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处理完一批案件,内勤又送来一批案件需要处理。原以为均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应该不会棘手,但其中一件由森林公安送来的闫某、王某和 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让我处理起来既痛惜,也心酸,同时深感责任重大。
被告人闫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与被告人王某均系同村玩伴,两人私交甚好,且二人均喜好饲养鸟类动物。案卷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从树上掏出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二人商量后放在闫某家饲养,后逃跑1只,死亡1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 某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处购买燕隼一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将这只燕隼扣押。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处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再次到辉县市高庄镇土楼村非法猎捕燕隼2只和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王某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某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一只。辉县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闫某、王某、 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4年11月25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任闫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几个问题需要慎重处理:一是讯问后得知,三名被告人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他们的行为社会危害并不严重,甚至根本就不是犯罪,只需要缴纳罚款即可,如何扭转他们的这种思想,平衡他们判前判后的落差,成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好,即使法院判得再准确,他们也会不服,肯定会上诉、上访,甚至走一些越级上访等不合法的途径。
二是闫某的辩护律师虽然对被告人的供述不持异议,但其认为被告人虽有危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故意,该罪是一个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被告人即使有危害行为也不构成该罪。此外,辩护人还指出了该案证据上的一些不足,欲做无罪辩护,进一步增加了公诉工作的压力。
三是社会效果问题。三名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的未婚青年,且被告人闫某还是在校大学生,根据案情量刑应在10到15年之间,如果不考虑任何因素,径直起诉审判的话,可能闫某、王某的一生都给毁了,所以,需要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充分考虑到该案的社会效果。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面对三名被告人黄金般的年龄,面对都是一个孩子的家庭,面对辩护律师强硬的辩护意见,我深深感受到妥善处理该案的难度。接手案件的第一件事,就是做好三名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法规,阐明法理。为减少被告人的不信任感,我拿着本案关涉法条,给他们念,让他们看,让他们自己讲自己构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该判多少年刑期,虽然他们心理上有了负担,但至少不会有太大的落差。第二件事,就是通过闫某、王某平时饲养鸟类动物对鸟类的认识,二人网上的聊天记录,加上他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他们提供的新证据——被告人在第一次猎捕后曾在网上查出他们捕的鸟叫阿穆尔隼,进一步证明了其主观上的故意,并一一驳斥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其他证据瑕疵,使该案进一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三件事,就是走访被告人所在村子的群众、村委会和学校,了解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尽量挽救他们。经了解,村民一致反映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闫某以前还有过救落水儿童的行为;同时通过走访发现,当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在谈到该案时,都认为在农村捕几只鸟不算犯罪,要是真犯法的话也不是什么大事,且当地没有相关部门进行过法律宣传,普法工作做得不够好。第四件事是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通过讨论研究,一致同意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尽管公诉人做了如此大量的工作,该案件在网上仍然引起一场热议,《郑州晚报》、腾讯网、央视新闻频道等多家媒体先后报道并热议此事,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此过程中,有些网友对此案判决的公平性产生质疑,甚至和同期某些省部级官员受贿案件联系在一起,认为该案判决量刑过重,替被告人“喊冤”,认为牺牲一个人的青春来达到警示后人的效果太残忍了,认为法律不但要惩罚犯罪,也应贴近人情;也有网友认为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要触犯法律就应严格执法,“掏鸟”案是对公众非常有益的警醒,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极大地推动;还有一些网友认为,此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僵硬,不分“青红皂白”地按数量定罪,没有考虑到其他因素,搞“一刀切“,不利于彰显法律的全部功能,特别是其教育功能,建议修改该法条或作出明确司法解释,把各种因素考虑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