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人民检察>>实务研究·司改探索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措施适用状况实证分析

时间:2013-07-31 15:40:00  作者:  新闻来源: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张际枫 孙 军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并将其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①刑诉法对我国逮捕制度的修改完善,既是对贯彻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体现,也是对这一原则能否实现的考验。笔者立足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选取职务犯罪案件中逮捕措施的适用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反映出的人权保障状况,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进步和检察工作中实现人权保障价值有所裨益。

  一、羁押例外原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得到体现

  我国的逮捕措施从本质上讲属于审前羁押,即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正是由于逮捕措施具备这样的特征,其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②因此,现代法治政府原则和人权保障精神都要求羁押适用的例外原则。羁押例外原则最直接的要求是,羁押适用的频度必须被严格控制。根据这一要求,羁押率往往成为判断一国羁押例外原则运行情况的直观标准。

  笔者对2008-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情况③分别进行统计后可知,2008-2011年间,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的适用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率整体处于低位运行状态

  上述4年期间,全国职务犯罪案件的平均逮捕率约为38%;从年度变化情况来看,逮捕率最高的是2008年的42.74%,逮捕率最低的为2011年的33.15%。可见,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处于非羁押状态,基本实现了羁押例外的要求。

  (二)贪污贿赂型案件与渎职侵权型案件的逮捕率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趋势

  贪污贿赂案件的逮捕率每年都是渎职侵权案件的2倍左右,前者年均逮捕率为43.7%,后者的年均逮捕率为18.3%,差异明显。尽管如此,贪污贿赂案件与渎职侵权案件的逮捕率整体上都符合羁押例外原则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逮捕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

  2008—2011年间,全国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仅仅4年时间,逮捕率由2008年的42.74%下降至2011年的33.15%。可见,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的适用例外趋势越来越明显,整体上正是向着越来越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

  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控制的效果显著

  在对2008年至2011年全国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情况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相对于上年度逮捕率而言,2009年至2011年逮捕率均为负增长,但每年情况有所区别。以职务犯罪案件平均逮捕率为例,2009年较上年度逮捕率下降趋势都为1.1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约为2.7%;2010年的逮捕率则出现了急剧下降,下降了6.92个百分点,下降幅度约为16.7%;2011年,平均逮捕率尽管仍在2010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但下降幅度又回落到4.6%左右水平。从全国刑事案件整体情况来看,非职务犯罪案件和全国刑事案件逮捕率并未出现此类情况,仍处于稳步下降状态,故可以排除全国刑事司法政策急剧变动的原因。因此,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还应归结于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本身所发生的变动。

  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改革方面,2009—2010年期间内最大变化是将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200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根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自侦自捕的程序构造,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强化了对逮捕决定权的程序控制,也是导致2010年逮捕率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强化对逮捕适用的程序性制约,有利于促进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客观上会使逮捕率进一步降低。

  三、职务犯罪决定逮捕的实体条件把握较好——捕后羁押期限与判决轻刑化趋势相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适用逮捕措施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必须作出逮捕决定。可见,以刑罚轻重为表征的罪责条件是我国逮捕措施适用的重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条件实际上要求办案人员通过对刑罚结果的预测反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进而作为逮捕措施适用的依据。因此,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情况必然会对逮捕措施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准确认识我国职务犯罪刑罚适用与逮捕适用之间的关联性,笔者选取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间北大法意裁判文书数据库收录的贪污贿赂案件的100份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分析。④总体来看,上述判决书涉案151名被告人中,在判决前处于逮捕状态的有62人,平均逮捕率为41.06%。具体有以下特点:其一,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特征较为突出,超过半数的被告人都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⑤其二,贪污贿赂犯罪轻刑率与未逮捕率在数值上呈现出相近性,在波动上呈现出同步性,这说明职务犯罪案件的轻刑化趋势与低羁押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可见,从逮捕罪责条件来看,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逮捕措施的适用,基本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要求。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及时变更方面尚有明显不足

  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须尽量将这种限制降到最低,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当然内容。笔者对前述100个贪污贿赂类案件中逮捕羁押期限进行了统计分析,在一审判决之前被逮捕的被告人中,超过一半的羁押期在3个月至6个月,95%的羁押期都在1个月以上,27%的羁押期在6个月以上。可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绝大部分人的审前羁押期相对较长。同时,强制措施的适用有一个重要规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就持续性地处于羁押状态,极少出现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况。由此可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逮捕措施一旦适用,就意味着到判决前的持续性羁押,这与现代羁押制度所要求的持续审查与及时解除原则存在差距。

  为了解决现实司法中的这一困境,顺应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交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的职能分工、程序、条件等作了详细规定。如果上述规定能得到切实贯彻,必将对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这也是体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五、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大大低于非职务犯罪案件

  为了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羁押情况,笔者将其与非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进行比较。2008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具有如下特点:其一,非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率与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趋势。我国非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的年平均值约为80%,与羁押例外原则存在着较大背离;但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的年平均值却不足45%,相差约35个百分点;其二,公诉案件逮捕率在整体上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相对于非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变化而言,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的下降趋势更加突出;其

[责任编辑:张卫婷]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