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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

时间:2008-05-16 09:29:00  作者:王 燕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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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性质却很恶劣。三个二十岁的男孩将一名十七岁的中度痴呆女孩带到小旅舍进行了轮奸。

  女孩的父亲,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第一次见了我就质问道:为什么不定轮奸罪,而定强奸罪?一个令人同情的问题!可想而知,他对自己的女儿受到的性侵犯难以接受。我耐心地解释了该案的定罪问题,他似乎听懂了,但却强烈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其女儿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告诉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规定,简单地说他们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精神赔偿请求。他顿时发起火来,近乎歇斯底里地吼道:我们遭受这么大伤害,你们还不站在我们这边?说完便愤然离开了。

  第二天,快下班的时候,他带着女儿一脸怒气冲进我的办公室,说要撤诉。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讲了,如果撤诉就赔钱,或者判三年以下,少判一年就多赔多少钱。如果用“法盲”二字来形容他和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可能很贴切。但是,当我告诉他这是公诉案件,不能撤诉更不能私了时,他又一次发火了。小女孩见到父亲发那么大火,坐在一旁,默默流泪。好不容易把他劝回家,可事情远远没有结束。

  果然,第三天,女孩的父亲送来了一张女孩写的纸条,大概内容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为了谈恋爱,自愿与三名被告人发生关系。错别字很多,一看就知道是其父亲授意。原来他又去和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谈判了。

  后来,三名被告人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女孩的父亲所提出的要求赔偿2万元的民事请求也没有得到支持。

  小女孩的父亲为什么会为了钱宁愿与被告人私了?其实,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在受性侵害后,情绪波动一般都很大,被告人仅仅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并不能完全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被害人及其家人可能会永远生活在强奸犯罪所带来的阴影当中。

  而现有法律并不支持被害人对于精神损害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于受害人来讲,本来可以通过获得赔偿,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而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一点却无法得到满足。女孩的父亲之所以为了“钱”,一而再、再而三地想私了,无非也是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想尽可能地弥补其女儿所受到的伤害。作为司法工作者,不能一味的从道德层面批判他的不尽人情,而如何使被害人合法取得赔偿才是我们所要思考的。无疑,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律规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如何量化只是一个更低层次的问题。

  试想,当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方还会如此“嚣张”,与被害人方讨价还价吗?不积极赔偿也要作为一个酌定加重处罚情节的时候,被害人还至于如此被动吗?钱不是一切,只是赔偿的载体。法律要求加害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何尝不是对其人身权利充分尊重的体现呢?这同样关系着如何真正达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更何况,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失为对被害人尊严的一种有力维护。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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