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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历史新起点上的思考

时间:2008-07-01 08:46:00  作者:柯汉民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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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30周年。26年前,我从嘉陵江畔、歌乐山下的西南政法学院毕业,怀着年轻的梦想步入检察殿堂。廿余载岁月弹指一挥。30年来,共和国在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崛起成为世界瞩目的社会主义强国,检察事业在历经磨砺后迎来了更加欣欣向荣的崭新未来,而我,也由一名指点江山、挥斥方遒的青年学子,逐步锻炼成长为共和国的二级大检察官,两鬓平添了些许斑白,肩上的责任更重、更大了。站在30周年纪念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一名曾将青春与梦想无悔地奉献给这段光荣岁月的检察老兵,怎能不抚今追昔、感慨万千呢!

  人生三十而立。检察事业历经30年的风雨历程,如今变得更加成熟、更加蓬勃兴旺了。重温这段不平凡的历史,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成长的艰辛与伟大:十年动乱之后,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要不要恢复中断10年之久的检察机关,成为修改宪法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广泛征求修宪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表达了“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强烈愿望。这充分表明,动乱之后,人心思定,人心思法,恢复和重建人民检察院,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历经磨难的人民检察制度,终于重获新生。山西检察同样经历了一个由立而衰、由衰而治、由治而盛的曲折历程。1950年,山西省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在“三反”、“五反”等运动中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犯罪行为,为保卫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五四宪法颁布后,我省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检察业务取得了全面发展和长足进步。在此期间,山西省检察机关还参与了山西省日籍战犯罪行调查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工作,圆满完成了对日籍战犯的侦讯取证及审查起诉等任务。1957年后,在极左思想的干扰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削弱,到“文化大革命”时,山西检察机关遭到彻底破坏,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7月,我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规定恢复重建,山西检察迎来了久违的春天。恢复重建30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人民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和法治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可以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历史,契合了国家改革开放、社会进步和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既是中国检察制度和人民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30年,又是思想解放、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和深入的30年。置身于这一伟大的时代,每一名见证了历史、亲历了历史并为之做出过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的检察官,都有理由由衷地欣喜和自豪!

  一

  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明得失。重温历史,不仅让我们感慨和感动,更应当促使我们站在更为广阔的历史维度中认真思考,去感受历史的启迪,把握发展的方向,汲取前进的力量,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由成功走向新的成功,由胜利迈向更大的胜利。我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历史至少带给我们以下的启迪: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动摇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设置检察机关、并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既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同时也是由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所决定的,是中国国情对检察制度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中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历史之所以值得纪念,其意义不只在于机构或工作的恢复,更重要的还在于思想认识方面的“拨乱反正”。历史用正反两方面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表明,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事业就会兴旺发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持续健康发展;否定和放弃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事业就会遭遇挫折失败,国家和社会就会遭受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来之不易,更当加倍珍惜。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极力兜售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境内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也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和司法改革的旗号,攻击我国宪法,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西方检察制度为标准对我国检察制度提出种种质疑。如,有的认为我国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模式建立的,已经过时;有的认为我国检察制度设置不科学,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按照西方的模式把检察机关变为纯粹的公诉机关,等等。这些观点,有的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没有从我国国情出发,而有的则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司法独立,进而为取消共产党的领导打开缺口。在此背景下,检察系统内部也出现了思想上的混乱。有的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产生了怀疑,对检察事业缺乏信心;有的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盲目追从,甚至对那些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法制的言论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的对检察权的性质和基本属性判断错误,工作中不敢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凡此种种,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缺乏对检察历史的深刻反思,缺乏对检察理论的深入研究,缺乏对检察规律的正确把握。检察机关遭受破坏的沉痛教训和恢复重建以来的辉煌成就再次提醒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内在合理性,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

  第二,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动摇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会亡党亡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以思想大解放推进改革开放大突破,推进经济社会大发展。可以说,没有思想解放,就没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30年前,国家刚刚从十年动乱的阵痛中恢复过来,党中央审时度势,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肃清了极左思潮的干扰,冲破了“两个凡是”的禁锢,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由此拉开经济腾飞、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伟大序幕;改革开放过程中,党中央及时打破姓“资”姓“社”的枷锁,提出并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每前进一步,都是思想解放推动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每取得新的成就,都是思想解放的产物。只有继续高举解放思想的大旗,保持敢为人先的锐气,弘扬改革创新的精神,我们才会始终屹立在时代潮头,不断做出新贡献、开创新局面、取得新进步。

  置身于改革发展的历史洪流中,检察事业的每一次前进也留下了思想解放的烙印。恢复重建之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被冠以“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和“否定法律阶级性”的帽子,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法律至上、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恢复重建之初,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还认识不清,甚至在检察机关内部都存在自我批判、自我否定的意见,如今,人民检察制度日臻完备,检察监督已成为维护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恢复重建之初,政法工作还残留有极其浓重的专政色彩和工具意识,“重实体、轻程序”和“重打击、轻保护”的习惯思维及做法仍根深蒂固,30年间,人权入宪,“两法”修改,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已被确立为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小至工作制服样式的变化,大如检察改革的推行和执法观念的更新,都无不浸印了风云激荡的历史印记,体现着思想解放的伟大力量,反映出文明进步的时代特征。可以说,检察工作之所以能够克服前进中的困难不断进步,与我们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着这样一个真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是检察工作永葆生机活力的不竭动力,只要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顺应时代要求,勇于开拓创新,人民检察事业就会继续迎来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第三,必须坚持强化监督、狠抓办案工作不动摇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表明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权力不能过度集中,对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治国的基本经验和重要的政治规律。从民主法制的历史看,把检察权从国家政权体系中分离出来,专设不隶属行政和审判的检察机关专司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责,是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确立这种政治构架,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与中国政权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机制内在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国家权力合理配置和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它既总结吸收了中华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又继承发展了民主理论的合理内核,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封建传统的国家全面实现法治、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检察职能的认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回想恢复重建之初,许多群众对检察机关知之甚少,有的地方甚至闹出怀孕妇女到检察院检查身体的笑话。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检察机关应不应该是法律监督机关也存在争议,林彪、“四人帮”集团污蔑“检察院组织法是修正主义黑纲领”的种种谬论余毒尚未肃清,不少同志对“文革”前的十七年检察工作不能正确对待。鉴于这种状况,在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政法工作,特别是检察院的工作,要很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析一下自己部门的路线是非,提高思想。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权利,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从而为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扫清了思想障碍。3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办理案件力度,以办案促监督,推动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精彩一笔。回望过去,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检察工作主题虽然在各个时期都有所调整,但无论是“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还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监督一直是贯穿始终的主线。伴随着国家法治进步的脚步,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措施在不断更新,但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强调却始终未变。历史清晰地告诉我们,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安身立命之本和神圣使命,只有坚持强化监督、狠抓办案不动摇,检察工作才能把握历史脉络,永远保持正确的前进方向。

  第四,必须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检察队伍建设问题,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成效的好坏,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和生死存亡,必须常抓不懈。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手抓,毫不放松地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持续开展检察工作主题、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大学习、大讨论”等教育活动,着力解决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干部协管力度,建立和推行巡视督察、上级院负责人同下级院负责人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推行检察官遴选等制度,加强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检察专家和人才库,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严明检察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队伍作风和执法形象明显改观;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逐步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帮扶力度,夯实了检察工作的基础。

  记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任检察长黄火青同志曾说过这样一番话,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他任检察长时,中国的天地之间只有他一名检察官立在那里。现在,我们已经拥有了一支近20万的政治坚定、作风过硬、能打善战的强大队伍。30年间,检察队伍与共和国检察事业同呼吸,共命运,伴着检察事业前进的步伐,在曲折中成长,在困难中壮大,无数人甚至将青春和热血献给了钟爱的检察事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支值得信赖、值得托付的坚强队伍,检察事业才会历经风雨,勇往直前。

  第五,必须坚持检务保障不动摇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既让我们见证了检察事业从头起步、筚路蓝缕的艰难,也让我们目睹了检察机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辉煌。不少老同志也许还清楚地记得检察机关刚刚恢复时的艰苦条件: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与其他机关合署办公;办公条件简陋,几个人挤在狭小的办公室里,甚至办公桌椅、纸张等工作必需品也十分匮乏;缺少专门的工作用车,出差办案往往辗转多日,尝尽旅途的艰辛;检察经费紧张,经常入不敷出,捉襟见肘;检察人员经济待遇较低,生活清苦,条件艰苦……。在有的地方,检察院还被戏称为“五一机关”:一间房、一张台、一个凳、一块牌、一枚章。经过30年努力,检察基础建设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两房”建设顺利推进,一幢幢崭新的办公办案大楼拔地而起,基础建设长足发展;公用经费保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装备建设投入逐年加大,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观;信息技术在办公办案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检察工作在脱离“小米加步枪”的时代后开始插上科技腾飞的翅膀。这些成就的取得,无疑得益于检务保障的有力支持。30年的成就启示我们,强有力的检务保障是检察工作始终保持旺盛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

  二

  往事如斯,历史正在翻开崭新的一页。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立足山西检察实际,将历史的深刻启迪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思路,去谋划检察事业更加美好的未来呢?我来山西后不久,就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和山西省情提出了“五抓”工作思路。这一工作思路,凝结了我对30年检察历史和检察工作规律的认真思考,也凝结了我对长期检察实践的努力探索。在30周年纪念的特殊时刻,重申“五抓”工作思路,也许更具有继往开来的特殊含义:

  第一,抓方向,自觉服务工作大局

  服务大局,首先要充分认识服务大局的重要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展开,把自身发展同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部署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坚持为大局服务,检察机关才能有所作为,检察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才能不断创新发展。全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这个指导思想,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下,努力增强从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谋划检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服务大局,必须要了解大局,把握大局。从全国来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国工作的主要大局;从全省来看,省九次党代会和省“两会”提出了加快走出“四条路子”,实现“三个跨越”,推进“四大攻坚”,强化“四大支撑”,实施“五大惠民工程”,建设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基地、新山西,这是目前全省工作的大局;各地党委、政府也都有自己的工作主题和发展目标,这是地方工作的大局。全省检察机关要跳出部门工作的小圈子,坚持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及时准确地把握党委政府提出的各项发展要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从不同角度了解大局,把握大局,从而找准检察工作的定位,不断增强工作的全局性和系统性,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服务大局,更重要的是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全局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有大量具体工作要做,不能只是喊喊口号,而应该把它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到工作效果中去。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更加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促进“平安三晋”建设;反贪、反渎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履行职责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既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充分考虑促进发展。尤其是在具体办案环节上,一定要坚持严格执法与依法保护相结合,绝不能出现“办了一个案,倒了一个厂,下了一批岗”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努力做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抓业务,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要牢牢抓住业务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不放松,协调处理好包括办案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同法律监督职责的辩证关系。检察监督的职能不会凭空实现,必须依赖于具体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一方面,办案工作是检察监督的题中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狠抓办案本身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办案工作又是确保法律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失去办案工作的保障,监督力度必然变软、变弱、变虚,法律监督职能就会空洞化甚至边缘化,检察机关就将无足轻重。因此,办案是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抓业务主要是抓办案。检察机关不办案,如同农民不下田、工人不做工,就是不务正业,就会迷失方向,甚至迷失自我,最终被历史淘汰。我到山西后多次强调,检察机关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要做到有为、有位、有威,最根本的就是要狠抓办案。工作要在办案中前进,形象要在办案中树立,困难要在办案中解决。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办案绝不是一切,但不办案一切都无从谈起。目前,我们不少同志对业务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重视不够,精神状态不佳,工作措施不到位。有的同志不能把办案当作硬任务持之以恒地抓好,工作象扯“橡皮筋”,时紧时松;有的虎气不足,正气不够,工作畏首畏尾,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有的进取意识不强,墨守陈规,无所作为;还有的对工作缺乏明确思路和合理规划,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热情不小但成效不大。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加强办案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长的领导作用。抓好办案工作,是各级检察长第一位的职责。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要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的要求,树立带头办案的风气,坚持靠前指挥,及时拍板决策,推动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要突出办案重点。要围绕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主题,结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地方实际,确定各项业务工作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作重点,作到点面结合、整体推进;三是要强化办案措施。要进一步健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强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对侦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对办案保障统一调配,对大案要案实行领办、提办、参办、交办,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运行模式;四是要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对办案流程的全程管控,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健全和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办案安全。

  第三,抓队伍,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山西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全省只有一千多名检察干部。尽管条件艰苦,百废待兴,但仍然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坚持和慎重选拔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有干劲的同志担任检察工作,为山西检察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现在,全省检察队伍已充实到近九千人。管理好、建设好这支庞大的队伍,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大课题。我想,搞好新时期的检察队伍建设,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以十七大精神武装干警头脑,指导检察实践,推动工作发展;二是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把各级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带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完善班子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实绩考评指标体系,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班子的监督,确保检察核心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三是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造就更多的检察办案能手、业务骨干和业务专家。严格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促进队伍素质的提高;四是切实抓好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健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关键执法岗位和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督;五是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加强检察宣传工作,探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检察机关建设,努力丰富检察人员的精神世界,营造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六是深入推进基层院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管理,通过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先进示范院与滞后院结对帮扶等方式,促进基层工作水平和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抓改革,促进检察工作机制体制创新

  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动摇的基础上,解放思想,锐意改革,不断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固守中发展、在创新中坚持,妥善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这是检察事业持续发展的辨证法。改革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加快推进检察改革,既是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的必由之路,也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实现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对于山西这样一个正在崛起的欠发达的中部省份来说,解放思想,推进检察改革,要特别注意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以下转变:一是克服“小成则满,小进则安”的思想,树立居安思危的意识。经过几代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山西检察工作确实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绩,但这些成绩还不足以让我们沾沾自喜。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山西检察工作存在的差距与不足,认清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以不甘人后的决心和争当“排头兵”的勇气,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克服“夜郎自大”的思想,树立全局视野的意识。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把山西检察放在全国检察工作的全局中谋划和发展,以先进检察院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纵向比争进步,横向比争进位,努力向更高层次看齐。三是克服“因循守旧”的思想,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要积极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创新型工作,引导大家摒弃狭隘的地域观念和经验主义的工作习惯,在工作思路上不断实现新突破,工作机制上不断实现新发展,工作业绩上不断实现新提高。

  积极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察改革的部署。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论证,积极实践,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等方面实现创新发展;二是深入推进现有改革措施的完善和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已经出台的具体改革措施的组织实施力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推进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审查逮捕和公诉方式改革,推动检察改革迈向深入;三是要继续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以加强执法活动监督为重点,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建立和健全执法岗位职责机制、执法质量保障机制、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执法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五,抓保障,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强有力的检务保障是人民检察院有效履行检察职责的前提条件,也是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后一个时期,检务保障应当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狠抓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当前,我们面临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国家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检察事业加快发展的大好形势,尤其是随着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为我们加快进行经费和物质保障建设提供了难得的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大好时机,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尽快把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把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到实处,确保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随着地方财力的增加逐年增长。二是要继续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省检察机关除了19个在建项目,还有平陆、原平两个县(市)检察院(铁检除外)“两房”没有动工。省院行政装备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在已完成“两房”建设任务的检察院中,还要继续抓好硬件设施的更新换代工作。三是狠抓现代化装备的应用,将物质投入切实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进步很快,有的地方甚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从部分地方来看,科技装备长期闲置、利用率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电脑主要变成娱乐休闲的工具;警务区、讯问室和其他高技术办公设施沦为迎接领导和上级部门参观的“景点”;多媒体示证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等设备荒废不用,办案工作仍沿用“一张嘴、一支笔、一页纸”的传统方式,等等。出现这种现象,既有习惯思维在作怪,也有管理机制的问题,集中暴露和反映出部分地方在物质投入上的“攀比求快”同相对滞后的管理水平之间的深刻矛盾。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水平和效率、加强国家政权机关建设,而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人体吸收的大量营养如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生命的能量,就会变成影响健康和生命的隐患。同样,科技投入如果不能变成助长我们腾飞的翅膀,也一定会滞碍我们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应用工作,坚持软硬件建设一起抓,坚持建设、管理、培训、应用并举,真正把科技装备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切实把科技强检的要求落到实处。

  时代承载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行。作为一代跨世纪的检察官,我们有幸站在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的历史结点上,胸中涌动的,不应当是岁月早逝的嗟叹和无所作为的愧疚,而应当是心系事业的胸怀和一往无前的勇气!“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30年,既是一段峥嵘岁月的结束,更是一段辉煌未来的开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不仅要认真感悟历史的启示,憧憬美好的未来,更应当将这种思考转化为扎扎实实的具体行动。我相信,只要我们继往开来,凝聚力量,开拓进取,拼搏奋进,检察事业就一定会迎来无比辉煌灿烂的明天!

  编辑:喻建立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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