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最高检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查办的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六起典型案例之一。苏某,原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基金经理,并担任该公司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均衡基金)以及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底的一天,苏某在经过再三的思想斗争之后,来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案件受理室投案,称自己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查,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苏某担任某公司旗下均衡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担任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其负责的均衡基金资金总额为100多亿元,当时是由三名基金经理一起负责,每个人分摊部分资金的管理,苏某单独负责40亿元左右均衡基金资金和2亿元的蓝筹基金资金,有权对利用这些资金投资股票进行决策和操作。2009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苏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堂弟、堂弟媳等人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操控的基金买入或者卖出相同的“领先科技”“华联控股”“中天城投”等13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7.33亿余元人民币,获利3652万余元。
一、知法犯法,暗度陈仓牟取暴利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苏某自然知晓此类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据苏某交代,作为基金经理不允许利用自己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自己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关联股票交易或利益输出等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允许有股票操作行为。入职的时候公司都要求他们签署《保密协议》,并且每年还要签署《执业承诺书》。苏某还供述,早在2003年左右自己就开设了个人证券账户,但是只用了一年左右就不再使用,因为其所在行业不允许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私下进行股票交易。这个细节也充分表明,在职业初始阶段,苏某还是比较谨慎行事,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底线不能触及。
然而,随着从业经历日渐丰富,面对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苏某开始不满足于所供职公司每年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合法收入,攫取不法经济利益的欲望突破了遵纪守法的行为底线。事实上,苏某也不是从一开始就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而是从违法违规开始,放弃职业操守,逐步滑落至犯罪的深渊。苏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之前是股票分析员出身,也想利用自己的才能挣点钱,一直借用其妹妹苏某某的证券账户炒股,当时只是觉得也就是个违规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的事情。后来通过努力做到基金经理的位置,开始接触并掌握到一些未公开的基金股票交易信息,自我感觉赚钱的路径更加便捷,就一直利用自己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股票交易。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苏某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但是看到基金行业内尚没有相关类似的行为遭到查处,于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继续利用未公开信息炒作股票。
二、天网恢恢,难逃监管最终身陷囹圄
作为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苏某明知违规操作股票的严重法律后果,因此从一开始就采取种种隐蔽的手法规避监管。2006年8月至9月期间,苏某为了方便个人从事股票交易,让其妹妹苏某某用她的身份证在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证券账户,当时苏某尚没有担任基金经理的要职,只是一名股票分析员,对基金购买什么样的股票没有决策权,所以这段时间其控制的这个证券账户购买的股票还主要是依赖其个人分析。2007年5月,苏某向其堂弟借用证券账户,重设了交易密码,从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这段时间均是其用堂弟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此外,2009年8月,苏某向堂弟媳借用了她的证券账户,并重设了交易密码,从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这段时间其一直用其堂弟媳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且,在上述时间内,其堂弟和堂弟媳的股东卡和用于证银转入的银行卡都由苏某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问及苏某,为何要更换使用前述亲友的三个证券账户时,苏某交代,一是因为从2007年开始,证券监管部门严查基金经理“老鼠仓”,上投摩根的基金经理唐某因为从事股票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对其触动很大,感觉使用其妹妹苏某某的账户交易的风险很大,而且当时证券从业人员也要开始申报直系亲属股票交易的情况,所以其不敢再用苏某某的账户,改用堂弟的账户。二是因为其堂弟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发现其堂弟账户炒股获利甚丰,经常打电话咨询,苏某得知后比较担心,于是改用堂弟媳的账户。虽然苏某控制其亲友的三个证券股票账户系分阶段操作,而非同时操作,隐蔽性较强,但是依然被证券监管部门从中发现蛛丝马迹。苏某控制的上述三个亲友的证券股票账户在交易股票时存在较大的趋同性,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2012年底,新疆证监局为此找到苏某谈话,向其了解情况。苏某之前看到相关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事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报道后,已成惊弓之鸟,证监局找其了解情况后,苏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以求能够得到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