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展着的理念指导检察实践
——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主任徐汉明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之际,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主任徐汉明。他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这些年前所未有的改革突破与现实变化,源自坚持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倾听人民的呼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自觉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
记者:90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检察事业取得了光辉成就和宝贵经验,请您谈一谈对“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理解。
徐汉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让业务工作充分体现政治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的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等工作,都关乎政治,说到底都是政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
一方面,检察机关推进业务建设,必须增强政治意识,筑牢政治忠诚。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各项检察工作都与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紧密相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紧密相连。政治能力是检察人员履职办案最重要的基本能力。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不懂政治,就不可能真正领悟法律政策的本质,也无法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更不可能切实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见》明确提出,要“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强化政治素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胸怀“国之大者”,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利用融合推进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推动解决顽瘴痼疾,以更强的党建统领更高质量的检察事业发展。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推进政治建设,需要紧密结合业务建设。如果业务能力不行,案件办不好,人民群众不满意,党交给的任务没有完成,就是形式主义的空头政治。应意识到讲政治和抓业务决不能“两张皮”,必须辩证统一起来,才有持续的生命力。因而,应从讲政治的高度抓业务,把业务建设当作政治性工作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如,湖北省检察院下发在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通知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落实,通过党组中心组、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融党建”模式,以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把讲政治落实到具体办案及各项检察工作之中,深入推进政治与业务相融合,广大检察人员主动对标司法检察理念,司法办案能力得到提升。
监督与办案内在统一于检察职能中
记者:《意见》突出强调“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您认为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能否结合具体例子讲讲?
徐汉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办案机关,监督与办案内在统一于检察职能中。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须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意识,在办案中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线索和问题,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顽瘴痼疾,有效延伸办案效果,把法律监督做细落实。在检察工作中践行这一理念,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在加大办案力度上下功夫,多办案、办好案。没有办案,法律监督就失去了着力点;没有办案力度,法律监督就失去了深化点。检察机关应立足司法办案主责主业,围绕服务大局的着力点、防范风险的关键点、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加大办案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是在提升办案质量上下功夫,做到“三个效果”相统一。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量,就是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密切关注诸如政治政策、价值导向、社会民意等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将办案的链条延伸,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如,2020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中的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检察机关会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积极作为,由自诉转为公诉,彰显出“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绝不放纵”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法律,促进一个领域的司法进步、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提升的担当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人员不仅要做公正司法的“工匠”,更要努力去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我们不妨把视野放得更宏大些,“跳出检察看检察”,从一开始就考虑通过办案给社会传递的信号,这样就更容易实现通过办案使党的执政基础更牢固、让人民群众更满意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在专业能力建设上下功夫。专业能力是落实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基本能力。检察人员只有把专业做足、做精、做到极致,监督办案才会取得良好质效。专业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多种方式、不同途径的学习、培训,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的青年检察人员案例研讨制度就很好。青年检察人员往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但缺乏案件办理的思维逻辑和实践经验。案例研讨会上,大家针对争议点比较集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交流式讨论,在激烈的思维碰撞中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和经验盲区,有利于实现以案促学、以学促用,切实让专业理论积累转化为实践办案能力。再如,定期进行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准确发现异常数据,抓住关键问题,找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另外,还可以开展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同堂培训,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
用新时代检察理念指导办案
记者:您认为,在办案中应摒弃哪些思维定式,注意和把握哪些问题?
徐汉明:一是注重持续更新工作理念。理念一新天地宽,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已转变为“好不好”“优不优”的更高发展层次。在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正确的理念不仅不可或缺,而且要先行一步。最高检党组、张军检察长提出了一系列新时代检察理念,包括“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的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法律监督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司法办案要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和“能动司法”理念,等等。检察人员应重视理念问题,用新时代检察理念指导办案、用发展着的新理念引领检察事业新发展。
二是注重提升舆情处理能力。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热点敏感案件容易引发社会舆情。这些年司法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都是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应重视舆情问题,提高回应社会、引领法治的能力。
三是注重在办案中化解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对执法司法来说,在办案中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法律和政策做到轻重适当,体现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立面,就是在“守民心”。如,检察听证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听证促进司法公开,保障民生民利,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理论研究须系统化、体系化
记者:从检察官转身为学者后,您持续关注检察实践,也一直致力于理论研究,在您看来,检察理论研究还存在哪些短板和弱项?
徐汉明:一是学界资源运用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有的检察机关亟待回应的理论需求不能及时为法学界专家学者知悉,而法学界专家学者关心的问题又常常并非检察机关关注的问题,或者在检察机关看来不是问题抑或不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导致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探索出现“两张皮”现象。其结果是检察实践探索得不到充分、及时的理论支持,检察人员认为检察理论研究不接地气;理论研究人员也不能完全理解正在推动的检察改革和检察实践,觉得检察实践吸收检察理论成果不够。日复一日,专家学者的检察理论研究兴趣就会下降,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探索的融合度也将降低。
二是激励措施有待增强。很多科研院所和部分司法机关都制定了相关办法和规定,对于在全国重要学术研讨会上获奖的,在一些核心刊物或其他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论文或所发表论文被权威期刊转载的,以不同的形式给予数额不等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在年终考核时将理论研究作为附加分列入个人年终考核加分项。但目前检察机关缺乏对检察人员检察理论研究的激励机制。检察理论研究更多是出于检察人员的个人爱好,导致检察人员缺乏从事理论研究的动力。
三是理论研究培训力度需要加大。每届全国法学会学术讨论会举办期间,各地法学研究机构都会专门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对本单位的理论研究骨干进行论文选题、文献检索、写作、修改润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事后还会邀请获得较高奖项的论文作者传授心得和进行经验总结。检察机关开展的培训往往侧重于检察业务方面,较少邀请专家学者专门就论文写作进行培训。论文写作实际上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检察官从个案中提炼出一般性的检察理论,形成专门的理论文章予以发表,将实现理论的升华和共享,反过来也有助于提高其业务素质。以具有代表性的理论研讨活动为抓手,通过培训强化论文写作技能的做法可资借鉴。
四是检察理论研究须系统化、体系化。我国的检察制度无论是在职能设置、权力分工还是组织架构上,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参照苏联的检察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情对检察机关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了创新性规范与重构。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意味着检察理论研究不宜奉行“拿来主义”,西方的检察制度无法直接套到中国的检察制度上,以西方的检察理论分析中国的检察制度也容易出现“水土不服”,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检察理论研究的难度。因此,建立系统、完备、权威的检察理论研究体系仍需加大努力。
记者:张军检察长在第二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明确提出,为引领、助力检察人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要充分调动学界、实务界积极性,构建“检学研”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格局,您认为,我们应如何组织好各方力量加强检察理论研究?
徐汉明:一是“建好群”。各地检察机关可充分借助检察官学院、科研院校的资源优势和研究专长,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如,2019年最高检举行的知名法学期刊主编座谈会就是一个很不错的参考,检察机关应与法学研究机构、重点法学刊物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以便更便捷地了解理论界的关注点,从而按图索骥。二是“用好网”。紧跟信息时代发展步伐,用好“检答网”“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等平台,将平台中收录的普遍性、前沿性问题和案例进行提炼,向专家学者请教,把分散的、被动的实践问题及时、主动转化为预见性、系统性的研究课题、理论成果。可将重要学术期刊、学界领军人物的研究成果通过微信公众号专栏的方式予以转发,鼓励广大检察人员进行辨析讨论、撰写观点,借助网络平台提升理论研讨的参与度。三是“办好刊”。理论期刊是引领检察理论研究方向、展示研究成果、培养研究人才的重要阵地,应共同用心办好,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检察人员发表文章的支持力度,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四是“走出去”。检察理论研究不是自娱自乐、闭门造车就能得到发展的,应创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协作共建机制。五是“带好头”。领导干部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更丰富的实践经验、更扎实的理论水平,因此更要带好头,把实践调研、理论研究作为必修课,发挥好以上率下的作用;应带头组织科研攻关,积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作决策和办案指导,切实发挥理论引领实践的作用;应善于激发检察人的研究热情,善于发现、培养专门人才、专门力量,善于调动系统内外的研究资源,挖掘检察理论研究的巨大潜力。
(作者:本刊见习记者 张倩)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21-22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