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全国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率逐年下降,不捕率逐年上升。2015年,批捕率已降至80%以下,不捕率突破20%。面对这一形势,研究形成逮捕强制措施规范适用的新思路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批捕率变化的情况和特点
(一)批捕率呈平缓下降态势
近十年来,批捕率从2005年的91.3%逐年降至2015年的78.9%,降幅为12.4个百分点。除2013年因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导致批捕率下降幅度达3.03个百分点以外,其他年度批捕率均缓幅下降,年均降幅为1.07个百分点。
(二)不捕率呈不断上升趋势
近十年来,不捕率从2005年的8.7%上升至2015年的21.1%。其中,证据不足不批捕和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比率始终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2012年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占比为46.58%,达到历年峰值;2014年证据不足不批捕的占比升至历年最高值,达47.72%。
(三)对特殊人群的批捕率降幅较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从2005年的90.3%降至2015年的70.8%,降幅达19.5个百分点。修改后刑诉法施行以来,各地普遍更加注重对外来人员平等适用强制措施。2014年,在受理数上升的情况下,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本县(区)的涉罪人员的批捕率反而下降了0.28个百分点。
(四)各地批捕率在时间和区域上显现出不平衡
各省份间的批捕率虽有起伏,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并且相互之间的差额幅度不断扩大。差额幅度最小的年度是2006年,当年批捕率最高的河北省和浙江省比最低的黑龙江省高出10.8个百分点;差额幅度最大的年度是2013年,当年批捕率最高的重庆市比最低的吉林省高出24.7个百分点。而同一省份不同时期的批捕率也存在不平衡,如:重庆市和安徽省批捕率最高的年度与最低的年度相比,差额幅度均超过22个百分点;吉林省、北京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紧随其后,也都超过17个百分点。
(五)“三类案件”数比率较低
在受理数和批捕数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三类案件”占比始终较低,捕后撤案率由2006年的0.037%下探至2013年的0.008%,平均为0.026%;不起诉率由2005年的1.184%下探至2012年的1.008%,平均为1.220%;无罪判决率由2005年的0.04%下探至2012年的0.005%,平均为0.014%。总体上看,“三类案件”占比都有不同程度下降,有些数据降幅还较大,说明当前侦查机关报捕和检察机关批捕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条件掌握趋严,较好地防止和减少了错捕的发生。
(六)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不捕决定数较少
在不捕率持续上升的情况下,提请复议的人数逐年下降,占不捕人数比率由2005年的5.5%下探至2013年的1.30%,平均为2.92%;复议改变原决定的比率由2005年的0.52%下探至2013年的0.06%,平均为0.22%;2013年以来经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比率平均为0.04%。在不捕率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以及经复议复核后改变原不捕决定的比率持续走低,表明不捕案件的质量较高,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