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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数字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3-05-23 10:59:00  作者:何德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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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羁押数字监管的界定、现实需求与发展现状

  (一)非羁押数字监管的界定

  非羁押数字监管是数字时代对非羁押监管的变革之举,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数字技术为依托,通过电子手铐、GPS定位、人脸识别等手段方式,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远程动态监管。“非羁押”是对适用对象监管状态的描述,“数字”特指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监管”则是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正如有观点指出,“采用数字监管方式来履行法律和有关规定赋予的监管职责,是一种运行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的工作方法。在运行机制设计得当的情况下,建立一种数字化监管,不仅不会对被非羁押人员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限制,反而会有助于其更好地生活和活动”。

  (二)非羁押数字监管的现实需求

  非羁押数字监管的产生具有明确的现实需求和实践基础:一是非羁押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大量使用;二是传统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传统非羁押监管措施适用存在警力不足、手段滞后、效果弱化等问题,影响司法机关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积极性;非羁押的低适用率反过来又导致非羁押监管措施一直未受重视,“保而不监”“监而不管”的现象依然存在。为解决上述问题,非羁押数字监管应运而生。

  数字监管通过数字化赋能,除了可以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还有以下优势:一是打破监管人的时空限制,实现“一人监管一群人”甚至“数字监管一群人”的质效飞跃;二是可通过监督后台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更为精细、有效;三是通过大数据平台化管理,统一监管标准,最大限度避免了监管人的臆断、渎职,保证监管的公平合理有效;四是具备动态监控、处处留痕的特点,提升监管的刚性。

  (三)非羁押数字监管的发展现状

  非羁押数字监管在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东营市等地已经进行了有效探索,但尚未在全国范围普遍适用。当前数字监管系统的研发使用主要是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例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的非羁押数字闭环监管系统、浙江检察机关的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杭州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研发使用的“非羁码”;从终端设备情况看,主要有以东营“电子手环”为代表的专业电子设备形式、以杭州“非羁码”为代表的电子监管App形式以及尚在探索阶段的“云监管”形式(即实质上无终端设备);从监管内容看,主要存在以“非羁码”为代表的强监督(即将非羁押人员的日常表现与人身危险性相结合,综合考量对非羁押人员的实际量刑)和以“云监管”为代表的弱监管(即将非羁押监管功能定位于执行强制措施的配套机制,目的是预防制止非羁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二、非羁押数字监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非羁押数字监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对象可以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否采用电子手环或者其他电子监控方式进行监管,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认识不一。理论上的争议必然伴随实践中的困惑,随着数字监管进一步普及和智能化,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技术、措施会越来越多,问题会更加突出,急需立法机关给出权威性解答。

  (二)非羁押数字监管的主体权责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是公检法机关,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具体对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管的主体是被监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上述规定的落实在数字监管的研发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各主体间的权责划分问题。例如,浙江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和东营“电子手环”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开发、自行使用,而杭州“非羁码”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开发使用。数字监管中较为普遍的“打卡核查”工作,到底是执行监管行为还是监督行为,事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责界限,实际上难以区分。

  (三)非羁押数字监管的功能定位问题

  非羁押数字监管的适用旨在改善非羁押强制措施监管力度不够、效果不佳以及适用率不高的现状。在探索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羁押数字监管的功能定位还存在一些质疑:一是精密思维与法律底线思维的冲突。以“非羁码”为例,“非羁码”要求非羁押人员每日或不定期打卡,并对其日常活动轨迹进行实时监控。该做法是出于务求精准、确保零失误的精密思维。但实际上,法律对于非羁押监管的要求并非如此严苛,在不触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障非羁押人员的自由与权益,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非羁押人员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有一定的容忍空间。两种不同的思维导致非羁押数字监管在设计、使用中产生一系列困惑。二是数字语境下部分应用基础功能与监管价值定位存在冲突。例如,外出审批是数字监管应用中一项最为常见的基本功能,这项功能便捷、高效,但其隐含着要求非羁押人员必须配合使用电子设备的潜在逻辑,这与“全天候、无感知”的智能数字监管目标存在偏差。

  (四)非羁押数字监管的技术发展问题

  数字监管需要基础硬件支撑,例如,杭州“非羁码”依托着杭州“城市大脑”系统的支撑和“阿里云”计算等独特技术优势。但是,不同地区数字化建设基础条件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复制推广非羁押数字监管存在一定困难。此外,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另一隐患就是数据安全问题。有观点认为,“非羁码”会带来司法决策的“数字侵蚀”、实践应用的“数字枷锁”、规则遵守的“数字伪造”等一系列风险隐患。同时,数字监管过程中,还存在数据的过度获取、使用以及外泄的风险,甚至存在数字算法漏洞、算法歧视的可能性,这些都是非羁押数字监管必须面对、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何德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4期)

  

[责任编辑: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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