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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时间:2009-05-07 15:33:0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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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单民 上官春光

  职业伦理是职业群体的产物,并对职业群体具有优化作用。伦理,即“人伦”之理,是指处理人们之间不同的关系所应当遵循的各种道理和规则。伦理以伦理关系为基础,而伦理关系比较宽泛,可以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伦理也表现为个人伦理、家庭伦理、职业伦理以及社会伦理等不同形式。如果说个人伦理是调节个人与其自身的关系,那么职业伦理则适用于由个人所组成的职业群体。职业伦理的存在以特定职业群体为基础,是职业群体的产物,没有职业群体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职业伦理的产生。职业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该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职业伦理也就越发达,体系越健全。但同时,职业伦理又对职业群体具有优化和促进作用。一方面,职业伦理可以规范职业行为,促进个体之间的交流并激发个体对职业群体的认同感;另一方面,职业伦理通过其引导和惩戒作用,优化职业群体自身的结构。用法国社会学家爱弥尔·涂尔干的话,就是“职业伦理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眼1?演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律的有效运行,而法律的有效运行需要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则来自于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工作者的信心。“只要民众仍视律师为讼棍、检察官是一般公务员、法官有贪污腐化或腐败之向,他们就不会相信法治。”?眼2?演显然,法律的权威与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和形象紧密相关。要使公众尊重法律,就必须赋予法律和法律工作者以特殊的地位,并以一套特别的行为规则加以调整。因此,要成为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遵循一套专业的规则体系,这一规则体系就是法律职业伦理。

  一、检察官职业化与职业伦理

  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队伍紧密相关。首先,检察官职业伦理不是外界预设或强加的,它应当来源于检察工作实践并取得检察官群体广泛认同。其次,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群体的结构有一定的互动作用。如果检察官队伍不稳定,结构层次杂乱,则群体成员很容易摆脱职业伦理的约束,也很少能感受到它的存在,职业伦理将缺少优化的推动力,其作用也极其有限。反之,健全合理的职业伦理将会提升检察官职业群体的道德责任感,增加群体统摄成就我国而言,检察官泛化现象比较突出,检察官职业化不足。只要在检察系统工作,不管是否直接从事检察业务均有检察官身份。所谓检察官队伍实际上是检察人员队伍,是所有从事与检察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总和。名义上的检察官群体人数庞大,但结构复杂,层次参差不齐,这实际上是检察官专业化不足的表现。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很多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根本不从事检察业务,检察职业伦理规范与其工作并不直接相关,很难对职业伦理产生内在的认同感。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方面,其中,“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公正”和“严明”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是非常合适的,但对于那些从事与检察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人员则很难发挥作用。同样的规范,对群体中的一部分人有效,对另一部分人无效,其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

  因此,在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需要从检察官职业化角度来审视和考量。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与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同步推进。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形成和完善不仅要从宣传和教育入手,还要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入手,在推动检察官职业化过程中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发展。

  二、检察官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与职业的社会角色定位直接相关,因而不同于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不同行业,职业伦理的内容也不相同。这种不同表现为职业伦理往往赋予职业成员以特殊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在不同职业之间差异巨大,有的甚至完全相反。这与职业的社会定位直接相关。不同的职业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角色不同,职业行为的价值取向也不同,公众对职业行为的看法和道德评价也会受到这种角色的影响。因此,从另一角度看,职业行为是一种“因角色而异的行为”,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表现。从业者需要把个人信仰与好恶暂放一边,按照特殊的伦理规则行事,从而有专业的表现。这也使得职业活动与日常生活、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有所区分。因此,职业伦理应当与个人道德、社会道德有所区分,而不能混为一团。

  就法律职业伦理而言,也是如此。它是法律工作者面临角色冲突,在多元竞争的价值目标间进行平衡和选择的结果。法律职业伦理应当反映法律工作者的特殊职业定位和内在要求,因而不同于个人修身原则和公共道德规范。换言之,“法律伦理不是个人道德,也不见得是社会的道德标准,而是一套设计来让人公平享有法律服务的规定。这是法律专业在社会认可下,订定服膺该专业特殊要求,以服务更高的社会目标与福祉的规定。”?眼3?演据此,律师帮助罪犯开脱罪名因其职业角色的定位而具有了正当的道德基础。按一般伦理,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惩罚是不道德的行为,但这正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所作的事,如果律师试图把嫌疑人交付审判,使其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反而违背职业伦理。

  检察官是法律职业群体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承担的职能不同于法官和律师,故而检察官职业伦理既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实际上,检察官职业伦理形成了法律职业伦理的一个分支。所以我们认为,基于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不应当包含个人伦理规范和社会伦理规范,其组成应当包含两部分,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共同遵守的伦理规范和从事检察官职能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伦理规范。

  就我国而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活动,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因此,检察官首先要遵循客观义务,依据法律和事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时应当秉承客观立场,同时也要兼顾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保护其合法的权利,不能基于个人对犯罪行为的憎恶而漠视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更不能为追求胜诉而故意剥夺或限制被追诉方的辩护权。除客观义务外,检察官还要遵守所有法律职业人员均须遵循的伦理义务,诸如忠于宪法和法律、追求公正等等。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显然属于个人道德范围,并未紧扣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当然,这并不是说检察官就可以不遵守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检察官在生活和职业活动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当然受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的约束。而且,检察官崇高的个人道德境界和社会公德修养会非常有利于检察工作。但这并不能抹杀职业伦理与其他伦理的区别。把“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这类内容规定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实际上是忽略了职业伦理与其他伦理的界限。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作用与层次

  同其他职业群体一样,法律工作群体也并不都是不干坏事的天使,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职业伦理比较发达的美国,曾经出现过两种类型的规定。一种是1908年8月27日制定的《美国法槽协会法律伦理戒律》,该戒律没有法定的约束力,倒是富有哲学意味。“旨在指导律师朝法律工作最理想的道德境界努力”,是“订定来激励律师而非规范律师的行为”。另一种是《加州律师专业行为规则》,该规则以条文的形式,采用类似刑事法的用语“订定一套律师该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惩处的最低标准”。?眼4?演前者采用的是引导和激励方式,是好律师专业志向的理想向导,反映了美国法律伦理的早期风格;后者则采用禁止和规范的方式,带有惩戒性。

  这两个文件反映了职业伦理的两种不同取向,即激励和惩戒。以激励为取向,则设定较高的道德目标,即便个体达不到也不至于惩罚。以惩戒为取向,则设定最低标准,达不到则受罚。前者着眼于为法律工作者设定志存高远的道德楷模,后者则志在划定一条法律工作者的道德红线。

  这说明,职业伦理规范同其他道德规范一样存在不同层次和位阶。关于道德规范的层次,富勒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富勒将道德规范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意味着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意味着实现个人全部潜能。义务的道德“可比之于语法规则”,愿望的道德相当于“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眼5?演换言之,义务的道德反应“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从人的成就最底层开始,而愿望的道德则着眼于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层。前者类似于规范伦理学上的底线伦理,后者则类似于美德伦理学上的德性伦理。在底线伦理范围内,人们将会因为失败而受到谴责,却不能指望因为成功而受到赞扬;在德性伦理范围内,人们将会因为成功而受到尊敬,因失败而使人感到惋惜。就职业伦理而言,也同样存在这两种不同层次的规范,而且两者都不可或缺。较高层次的职业伦理规范起着价值引领作用,它使职业群体不至于迷失方向,而底线伦理规范则起着强制和惩戒作用。至于哪一种规范应当占主导地位,应当取决于职业群体的自身素质和结构。

  由于我国的检察官职业化不足,检察官群体结构相对复杂,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应当在兼顾价值引领和激励的同时更加侧重惩戒功能。已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为我国检察官设定了较高的道德境界,且语言简洁,便于记背,显然是以激励为取向,具有德性伦理的特征。由于这类激励性的道德规范较为抽象,而且意义深远,对于那些有职业理想的检察官可以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不能保证所有检察人员都能以此为行动指导。为了使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具体的道德惩戒规范和程序。而有关检察官的惩戒内容主要规定在检察官法中,从禁止的行为和惩戒的形式看,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且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部门和程序,操作性不强。

  如果说激励性职业伦理规范主要依靠检察官的自律来实现的话,那么底线伦理规范则起着他律的作用。由于道德惩戒规范和程序的或缺,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空转的状态。实践中,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准主要是靠思想政治教育来维系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职业伦理留下的空间,因而在规范检察官执法行为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来,思想政治教育并不能替代职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因此还需要兼顾职业伦理规范的层次性,制定不同位阶的检察职业伦理规范。

  四、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多维度构建

  第一,构筑检察官职业群体,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养成。职业伦理离不开特定的职业群体,因为伦理规范的形成以职业者构成的集体为基础。没有集体的存在就没有所谓的伦理生活,也就产生不了伦理意识,更形成不了伦理规范。“集体对于伦理生活之所以如此重要,可以借用一个或许并不十分贴切的比喻,共同的集体就如同一道栅栏,将其成员如同羊群一样围或圈在一起,而后才有‘教养’的可能。如果这道栅栏不存在了,那么羊群四散,‘教养’就无从谈起。”?眼6?演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构筑,其实就是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提供一个“集体”式的载体。集体的存在和维系,需要其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群体意识和群体认同感。相同的服装和近似的待遇,其实是培养群体意识和强化群体认同感的手段。这只是群体构建的外在措施之一。从操作层面上讲,检察官职业群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是推动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群体意识和群体认同感以职业工作的同质性为基础。这就需要将检察工作与非检察工作加以区分,将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与非检察业务人员进行分类。所以构筑检察官职业群体首先需要对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次是在分类管理基础上进行群体意识的培养。培养的途经是多方面的,既需要通过检察职业教育强化,也需要通过检察职业文化活动创造有利的氛围,同时也不能忽视外在标志(检察服装、检徽等)的提示作用。

  第二,定位于检察官的职业角色,构建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检察官职业伦理根源于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因此在构建检察官职业伦理体系时,首先要区分个人道德规范、职业伦理规范和社会公共伦理规范。个人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伦理规范是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这是检察官作为人本身和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因此在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中不必重复。所以在检察官职业规范体系中,应当把“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等内容去掉。其次,结合检察官法律地位和职能,确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作为具体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官,其角色定位首先是法律职业工作者,其次是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者。因此,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应当包含两部分,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共同遵守的伦理规范和从事检察官职能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伦理规范。前者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合法权利的保障、对客观事实的尊重等规范体系,后者则包括法律监督中的客观立场、严明、清廉等规范体系。

  第三,从激励和强制两个方面构建不同层次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检察职业伦理是一个有机的体系,既要发挥激励作用也需要发挥强制作用。首先是要赋予检察官职业伦理一定的强制性。康德说过:“道德法则在人类这里就是一个命令,这个命令是用定言方式提出来,因为这条法则是无条件的;这样一个意志与这个法则关系就是在义务名下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就意味着对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尽管是凭借单纯理性和其他客观法则的一种强制性,这种行为因此就称为职责。”?眼7?演职业伦理也同样需要强制因素,不管职业伦理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强制,但其强制性是不可或缺的。具体而言,需要在检察官职业伦理中设置最低伦理准则,作为最低要求的标准;对于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设定具体的惩治措施和程序。其次是要注重伦理规范的价值引导。最低职业伦理标准是对检察官职业群体成员的底线要求,而价值引导则是为检察官群体指明前进的方向。职业伦理的价值引导功能主要由职业伦理体系中较高标准的职业伦理规范来实现。因此需要在检察官职业伦理中设置一些体现检察官价值追求的伦理规范。具体包括对检察事业的忠诚、对法治的崇尚、对人民利益的保护等等。再次,要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教育与检察职业伦理建设的关系。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思想境界,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同时也有利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养成。但另一方面,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思想政治教育不能替代检察官职业伦理。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时代性、普遍适用性,检察官职业伦理则具有稳定性、特殊性。因此,要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推进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

  ?眼参考文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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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金贵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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