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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制度之变革

检察官的员额、遴选及考评制度述介

时间:2016-05-06 15:13:00  作者:白忠志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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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台湾地区审检分隶后,检察机关在“行政院”体制下,法院在“司法院”体制下,让检察官的定位在司法官或行政官间游离。但是,根据台湾地区“法官法”立法意旨,检察官与法官本同是司法权的实践者,故在检察官与法官之身份制度规范上,应一体适用,而立于同一法律内。因此,检察官在人事制度设计上,包括员额、考选遴任、考核上,自应与一般公务员有不同层次的考量。如何规范检察官员额、遴选任用及考评,以应对当前对于案件快速侦办、提升质量及淘汰不适任检察官之要求,实为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制度重要的一环。

    一、台湾地区检察官的员额

  (一)检察官员额的法律规范

  台湾地区为精简人事,近年来正进行政府组织改革,于201023日制定公布施行“‘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检察机关被独立归类为第四类员额机关,其员额数包括检察机关职员(含法警)、聘雇人员、驻卫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驾驶)等公务员。此等员额排除在“法务部”员额总数外,立法模式与“司法院”所属之法院同,独立规定另设一类,上限为6900人,而与一般行政机关作不同区分。各级检察机关员额数,依“法院组织法”第73条至第75条规定,按机关类别分配员额。

  (二)检察官员额实况

  检察机关主要职务内容为检察官执行职务行为,故其员额配置系以检察官为中心之组织架构,其余员额为辅助检察官执行职务之辅助人力或行政人员。

台湾地区检察官员额分为法定员额、预算员额及现有员额。所谓法定员额即“法院组织法”第73条至第75条规定的各级各类检察机关员额数,其特性为员额固定,如有增减必要时,必须修改组织法相关规定。而预算员额与现有员额即指经“行政院”核定编列预算支付人事费用员额及现有实际任用占用职缺员额。通常而言,基于整体政府机关预算考量,预算员额通常小于法定员额上限,如有增加预算员额必要,必须经“行政院”核定。截至201412月,台湾地区检察官(含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员额数约1300人左右,各级检察机关现有员额总数接近6000人,检察官现有员额占检察机关总员额之25.67%。但是,检察官现有员额中,各级检察机关有因留职停薪、调至其他机关办事、公假出台湾地区进修等情形,造成未实际在检察机关从事检察官职务之情形。

  (三)检察官员额制度改革建言

  1.检察官员额预算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外,不受“行政院”审核及“立法院”预算审查之删减。检察权为司法权一环,与审判权同为保证刑罚权正确行使的重要程序,除受检察一体之拘束外,其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应同受“宪法”保障。“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10款亦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除年度预算案及法律案外,无须至“立法院”列席备询。故“立法院”不得对检察官质询个案,避免有立法干涉司法之嫌。根据规定,检察官亦不在应邀至“立法院”各委员会备询之列。又,检察机关经大法官解释为司法机关,而“司法院”因司法独立关系,依有关规定预算独立,检察预算本应同受保障,才能杜绝“立法院”藉预算审查权力,对个别案件进行质询,或以删减预算为由,影响检察官对个案侦办的独立与公正性。

    2.实行检察官专业化分类,发挥检察人力最大效用。现行检察官任用仍以考试任用为主,多数为大学法律系或相关科系毕业即得应考,考试录取者亦往往无工作经验或第二专长者,在一般犯罪类型的社会结构下,得以胜任有余。然现今社会结构复杂,新兴犯罪演变快速,且在全球化及区域解构之状况下,跨域犯罪增长,检察官为查缉犯罪,自有必要依检察官专业分类管理,尤其在计算机网络及智慧财产、环保与民生、财税金融、医疗等专业犯罪领域,除定期训练培养具有专业能力检察官外,在案件侦办分类上亦应依专业分工,才能发挥检察官人力最大效用。

3.培养训练司法行政管理专长人才,保障检察官员额回归专用。当前,行政机关为办理与法务相关工作,借调检察官至各行政机关办事,且借调者并非办理检察官职务内容工作,导致占用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而无法补足缺额。然政府设官分职,各司其职,且检察官薪资较一般办理行政职务公务员优渥,系为确保检察权行使。法务行政工作并非检察官本职,与检察官职务内容无涉之行政工作,本得由其他法务行政人员担任。故应检讨及思考借调人员有无必要,行政机关亦应积极培养司法行政管理人才,回归各尽其职之常态,使检察官员额回归检察机关,充足检察官员额。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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