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之观察与启示
│沈 威 黄 莺
在近年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如重庆綦江虹桥坍塌案、台湾地区高雄“议长”贿赂选举案等,不乏污点证人作证的影子。①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二条等规定,②对污点证人制度的要求也渐露端倪。然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该制度作出规定,该制度规则的模糊性导致实务中存在“或者不敢用,或者被滥用”的两极化问题。从现实需求上看,对于控制严密的有组织犯罪、作案隐蔽的贿赂犯罪以及单线联系的上下游犯罪,均有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动因。台湾地区于2000年通过“证人保护法”,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窝里反”证人制度,并已运行多年。观察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的运行状况,或可为大陆相关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启发。
一、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概述
(一)文本规定
台湾地区最初涉及污点证人的议题,主要是因应“线民”保护与法制化的讨论而来,并未对污点证人本身的性质进行清晰定位。台湾地区法务部门负责人邱太三等人于1999年5月1日提出的第2444号“证人保护法草案”提案,是首次明确提出的“证人免责协商”条款。③一般认为,“证人保护法”是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的原则规范。该法于2000年1月14日三读后通过,并历经2006年5月、2014年6月、2016年7月以及2018年1月等数次修正。其中,污点证人制度主要规定于该法第14条第1项至第3项,分别规定了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以及关联犯罪中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规则。
(二)适用条件
第一,适用对象方面。“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所指称的案件适用范围以刑罚与罪名为区分标准,包括以下两种类型:首先,以刑罚为基准,适用对象须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次,以罪名为基准,适用对象限定为重大犯罪,足以危及地区重大利益以及妨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地区安全犯罪、影响地区公务执行公正性的犯罪、影响选举正确性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危害地区经济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七类。
第二,程序要件方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污点证人制度仅适用于侦查阶段,截止于侦查终结前;二是须经检察官事先同意,即污点证人转换身份的决定权在于检察官;三是应履行具结程序,虽然该法第14条并没有将具结程序列为污点证人成立的法定要件,但在“司法院”大法官释字582号解释出台以后,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属于“人证”的证据范畴,应当履行具结程序。④
第三,实质要件方面。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求污点证人的供述内容必须与和案情有重要关系的待证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证之间具有重要关联性。首先,污点证人在作出对他人不利供述之前必须先自白有罪供述,不得主张无罪的抗辩;其次,对于其陈述的不利于其他共犯的证言部分,是否与案情有重要关联性,应视该供述内容是否对于追诉其他共犯具有重大的证据关联性进行判断。二是要求污点证人的供述与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正犯或共犯具有因果关系,即需要达到协助检察官追诉其他共犯的实益程度。⑤
第四,法律效果方面。“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与第2项赋予不同的污点证人以不同的豁免方式,其中第1项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其采取的是“刑罚豁免”模式,即对污点证人供述所涉之罪行给予减轻或豁免其刑罚的效果,该豁免权限属于法院裁量权。第2项规定:“……得为不起诉处分。”其采取的是“起诉豁免”模式,可以直接由检察官决定,不必经过司法审判。
二、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实务运行状况
为了解该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对司法实务判决作综合性归纳统计,分析如下。⑥
一是各法院受理有关污点证人案件数量。自“证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2000年至2017年间,适用“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共有408件,其中基隆地检11件,士林地检13件,台北地检32件,新北地检49件,桃园地检52件,新竹地检5件,苗栗地检9件,台中地检36件,南投地检9件,彰化地检27件,云林地检41件,嘉义地检22件,台南地检30件,高雄地检34件,屏东地检10件,花莲地检4件,台东地检11件,澎湖地检7件,金门地检5件,连江地检1件。
二是法院认定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情况。在408件案件中,法院认定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有276件,约占68%;认定不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有132件,约占32%。
三是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类型分布。在276件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中,以贪污犯罪类型最多,约占45%;毒品犯罪次之,约占22%;选举犯罪再次之,约占16%;其余均不足10%,有枪炮犯罪、杀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诈欺罪等。
四是不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原因分析。在132件不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中,以欠缺“检察官事先同意”要件的居多,约占50%;其次为欠缺“得以追诉本案共犯”要件的,约占28%;再次为不符合污点证人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约占15%;最后为“供述内容不具重要关系”的,约占7%。
五是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效果分析。在276件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中,有232件法院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判决,剩余44件给予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理。
三、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0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