018年7月,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域范围内刑事案件从报捕、起诉、审判到入矫执行的网上全流程协同办理。2019年,根据浙江省委政法委“提质拓面”的工作要求,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新增立案监督、涉案财物管理、换押、刑罚交付执行、法律援助和监狱入矫调查评估等协同;合力提升电子卷宗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试点力推网上单轨制办案,借力打造智慧检务“数据地基”工程。

  从整体上看,这一阶段浙江省检察信息化建设正呈现“融合”态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下融合。为改变重复投入和创新项目“盆景”化倾向,2019年7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申报参与全省案管和信息化科研、建设和试点应用任务(第一批)的通知》,首次采用信息化任务省检察院统筹“发榜”、各检察院“揭榜”的形式,要求任务承担单位站在全省应用视角完成任务。既保护各地创新探索的积极性,鼓励基层首创精神,又避免各地一拥而上,大量重复建设的弊病。经过书面初评、现场评审和专家评估,明确了第一批15个信息化试点任务的承担单位。二是横向融合。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作为连接政法各单位业务系统的通道,正逐步且源源不断地将检察履职所需的“数据资源”输送到各级检察院。为一体化协同办案推进设置的各级工作专班,也提升了公检法司等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上的配合度。三是数据融合。省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启动了数据治理项目,旨在通过归集数据资源、制定数据标准、提供数据工具、开发数据服务等工作,建立检察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数据资产可见、可用、可管理,挖掘数据价值,提升数据对检察业务的支撑度。

  (三)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一,认识层面的偏差导致“两张皮现象”存在。业务与信息化融合思维不强,信息化引领业务工作发展的思路尚未打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工作模式探索思考不深,缺乏在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对检察工作从理念、机制到方式整体变革的认知。检察机关信息化部门对业务需求的调研与理解尚有不足,而业务部门也往往以旁观者而非主导者参与智慧检务建设。

  其二,理念层面认识不足,导致创新缺乏勇气。司法文明经过复杂演进,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诉讼为中心的相对稳定且保守的司法体系。而现代科技的发展正在打破这一整套为我们所熟知的司法制度,也挑战着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基础。面对伴随数字时代而来的电子证据认定、数字卷宗审查、在线异步审判、智能引领监督、智能辅助裁判等,许多检察官并没有做好准备。

  其三,协同融合力度不够,导致支撑能力不强。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在推进中,受各方面因素制约,稳定性、流畅性和成熟度还不高,应用效能释放缓慢,智慧检务急需突破技术难题。跨部门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刑事检察数据交换尚未解决;民商事裁判等领域实现了部分数据共享,仍缺乏全量办案数据支撑;与政府间的大数据通道尚未真正有效打通,智慧检务急需突破共享难题。检察大数据的深化应用尚未摆到突出位置,创新智能辅助系统推广滞后,智慧检务急需突破智能升级难题。

  二、加速智能升级是智慧检务建设的紧迫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更加重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发出了新时代智慧社会、智慧治理全面提速发展的最强音。智慧检务应加速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向集成融合格局转变,向智能化辅助深度应用转变,向依靠智能赋能法律监督转变,全力助推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加快智能升级是打造智慧检务核心驱动力的必然要求

  智慧检务建设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再到进一步上升为科技引领,是实现检察工作全局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与管理的一场重大革命。随着检察机关职能调整与改革基本到位,“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布局迫切需要法律监督工作实现质的飞跃。刑事检察面临“捕诉一体”全面监督、繁简分流、精准监督、精准量刑能力的新挑战,民事、行政检察面对海量的法院判决与裁定,以及多领域多变量分析的难题,公益诉讼检察面对社会公益多样性多因素考量分析的问题。应对这些问题与挑战,现有的以检察官个体与办案组为单位,以个案、线索和阅卷、制作法律文书为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信息相对封闭的就案论案工作模式,迫切需要重构,检察业务模式需要在变革中获得新动能。

  加快智能升级,是大数据背景下实现法律监督能力快速提升的有力抓手。对此,应切实把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后发优势、技术应用的领先优势和大数据复用优势转化为智慧检务引领发展的优势,全面融入“四大检察”,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加快实现智能应用为方向,按照“高标准统筹、高水平建设、高共享应用”的建设思路,积极打造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科技产品,实现智慧检务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以加快智能升级推动法律监督能力持续提升。

  (二)加快智能升级是释放政法一体化整体效能的关键抓手

  当前,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逐步确立来看,打通公检法分别负责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主要诉讼阶段的隔离态势,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抓住政法一体化呈现的融合趋势,全力推动融合进程。一体化办案系统作为浙江省政法数字化协同工程的“一号示范项目”,自正式启动以来,通过从立案、逮捕、起诉、入矫、收监等过程的协同,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实现全流程的监督成为可能,但各部门协同融合力度不足,也直接影响了一体化整体效能的释放。应坚持目标、问题、效果三个导向,继续出台相关制度,以保障一体化办案系统的深入运行,以提质拓面为着力点,以卷宗质量为突破口,推动政法大数据的基础工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构建一个高效、稳定、健全的办案协同体系。深入理解与把握信息化建设中协同与共享的重要功能,在实现检察与政法、检察与行政等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进程中,抓住贯彻落实省委意见的历史性机遇,突出广度整合与深度开发利用,集中组织攻关,不断拓宽智能化应用的路径、领域和场景,释放大数据最大的价值。同时,应推进检察业务内生性的协同与共享,借助信息化手段,以改革案件管理为切入点,让案件管理与信息化系统合而为一,促进业务管理的智能化发展,提高业务监督的精细化、透明度。

  (三)加快智能升级是探索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模式的重要路径

  加快智能升级,目的是以大数据开放、实时、共享、精准、高效的模式与机制为引领,创造与应用检察智能化产品,实现工作流程重构、检务模式创新、效率效能提升的工作目标,形成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智慧检务工作模式。

  全面摆脱传统的思维束缚,确立在线开放理念、数据引导监督理念、线上发现监督线索与线下证明相结合的理念。大数据赋能的法律监督是一体化监督、覆盖式监督、类案监督和算法式精准监督,还是案源案情发现“智能化”和办公办案环节“移动化”深度融合的工作模式,其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必然带来监督理念、特征和机制上的根本变革。当然,智能化不是凭空引入,更不是对现有检察模式的抛弃,智能化是对检察工作经验最好、最深的总结与完善,是法律监督工作模式的升级换代。人是智能化应用主体,智能化将对人才的硬性检务能力与软性素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智能化是智能化辅助,任何智能化不能代替检察业务工作亲历性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检察智能化的推进将放大人才的软性素质能力,对人的创造力、沟通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提出了新标准。

  三、构建“五大体系”,打造新时代检察工作“智慧大脑”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6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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