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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刑事案件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比较研究

时间:2018-11-14 14:37:00  作者:沈威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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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林刑事案件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比较研究 

  ──以台湾地区南山神木盗林案办案经验为镜鉴 

  │沈 威* 

  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休戚与共,而森林是地球之肺,仅从新闻媒体曝光的涉林案件来看,林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以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发生的百亩防护林被毁案件为例,①林木被盗伐所暴露出来的规律性问题发人深思:第一,从2015年2月案发到2016年4月新闻曝光,毁林案件历时一年有余方才引起官方关注,造成的损失已逐渐扩大化;第二,毁林人员与护林人员相互勾结,导致该案隐瞒未报;第三,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衔接不畅,直至新闻曝光后检察机关介入,启动立案监督方才进入司法程序,说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并未发挥应有作用。无独有偶,与大陆一水之隔的台湾地区,近年来也遭遇“南山神木盗林”“新竹红桧盗伐”等一系列盗林毁林事件,引发各界人士对林木生态防护机制的普遍关注。笔者试以台湾地区南山神木盗林案中行政机关、警察机关及检察机关等多部门联动办案的成功经验为视角,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该类案件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等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涉林生态领域刑事案件现状──以福建省司法实践为例②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以65.95%的森林覆盖率连续多年保持全国首位。③然而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破坏森林生态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福建省检察院公布的2014年至2016年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共批准逮捕该类案件331件386人,提起公诉1026件1496人。从批捕数量与提起公诉数量较大的差距来看,此类案件约有65%的比例适用了非羁押措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也与福建省检察机关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相契合。按照“施害方付费出力、专业方治理管护、第三方监督落实”的基本工作原则,2016年共办理“复植补绿”案件265件,补植林木13631亩,案件数较往年提升30%有余。相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涉林刑事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成为侦审难点。 

  (一)犯罪诱因单一化 

  犯罪成本低廉与犯罪获利高额之间的强烈反差促使涉林生态案件高发。当前涉林法律法规普遍滞后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针对刑法修正案增设的部分罪名,未及时规定“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较轻,刑事处罚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率较高,打击威慑力不足。同时,由于涉林地区群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在收取报酬或获得工作机会的诱惑下,鲜有村民主动向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从而使群众力量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二)犯罪手段隐蔽化 

  一是地点的隐蔽性,破坏森林生态资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地点往往较为偏僻,且此类犯罪大部分情况下侵害的是生态环境公益,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及时被追究。二是手段的迷惑性,大面积的涉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合法手段掩饰其非法目的。例如,以围标林木砍伐、维修道路或河川整治等工程项目为手段,取得合法资质后将重型机械驶入林区扩大砍伐,之后再投标以取得木材放行证明或伪造合法文件,将木材外运销售,降低被查获的风险。 

  (三)犯罪活动组织化 

  相当数量的涉林案件不只触犯一个罪名,呈现并发牵连行为、衍生下游犯罪等特点。例如,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牵连非法收购、运输犯罪,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引发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犯罪,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因非法采伐引发聚众斗殴、矿霸、村霸等恶性事件。与之相适应的是犯罪集团的形成,与以往“零敲碎打”的分散随机犯罪不同,涉林共同犯罪案件逐渐呈现集团化,在内部形成金主、首脑、砍伐搬运、哨兵望风、交通运输、加工制造以及中介销赃等精细分工,从而给多部门联动造成困难。 

  (四)监管渎职伴生化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福建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40件58人,与其他领域渎职犯罪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玩忽职守犯罪占较大比例,占比达46.6%。二是关联环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现象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占比达79.3%。三是涉及部门较多,涵盖乡镇党政机关以及林业、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机关。 

  二、台湾地区南山神木盗林案办理的启示 

  (一)台湾地区南山神木盗林案办理经过 

  2012年4月9日,台湾地区“自由时报”头版以“2000岁神木遭砍杀”为题报道了南山神木盗林案,使得该案引发高度关注,除了对于林木保育的重视以及该案中出现原住民以“山老鼠”的角色窃取部落林木等原因外,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树龄2000余年的南山神木群被砍伐,高达40棵的扁柏、红桧均遭毁坏。该案的涉案人数之多、砍伐数量之巨、查办层级之深以及林木价值之高均创下台湾地区司法史的记录。为了瓦解犯罪集团,案件办理团队不仅启动了警政系统监视器与“林务局”的车牌辨识系统,更是向法院申请通讯监察,并成立“赃木鉴定小组”,多管齐下合力展开缉查。其间,共动用宜兰地检署、森林警察罗东分队、林务局罗东林管处、新竹林管处等高达920人次开展现场勘查、讯问嫌犯等联合行动。该案的查缉成效不仅限于盗林团伙,更及于第一、二、三层的收赃者。最终,该案侦结起诉22人,追回赃木207具,鉴定损失达4千余万元。宜兰法院经6个多月审理,对22名被告人均作有罪判定,重判何某、楼某等盗林分子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科罚金1768万元,判处彭某等收赃者有期徒刑7年零10个月等刑罚。 

  (二)该案办理经验的有益启示 

  1.多部门紧密联系、通力合作是成功办理该案的基础。就该案而言,鉴于森林案件涉及搜证、扣案树种辨别、被害林木位置界定、犯罪所得即材积计算等林务专业知识,宜兰地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与森林警察队、罗东林管处等单位共同成立专案组,意义有三:其一,采用团队办案的跨部门模式,善用检警于法律要件、侦查取证的优势,借用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此类型案件可发挥的专业能力,共同发力。其二,引进微型摄影机远端即时监控系统进行科技侦查。其三,制定涉林木案件移送卷宗标准化作业流程,移送的事证部分内容明确且格式化,必须移送的内容包括:森林主产物价格鉴定书、被害数量明细表等,以符合特定“森林法”中“森林主、副产物”“并科赃额”等构成要件。 

  2.引入技术侦查,制作“译文对照表”帮助查证犯罪是成功突破该案的关键。为全部查缉整个盗林集团以免幕后主使者逍遥法外,案件办理团队在制定该案侦查策略时即意识到必须追本溯源将收赃者绳之以法,但在查办该案之时,“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尚未修订,“森林法”中的盗林事由并非线上监听的法定罪名。④所幸的是,林务局通过装设微型摄影机拍摄到犯罪嫌疑人持长枪进入林区的画面,及时通报检察官,后者以违反“枪炮条例”的罪名向法院申请通讯监察并获得批准。即便如此,新问题仍然随之而来,由于许多林区原住民受雇参与盗林,该案类似毒品案件,监听面临许多暗语需要翻译与解释的问题。于是,检察官及时与当地林业部门共同研究,先通过解读监听译文列成暗语对照表,再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时比对其供述,起诉移送法院时在监听卷中均附暗语对照表供法官参考。正是如此细致扎实的技术取证,才最终获得法院在定罪量刑时的高度认可。 

  3.及时引进专业鉴定意见,认定收赃行为是圆满办理该案的保证。随着案件的逐步收网,经由查扣账册分析、现场履勘被害林木、第二层收赃者指认以及通讯资料调阅等具体侦查行为,案件办理团队顺利查清第三层收赃者的身份,但该层级的收赃者主要是各地艺石店的店家。如何确认并证明该些店家主观上具有明知赃木而收购的故意,是能否成功将第三层收赃者查获的关键。此时,第三层收赃者提出其不明知的辩解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树瘤系旧有的市场流通物,其收购并无不法。第二,部分树瘤系海外进口而来,非本土收购。对此,办案团队及时成立了由林务局及实务人士共7人组成的“赃木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在该案办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后来法院在判决书中多处引用鉴定意见驳斥被告人等的辩解,可知法院亦接受此种举证方式。由于台湾地区的护林政策是自1989年后全面禁采林木,只有政府砍伐的林木才会流至市面,且树瘤通常会在砍伐过程中去除留在原地,故不会存在通过砍伐而取得树瘤的情形。如果收购者主张其取得的树瘤是在1989年以前取得,可通过对树瘤树纹进行鉴定,辨别其树瘤的生成年份;如果收购者主张是在1989年后从海外进口取得树瘤,亦可透过鉴定人进行来源证明书的真伪鉴定。该案后来移送法院的资料中就包括“罗东林管处鉴定小组鉴定明细表”,该表内为全部赃物树木的编册,内容有编号、赃物树瘤图片、鉴定意见、估计市值等资料,对于赃物的掌握、推动诉讼流程以及法院审判时计算赃款均有较大帮助。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①参见林安镇:《福清百亩防护林被破坏 为近几十年最大类似案件》,fj.people.com.cn/n2/2016/0408/c234960-2810340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20日。 

  ②本部分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福建省检察机关2016年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年度报告》。 

  ③参见吴兆 :《福建先行先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载2017年1月4日《中国绿色时报》第4版。 

  ④后经“法务部”与林务局等单位努力,“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已将“违反森林法”第52条之窃盗罪纳入可申请通讯监察之罪名,并于2014年6月29日生效。 

  (详见《人民检察》2018年第12期,有删节)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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