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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正当化事由

时间:2020-08-07 10:47:00  作者:沈威 陈凯明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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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正当化事由

——以质证诘问程序为中心

│沈 威  陈凯明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普遍应用,法庭审判方式也逐渐多元化,出现了远程视频庭审、网上法庭等审判方式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相比传统物理层面的庭审方式,远程视频庭审在节省诉讼参与人出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但目前关于远程视频庭审尚无系统细化的操作规则,网络技术层面亦缺乏成熟的技术支撑,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以审判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规则产生冲击。此外,远程视频庭审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对质诘问权是否产生限制,也存在争议。只有对上述疑问及时予以回应,才能更好地实现科技与司法最大程度的融合。

  一、远程视频庭审运用的相关规定

  远程视频庭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空间通过音视频系统的连接与传输实现开庭的一种庭审方式。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视频方式进行,但未明确能否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其后,2016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最高法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由以上规定可知,关于远程视频庭审:其一,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与传统庭审模式相区别的程序性规定,除了使用远程视频设备与系统外,其他规定均与传统庭审模式一致。其二,远程视频庭审无论是适用于民商事还是刑事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相关操作规则作区别化规定,只是在刑事案件的适用条件上,最高法秉持谨慎态度,规定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等前置条件。③

  二、远程视频庭审运用与对质诘问权保障的关系

  (一)对质诘问权的基本内涵

  对质诘问权是指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至少享有一次当面、全方位去挑战、质疑及发问不利证人并要求其回答的适当机会。④基于当事人比法官更了解事实真相,以及案件涉及专业领域时当事人比法官更了解争议焦点等理由,庭审质证程序的开展应由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相互诘问,法官才更易查明犯罪事实。因此,有效的质证诘问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交互诘问权(法定诘问权),即当事人依照主诘问、反诘问、复主诘问、复反诘问的法定次序行使交互诘问的权利。尤其应保障反对诘问权的行使,允许被告人就主诘问所发问事项或为辩明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开展反诘问,并应保障被告人在可以直接目视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诘问、获得证人回答并得以观察证人的陈述态度。二是当面质问权:基于言词证据信用性原则,证人应直接面对被告人作对其不利的指证并接受被告人的质问。三是公开诘问权:基于公开、直接审理的程序价值,证人应在公开的状态下指证被告人的罪行并接受被告人的当面质问。⑤

  (二)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对质证诘问程序的冲击

  虽然远程视频庭审相对于“证人单向指认”“证人蒙面、变声以及书面作证”等方式更接近于“面对面”的对质诘问要求,被告人亦可通过电子屏幕观察证人的陈述态度和表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场”和“在现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物理空间的隔离存在临场性不足的缺陷。相较于直接处于法官、被告人面前进行陈述,远程视频庭审中,证人陈述的心理较为松弛,可以避免与被告人眼神的直接接触而减轻压力。远程视频庭审由于物理空间的隔离,导致临场性无法与传统面对面的当庭庭审模式相比拟,由此产生的疑问是,这种差距是否足以影响到庭审质证诘问程序的正常进行,是否会对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产生实质性损害,台湾地区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与实践可为我们提供相关借鉴。

  三、台湾地区关于远程视频庭审方式的实践与启示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4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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