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2022年11月9日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问题等解读如下。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
按照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办案实践,互涉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互涉案件时常遇到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多数情况是监察机关移送其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前,少数情况是侦查机关移送其他犯罪案件在前。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可否从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起算,现有法律法规未予规定。如按照受理前案之日起算,则往往会出现检察机关对后案审查起诉时间不够、律师全面阅卷难以保障等实际问题,而将两种案件分别起诉,又无法充分体现反腐败工作效果。如按照受理后案之日起算,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
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施某某涉嫌受贿、诬告陷害案过程中,遇到如何起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案件基本情况是:检察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施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于同年2月25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施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检察机关将两案并案处理。江苏省检察院就该案审查起诉期限起算问题向最高检请示。最高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发了《批复》,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规定,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不一致,需要并案处理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规定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符合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机制和内在要求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调查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犯罪。对于互涉案件,监察法及2021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实施条例》确立了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并组织协调的办理原则。监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这样规定的目的之一是尽量保证互涉案件得到一并处理,从而实现反腐败工作的最大效果。从司法实践来看,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并组织协调办理互涉案件机制运行良好,同一国家工作人员所涉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般不会割裂办理,案件移送起诉后也同样需要连贯考虑案件后续处理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效果。虽然检察机关受理互涉案件的前案与后案可能出现时间不同,但相关反腐败法律机制的内在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受理前案与后案后应以并案处理为原则,尽量做到全案审查。因此,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符合国家监察体制相关法律规定的本质要求。
(二)符合诉讼期限的法律规定精神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设置诉讼期限、期限延长及期限重新计算等制度,是出于对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机统一的考量。在检察机关对互涉案件作出并案处理的情况下,如按照受理前案之日计算全案审查起诉期限,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使案件尽快办结,但势必有损后案及全案办理质量。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几种情形均涉及对新证据的补充及审查,互涉案件中的后案本质上也属于出现的新罪名和新证据,同样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6条关于“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等规定,互涉案件全案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符合期限设置的立法精神。
(三)有利于确保办案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审查起诉期限从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审查质量。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不论案件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至多延长十五日。如互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律从受理前案之日起计算,客观上将导致检察机关审查后案的时间少于常规时间,还会产生一个半月期限届满时必须先对前案提起公诉、再对后案补充起诉的情况,有损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
二是审查起诉期限从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其所涉罪名及相关事实的时间以及辩护人阅卷、会见、形成辩护意见的时间不应被压减。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更应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并尽量对全案适用该制度。如果通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等方式解决审查起诉期限不够的问题,会增加诉讼环节,有损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三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依法及时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对于较为重大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都要发布提起公诉的新闻报道。如因后案审查起诉期限不够导致互涉案件前后案不能一并起诉,从而两次或数次发布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新闻报道,将有损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张希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陈旭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竹莹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3期)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