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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成本资源的有效配置

时间:2008-04-16 16:26:00  作者:许娟 许道敏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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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向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主渠道。 在反腐败斗争中,“举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每一个大案要案的被揭露,每一个腐败分子的翻船落马,都有对反腐败事业忠贞的举报人。但是,举报必然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影响举报人的工作或生活,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而且还要承担极其高昂的风险成本,如何建立健全举报机制,使举报人摆脱举报困境,是一项重要的法治使命。

  一、举报人的成本、收益及效用函数

  (一)举报人的成本

  举报成本是非涉案单位和个人在举报活动中所投入的全部人力、物力、财力及事后遭受的损失。1举报成本从个人的角度讲是指举报人因举报所支付的费用,个人的举报成本又分为自然人举报成本和单位举报成本两种。

  1.自然人举报成本。从自然人的角度讲,举报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举报人的物质成本。该成本是显形成本,即举报人为举报所付出的直接费用,“一张邮票几毛钱,纪委查你大半年”,因此,这种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是举报人的机会成本。即为举报所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代价,包括举报人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而带来的成本和因举报耽误了可能从事其他活动获得的收入。这种举报成本是隐形的,随着举报人风险成本的增长而增长。

  三是举报人的风险成本。即举报人必须承担可能由举报人信息保密的条款失效而带来的成本,丧失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因报复而导致停止生产、危及生活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和举报被报复的风险率,举报人的精神成本,包括社会地位的降低、因举报而带来的精神上的折磨。这种风险率与举报积极程度成反比。分析举报成本时,这种成本最为重要,因为举报人真正害怕的是因举报行为所遭致的打击报复,相对于举报的风险成本而言,举报的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某种意义上则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2.单位举报成本。单位举报一般是指单位发现本单位有关人员犯罪行为后,为了本单位的管理秩序正常化、挽回经济损失及惩治犯罪等目的而向有关机关举报的行为。单位举报有三项成本:

  一是物质成本。有时单位为了获取相关证据,也要进行一些查证活动,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并且,有时贪污款追回后不能退还举报单位,而是上缴国库,对单位而言,也成为一笔支出。

  二是荣誉成本。在评先创优考核标准中,很多地方对单位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作为考核内容。单位为了荣誉不受损失,对一部分踩线的犯罪线索作内部处理。

  三是单位负责人个人成本。单位负责人与干部群众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生活在“熟人社会”里,一旦发现线索,总是考虑同事感情,或者为了避免引火烧身,通常作内部处理。

  (二)举报人的收益

  举报人收益分为举报人的正当收益和举报人的不正当收益。举报的正当收益,通常是出于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其最初的动机并非出于对物质奖励、精神上收益的考虑,这种正当收益大致有如下三点:一是得到有关部门的物质奖励;二是得到社会的赞誉;三是精神上的满足感。举报的不正当收益更大一部分是出于恩怨举报,心理不平衡的举报,个人矛盾激化,达到了自认为值得冒险的情感举报,等等,这种不正当收益大致有如下三点:一是打击竞争对手;二是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三是利害关系人获得政治利益。对于这些非正义性的举报收益,尽管其举报动机具有非正义性,但只要没有恶意的捏造事实,通过检举能够为揭露犯罪提供线索,国家有关机关也应依据线索进行查处。

  三举报效用函数

  举报效用函数,是指刑事举报人通过举报行为使自己得到的最大满足程度。如果举报的收益能抵偿遭受到打击报复的成本时,举报的积极性就会不断增强。同时,如果举报的收益大到足以抵偿遭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成本还有余时,举报的积极性也不会减少。但是,如果举报存在预期成本,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很大,收益很小或者根本没有时,群众不但不会去举报,反而可能会知情不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举报的匿名性意味着对举报的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忽略不计,即举报人将这两项成本视为零,在此,预期举报成本=风险成本,预期举报效用=预期举报收益-风险成本。

  举报效用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风险、奖励、影响举报成功的其他因素。因此,举报效用函数与风险成本(g)成反比,与举报成功与否的主观概率(p)、奖励程度(a)成正比,其公式为Up.a/g。其中,主观概念(P)包括知情程度(K)、社会风尚(C)等等。

  依照举报的效用系数不同,将举报分为道德型举报、奖励型举报和风险性举报。道德约束是空泛的,因此也是不可信的,面对举报风险,更主要的是加强奖励型举报和风险性举报的制度保障,纠正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不协调以及制度冷漠,以提高举报效用。

  二、举报成本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主要表现形式

  举报成本资源是指国家借以实现举报效益而可能支出的费用,是从举报自身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以最佳、最少的举报成本投入,获得最佳、最大收益。主要有举报制度成本和举报奖励成本,而举报制度成本又包括举报查处成本、举报防范风险成本。目前,我国举报中存在的成本资源配置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报的司法成本资源投入不够和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的付出

  举报的司法成本,是指司法机关处理举报所支付的费用,即司法机关为举报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包括举报风险投入成本、举报奖励投入成本、接报工作成本以及举报工作不必要的制度成本。

  其一,对举报的司法投入不够。有的地方司法机关经费不足,特别是有的基层司法机关的经费严重不足。经费不足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领导机构的工作重心,直接影响举报线索查处质量和案件处理,最终会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举报人积极性。

  其二,由于没有专门的举报法,举报的范围、案件的管辖、案件的受理及受理案件的责任等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和不完善,致使当前我国举报工作中存在诸多不必要的制度成本。比如,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统一而独立的举报受理机关,也没有规定举报案件的查办期限,特别是缺乏举报的具体处理程序,导致举报成本资源的浪费。许多举报信发出后有的受理机关要么置之不理,要么上下抄转、相互推诿,有些还可能因为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自身或利害关系人牵涉其中,举报材料被秘密销毁,甚至落到被举报者手中,为打击报复举报者制造了可乘之机,等等。

  (二)举报的保密制度不完善,风险成本大,以及因受理案件的部门泄密而对举报者赔偿损失所付出的成本不足

  由于举报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和不完善致使举报人保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虽然都严格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但泄密事件却时有发生。所以,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的立法必须及时跟进。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等对保护举报人权利的规定中,由于罪状过于简单、没有细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尽合理、完善,导致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较差。比如,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中,一方面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腐败者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排斥在外,将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的近亲属也拒于刑法保护之外。另一方面刑法中的报复陷害罪一般会牵连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此罪的边际威慑力不够,其打击报复的收益远远大于打击报复的成本,对于本身已经犯罪的被检举人来讲,不打击举报人只能是坐以待毙,而打击举报人,或可逃脱,做最后的垂死挣扎对于他们的成本是很低的。为了提高该罪的边际威慑力,笔者建议,增加报复陷害罪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必要时用罚金和徒刑相互替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应该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大量刑事成文法确立了对有产者非常有利的换算率。500美元是一种比监禁100天更为适当的刑罚。2因此,对于无财产可执行的主体来讲,适用徒刑,当有足够的财产可执行时,则适用罚金。

  (三)举报的激励制度不完善

  一是举报的金钱激励不完善。举报奖励标准、奖励幅度、奖励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现行举报奖励规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奖励范围小只限于“大案要案”,并不是所有举报有功人员都能获得奖励;没有明确奖励的数额或比例,实践中实际支付的奖励数额普遍偏低,因而举报奖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补偿作用。

  二是没有形成抗击腐败的组织激励。目前我国的举报行为大多仅仅局限于单纯依靠群众的单个人的力量,缺乏民间专门的群体性、情谊化举报自治组织的参与,在与官腐集团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举报人单个人与官腐集团之间的权力资源无法形成抗衡甚至极度失衡。如果将孤立的个人团结起来,形成“抗腐集团”这样的组织形式,容许并鼓励那些敢于同腐败分子做斗争的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存在和发展,这些组织抗击腐败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单个人的举报行为。例如美国为了有效制止警察腐败建立了许多由离职官员和社会名流牵头的民间组织专门监督警察的违法行为,等等。

  三、举报成本资源的有效配置

  举报成本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某类具体的举报成本的投入水平过高所带来的举报效益的增加,被另一类具体的刑罚成本的投入水平过低所造成的负作用所抵销;或者是相反的情况,但是举报效益的总量仍保持不变。举报效益等量线是指不随举报成本或举报成本水平高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举报效益的恒定线。在举报效益的总量保持不变前提下,金钱与风险为反比例的关系,即金钱上升,风险在下降;金钱下降,风险上升,反之亦然。对于效用函数而言,则又金钱上升,效用大大增加;金钱下降,效用大大下降。3这表明:相等的举报效益的量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所投入的举报成本结构和水平是相同的,必须要有效地配置举报成本资源,因为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到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时,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4

  单纯的依靠防范风险,不运用激励机制,举报的顾虑虽然被打消了,但是动力仍显不足,举报的积极性仍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实际上,国家不可能采取某种单一的模式配置举报成本资源,而应该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以防范风险为基础,以奖励为额外的激励,对举报成本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一)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破获上,国家应当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奖励的力度,即采用低代价的防范风险成本和高代价的奖励成本实现预期的举报效益,因此,建立健全奖励机制是刑事悬赏举报机制中的核心。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主要是用暴力手段进行,其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相对要困难得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出狱后,这样其时间跨度一般比较大,其风险系数比较容易控制,防范风险的成本相应也就比较小,此时一旦加大奖励力度,案件线索的举报激励增大到足以抵偿举报风险,甚至于大大高出风险成本时,犯罪分子就会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则案件往往能够及时得到破获。

  (二)在官腐集团或企事业单位涉及利益集团的刑事案件中,国家应当加大防范风险的成本投入,即采取高代价的防范风险成本和低代价的奖励成本实现预期的举报效益,因此,防范风险是反腐举报的核心,而奖励则是必要的额外激励。采取制度性庇护以防范风险的举措,除了建立健全举报法等制度外,可尝试采用密码举报,即举报人在利用信函、电话或网络举报时不使用真实姓名、地址而是通过设定的密码与举报受理人保持联系。此外,有学者认为,国家对举报人的权益进行多重的制度庇护下,采用实名举报的风险远甚于匿名举报,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提高实名举报的奖金额度并不足以对举报人形成强大诱惑。5此类观点具体体现在有些地方的奖励办法中,将匿名举报排除在奖励范围之外,这种零代价的奖励成本则是另外一种极端的做法,低代价的奖励成本并不意味着无代价的奖励成本,而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保证案源方面的效用是显著的,因此,只要举报人提供了有利侦破案件的真实信息,就必须奖励。

  参考文献

  1郑利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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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学军.刑事举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杭州: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43.

  4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86

  5朱述古.重奖是对举报动机的误读N.贵阳日报.2005.6.24.

  编辑:车红蕾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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