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肇事者终审被判令民事赔偿1.6亿余元,这注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式的破局。
事情还得从2012年冬天说起。那一阵子,江苏电视台不断接到村民反映:有人往泰兴内河倾倒废盐酸。经过深入采访和现场拍摄,2012年12月19日,江苏卫视对此事进行曝光。
电视报道的第二天,泰州市检察院就成立了专案组。在泰州市检察院的直接指挥下,泰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着调查深入,一个惊人的内幕被揭开——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的6家化工企业,将生产产生的工业废酸以每吨倒贴2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戴某等人,他们再偷偷地将废酸倒入两条河中。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2.5万余吨工业副产盐酸被直接倾倒入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
针对环保类案件往往牵涉刑事、民事、职务犯罪的情况,专案组确定了“三检合一”的办案思路,即在监督泰兴公安履职、检察引导侦查的基础上,追查案件背后是否有渎职行为;除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上游6家化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4月1日,第一批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泰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利用清明节三天假期加班加点,三天内审阅完6本卷宗,完成对11名嫌疑人的讯问工作。7天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5月21日,第二批3名犯罪嫌疑人审查结束,完成审查逮捕工作。
经开庭审理,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戴某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着重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当庭发表了意见。2014年12月3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1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等不等刑罚。
与此同时,泰兴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也开始紧锣密鼓地追查本案背后的渎职行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院将目标锁定在泰兴市海事所副所长程某、周某,并于2013年4月19日进行立案侦查。6月18日,依法确定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程某、周某两名犯罪嫌疑人。2013年6月26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两被告人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周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1日,泰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追究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8月3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8月5日,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8月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9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兴“12·19”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判决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市的环境修复。
一审宣判后,常隆公司等企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2014年12月30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上诉的常隆公司等企业处理涉案副产盐酸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维持一审判决中1.6亿多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金额。
在这个案件的办理中,可圈可点的很多,最突出一点,就是真正的服务大局。
就本案而言,化工产业是案发地的支柱产业,“12·19”案件的涉案企业曾经是地方的“重点引进项目”“三十强项目”“区域五十强企业”,有着骄人的经济数据业绩,该案的办理必然会影响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影响涉案公职人员的饭碗。
在办案过程中,泰州市院党组及时进行教育引导两级院及办案人员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依法办理此案,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责任担当,而且对保障民生民利,促进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市院主动向泰州市委市政府汇报交流,并积极为基层院分担压力,多次与泰兴市委市政府沟通协调,充分阐明依法办理该案会有力促进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以法治思维理性看待办案对涉案企业带来的阵痛,从而赢得了两级党委政府的认同和支持。特别是支持环境公益诉讼阶段,起诉前,根据检察官的建议,泰州、泰兴市环保局分别向泰州市政府、泰兴市委、市政府汇报这项工作,地方领导非常支持。检察官也前往6家企业所在的泰兴市经济开发区,获得区管委会主任的支持。
地方领导的支持无疑给检察官办案增加底气,此案是泰州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没有先例,如此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后,如果没有适格主体提出追究相关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很难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加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大,更需要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主动担当。泰州市检察院主动与环保部门沟通联系,消除其担心被追责的顾虑,引导其积极配合履职。最终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取证和鉴定、损害结果取证和鉴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
作为泰州首例公益诉讼案件,“12·19”案件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怎么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不受理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是否存在等一系列的具体问题都有待于与法院深入沟通。为了尽快达成共识,市检察院一方面向法院阐明追究相关企业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说服其外出实地考察。先后两次牵头与法院、环保部门赴无锡、常州等地学习环境公益诉讼经验做法,最终坚定了几个部门共同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的信心和决心。由于司法实践中不少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此我们持审慎态度,认为目前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谁也没有资格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调解,经与法院深入沟通,法院亦表示认可,并将我们的这一观点带给了涉案企业及当地党委政府。针对两名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争议,市院主动与法院沟通,条分缕析,观点明确地提出本案不应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确保了对该案背后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在此基础上,市检察院还与市中级法院会签了《关于涉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办理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了办理此类案件认识。
针对本案暴露的监管问题和执法中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泰州市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泰州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环保局等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执法联络员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为泰兴市环境污染案件查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机关要服务大局,对此,许多地方、许多人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比如说,涉及当地的支柱企业要不要查,查到什么程度?会不会引起地方党委政府什么想法?实际上,这是把大局的“大”理解“小”了,理解得局部了、片面了,因而是形而上学的。我们认为,一句话,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案,这才是真正的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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