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人民检察>>实务研究·司改探索

释法说理: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与规范

时间:2007-06-16 10:28:00  作者:方工 冯英菊  新闻来源: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例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书、抗诉书以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等。检察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也是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检察文书制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它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

  当前,为适应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都在发展,并且随着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度也有了提高,需要面向社会。因此,对检察文书制作也应该以与时并进的眼光和标准重新审视,加以改进和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

  一、检察法律文书的现状:三个不足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不足:

  1.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

  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例如以“因琐事如何如何”表达案件起因,以“不能正确对待某某纠纷”代替说理,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等词语,形容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貌似指控有力、观点鲜明,实际则给人以空洞的感觉。

  2.在证据采信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

  主要表现为,什么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不详细不具体,一般是列举所认定的事实之后,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使得证据缺乏针对性,无法与证明的对象相对应,给人以证据勉强的感觉。

  3.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主要表现为,一些检察法律文书无论内容还是格式的设置,都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则是只见结论。在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填写式文书中没有说理,在起诉书、不起诉书这样可以有较大篇幅的叙述式文书中,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给人以结论武断的感觉。

  二、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三个要求

  无论是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是起诉书、不起诉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要起到反映审查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一方案件当事人解疑释惑的作用,一定要具有案情说明、处理意见、法理分析三要素。这三要素都有自身特点和内容,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责任编辑:张卫婷]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