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21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以下简称“侦监协作”)机制,并就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作出专门规定。健全完善侦监协作机制已被写入《“十四五”平安中国建设规划》,并被列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的2022年度工作任务。在此背景下,侦查监督的理念有了新的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本文立足于上海市徐汇区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实践运行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一、侦监协作机制下侦查监督的理论展开
对于侦监协作机制,学界不乏质疑之声。有观点认为,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要与被监督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旦与被监督者形成协作配合的关系,可能会导致检察机关角色的混同。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警关系呈现“重配合、轻制约”的特点,进一步强调检警之间的协作配合可能会折损监督的刚性效果。实际上,对侦监协作机制的质疑是对侦查监督新理念的误读。在侦监协作机制下,侦查监督并非传统“零和博弈”的对立概念,而是以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双提升为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
首先,双赢多赢共赢是新时代侦查监督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其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案件的办理质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使命和目标具有一致性,因而最高检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双赢多赢共赢就是要让公安机关“赢”在依法、规范、高效开展侦查工作上,让检察机关“赢”在依法全面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上,并以“双赢”推动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在立足自身办案规律的基础上,兼顾对方办案需求,寻求双方办案效果的最大公约数,加强理念传导,凝聚办案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
其次,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新型侦查监督理念要求融法律监督于协作配合之中,改变之前个案式、随机式的监督协作模式,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开展集中式、持续性的监督协作活动。因此,侦监协作机制的确立不但没有折损监督的效果,反而为侦诉双方找到利益的共同点,促使被监督者愿意接受监督。
再次,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是检警关系的双重面向。一方面,以协作配合强化监督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以“诉讼阶段论”为基础进行阶段性推进,后续程序对前道环节具有天然的审查和制约功能。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制约具有滞后性,因此,以协作配合的方式加强事中监督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审前阶段推进模式的合理性反思。
另一方面,以监督制约促进协作配合。新型侦查监督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起诉标准和监督需要的基础上,更多以协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统一认识、相互理解、形成合力;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证据关,从源头上提高证据质量;畅通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方指控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办公室+大数据”:侦查监督的实践做法
(一)从事后监督到事中监督,提高法律监督质效
一方面,针对之前侦查监督过程中人员“两头跑”、案卷“书面审”的监督难题,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通过适时进行阅卷、案件会商、合体查看案发现场等方式,推进监督纠正即查即改、持续跟进。
另一方面,针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回复不及时的情况,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派驻检察官每月与派驻法制民警核对制发监督文书的数据和回复情况,跟踪了解公安机关对监督意见的采纳和纠正整改情况,有效避免了法律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法律监督文书的采纳率和按期回复率显著上升,在改变监督“零星化”问题的同时,促进了检警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能动参与诉源治理
在传统办案实践中,检察监督往往存在“个别问题、偶然发现、人工监管、被动改进”的现象。徐汇区侦监协作办公室通过“数据归集—数据碰撞—个案反查”的方式搭建起类案办理分析模型,促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具体而言,首先,数据归集,将类案关键数据进行提取;其次,数据碰撞,将异常案件信息一键预警;再次,个案反查,将精准案件线索进行输出。侦监协作办公室的检察人员还可以通过对警综平台巡查,动态掌握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情况,重点对“黄赌毒”三类案件开展监督,力图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等问题,推动从个案监督向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监督转变,从随机性监督向标准化监督转变,用数据赋能侦查监督,持续提升侦查监督能力,充分发挥办公室在“治已病,防未病”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从数据共享到数据共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
第一,依托大数据实现检警数据共享。为打破检警之间的数据信息壁垒,徐汇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探索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备忘录》和《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规范运行的实施方案》,从工作模式、介入侦查、捕诉衔接、繁简分流、监督制约、协作机制等方面对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内容、流程予以明确。此外,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还可以从检察和公安系统中提取办案数据,自动汇总到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实现全流程、多角度、全周期的双向共享。一方面,延伸监督触角,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另一方面,助力公安机关动态跟踪案件、强化流程管理,进一步凝聚检警协同处置合力。
第二,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技术不断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构建数字应用模型,推动数据共用。传统的侦监协作基本局限于批捕和起诉两个环节,但依托大数据开发的办案流程分析模型,可以将侦监协作的范围拓展到逮捕前、不捕后、起诉前、不诉后等多个环节,有利于实现全流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促进公安执法与检察监督双提升。
作者:张 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玮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修勇,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原标题为:侦监协作机制下侦查监督的理论展开与实践进路)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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