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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具体规则的构建

时间:2022-09-22 14:34:00  作者:韩旭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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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将值班律师定义为“法律帮助人”角色,要求值班律师应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第四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中明确规定了“获得法律帮助权”。《指导意见》既强调了值班律师应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这一法律要求,又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的一系列法律帮助应是有效的,而非形式的、无效的。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值班律师的重要职能,而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则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正当性的关键所在。但是,受值班律师自身的特点、工作职责和法律定位等因素的影响,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尚存不足,值班律师“见证人化”问题比较突出。2020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根据该条要求,制度层面应当确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通过记录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活动,实现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情况的监督和审查,从而提高其法律帮助质量,实现有效法律帮助。综上,笔者结合确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的价值,理论与实务情况,提出构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的具体规则,并对相关配套保障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一、确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质量

  当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二是值班律师会见动力不足。三是值班律师极少进行阅卷。四是值班律师基本不提辩护意见。

  建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质量进行监督。这是对被追诉人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进行审查,使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有客观的可评价标准,也是对值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并提供高水平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的机制。移送的前提是值班律师对其法律帮助活动进行记录,而记录的前提是各项法律帮助活动实际进行。如果没有开展法律帮助活动,何谈记录。如果没有尽责开展法律帮助活动,则达不到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因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可以倒逼值班律师开展有效法律帮助工作,切实履行法律帮助职责,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二)实现兼听则明

  查明案件事实对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工作和实现审判功能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庭审理活动中,法官可以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了解法律帮助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当面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实现兼听则明。特别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是否获得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进行审查,法官可以对被追诉人在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获得法律帮助情况进行全方位了解,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此外,如果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庭审中值班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再作无罪辩护或者量刑辩护,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人以缺乏司法诚信之感。此时,法官在查阅移送记录后,即可制止其发言,当然这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值班律师可以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综上,建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不仅能够帮助法官实现兼听则明,查明案件事实,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诚信。

  (三)判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的合理性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依据。不过,出于对诉讼效率、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考虑,需要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设定合理的限度。”也即,为防止权利滥用,必须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判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的合理性,具体包括对行使的时间、空间、方式及理由进行审查。这也是确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的价值之一。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突然反悔,办案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了解被追诉人在各诉讼阶段获得法律帮助的情况,进而判断其反悔权行使的合理性。如果办案人员在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审查后,认为被追诉人在此前的诉讼阶段均获得了有效法律帮助,不存在对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不清楚、不明白或程序违法等问题,也即不具有反悔的正当理由,那么就可判定被追诉人不具有行使反悔权的合理性。

  二、构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的具体规则

  目前,立法尚未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的主体、方式、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出现因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而错误移送或移送不规范等问题。为保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制度正确实施,应当构建统一的随案移送规则。

  (一)移送准备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的前提是有记录。没有记录就没有移送的对象,记录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对记录的移送和审查也会流于形式。

  第一,记录主体。记录的主体是值班律师,准确地说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作为法律帮助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法律帮助的直接提供者,与其他主体相比,对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活动情况最为了解,记录可以更加详细准确,由其记录法律帮助活动情况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记录内容。《办法》规定值班律师应将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记录在案。简单来说,就是值班律师应把自己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何种法律帮助的具体过程及情况记录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只要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帮助,不论是否起到实质性作用,都必须对其参与的内容及情况予以记录。

  第三,记录方式。记录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助于降低活动记录被篡改的风险,也便于之后将活动记录附卷随案移送。考虑到节约司法成本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事先将通常会提供的法律帮助类型列举出来,制作成标准格式的值班律师活动记录表,在各阶段分发给各值班律师,一张表对应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之后,可以直接在相应的法律帮助事项栏作标注,将姓名、时间、地点及其他信息补充完整,如果有另外需要说明的内容再单独进行备注。值班律师记录完成后,应交由相应的办案人员审查,在确认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可随案移送。

  第四,记录时间。理论上,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后,应当及时对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进行记录。因为记录的及时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记录的准确性,第一时间记录往往最为全面和准确,延迟记录容易漏记或错记。但考虑到实践操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可以不过分苛求记录的时间,只要在各阶段的程序期限内完成记录且不影响后续移送工作即可。

  (二)移送对象

  移送的对象就是上述由值班律师制作的活动记录,即值班律师提供各种法律帮助活动的情况记录。随案移送时,应直接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单独的案卷材料并随案件的移送而附随移送。

  (三)移送主体

  值班律师和公安司法机关都可以视为移送主体,但对这里的“主体”应作广义理解,确切地说,值班律师是提交主体,公安司法机关才是实际承担移送工作的主体。

  首先,《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值班律师应当将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种法律帮助活动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此条文表明对法律帮助情况进行记录及移送的义务主体均是值班律师。但众所周知,公诉案件案卷材料的移送工作应由公检法三机关完成,值班律师的活动记录表作为案卷材料的内容之一,自然也应当由各办案机关负责移送。因此,值班律师只是负有将活动记录提交给办案机关的义务,并无单独直接移送活动记录的职责。但提交是移送的前提,值班律师负有如实记录法律帮助活动并及时提交的义务。

  其次,从《办法》第28条第3款也可以解读出,实践中由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负责移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记录。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实际的移送主体,既可以保障移送的规范性,也能充分保证后续审查的及时性。具体来说,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有值班律师参与,就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值班律师将活动记录交予办案机关后,由各阶段的办案机关随案移送至下一阶段的办案机关。公安司法机关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值班律师提供的材料。

  (四)移送方式

  第一,随案移送主要是针对个案的单独移送,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对一些特殊案件进行打包移送。如,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数个行为人认罪认罚,且由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又如,同一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了数起同类型犯罪且由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再如,在审判阶段可能采用共同审理方式的数起牵连案件等。只有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出于对审查便利和效率的考虑,才可以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进行打包移送。

  第二,不论是个案单独移送还是数案打包移送,都应采取上一阶段移送至下一阶段、前一机关移送给后一机关的递接式移送。一方面,这意味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与案件是紧密连接的,不得彼此脱离;另一方面,要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必须随案件的程序变更而发生移转,即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任何阶段都不得缺失,更不能跨阶段移送。

  (五)移送时限

  随案移送的方式间接决定随案移送的时限。因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必须依附于案件流程进行移转,不能脱离案件流程先行或推迟移送,所以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法定期限也就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随案移送的期限。各阶段的办案机关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将该阶段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移送给下一阶段的办案机关即可。需要注意区分的是:移送时限不等于记录时限。一般情况下,记录应在法律帮助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但完成记录并不意味着马上移送,要等具体阶段的办案工作全部完成后随案件一并移送。各阶段的法定期限不是随案移送的最短期限,而是最长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完成移送即可,不再对移送时间进行单独限定,以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最长法定期限为准。

  (六)审查主体及内容

  首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为审查主体。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检察官的主导作用不断强化,且检察官具有客观公正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达到有效法律帮助的标准。

  其次,法院也应当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活动记录是否规范完备;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值班律师是否进行了会见、阅卷和协商等“规定动作”。为实现有效审查的目的,必要时,法官可以口头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或者询问被告人关于活动记录的相关情况。

  无论是检察机关审查还是法院审查,审查结果均是对值班律师进行奖惩的依据,也是在该类案件中实施程序性制裁的保障。

  (七)违反移送规则的后果

  第一,责任类型。对于不记录、不移送的值班律师和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执业惩戒、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值班律师如果不记录或者记录后不移送,应当将其办理的案件评定为不合格,不予支付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办案补贴,同时将该律师列入黑名单。若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法院没有按规定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记录进行移送,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移送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追责机制。首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移送规则进行移送。后一阶段的办案人员应对前一阶段值班律师的记录行为和办案人员的移送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发现违规记录或移送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改正,必要时,可退回进行补正。补正的情形为记录不规范、无法反映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情况,或者值班律师未提供相关法律帮助活动,此时,应要求值班律师完成法律帮助活动后及时记录。其次,在随案移送工作中,也应参照适用司法责任制,要求“谁记录谁负责,谁移送谁负责”。最后,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监督机关和管理机关,应分别发挥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对值班律师的记录和移送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值班律师违规记录、移送甚至不记录、不移送,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可以更换值班律师,并通报法律援助机构,也可对该值班律师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唐宁澜,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4期;全文共计约8500字,分为三部分,本次摘发前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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