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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4-01-23 13:13:01  作者:劳 娃?? 叶林秀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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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意识 依法打击海上涉砂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联合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指引》制定的背景、体例考虑、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沿海城市的飞速发展和众多大型建设项目的启动,砂矿作为重要的建筑原料,需求量直线上升,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盗采海砂犯罪屡禁不止。2023年5月20日起,最高检、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部署沿海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高检在调研中发现,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境:一是取证难。由于盗采海砂船只流动性强,采砂团伙不断变换交易模式,尤其在被执法司法人员发现后,行为人会迅速销毁证据,导致定案的客观证据缺乏,证据链条较为薄弱。二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仍然突出。三是行刑衔接不畅。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与海警机构建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但是相关工作衔接不畅、效率不高。

针对法律适用难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中国海警局于2023年6月8日联合发布《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重点围绕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等作出细化规定。针对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最高检与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组织设置、职责职能等内容。为进一步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最高检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指引》,旨在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点对点式地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高效取证,也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升引导侦查取证能力。

二、《指引》体例的相关考虑

第一,关于罪名排列体例。海上涉砂刑事案件主要是以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处,在制定《指引》过程中,关于罪名体例如何编排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条理更加清晰,应当按照罪名分别设置章节、列举证据,相当于出台两个罪名的证据指引;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重复和冗杂,可以将两个罪名的证据要求融合排列。经研究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考虑到:一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在列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目录的时候,必然需要列举非法采矿罪的相关证据,如果将两罪分别排列,体例上会有大段重复,较为冗杂;另一方面,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两罪基本上是同步侦查、起诉,且由相同司法机关办理,将两罪的证据要求进行融合排列不会给实践带来较大争议和疑惑。

第二,关于证据排列体例。关于《指引》的证据体例如何编排的问题,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编排;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盗采海砂案件的行为经过编排,分为“涉案海域禁采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进入涉案海域的证据,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砂的证据,犯罪嫌疑人非法运砂、非法销售海砂的证据等”;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进行编排,并且突出客观证据的调取和审查。我们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主要考虑到:观点一过于机械,而且有的证据可能无法准确归类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种类中,如此排列很难起到指导司法实践的效果;观点二过于精细化,可能存在相同证据重复列举的情形,而且编排难度较大,同样不一定能适应司法实践;观点三较为合理,既符合司法实践中举证质证的通常经验做法,又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第三,关于《指引》的适用范围。《指引》旨在为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提供取证指引,一般只涉及到掩饰、隐瞒“盗采的海砂”,即使在海上多次转运、转手,也基本上仅针对海砂本身,故仅评价为“犯罪所得”就可以包含相关情形。至于将出售海砂的收益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直接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要求进行取证即可。此外,虽然盗采海砂案件主要是由海警机构侦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发案情况的复杂性,并且有些案件可能也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因此《指引》中使用“侦查机关”一词,包含了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并且也与公安部进行了会签,确保了《指引》的普适性。

作者:劳 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叶林秀,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副主任。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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