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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时间:2016-05-10 08:51:00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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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新俭等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笔者在全面分析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工作中遇见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并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如何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及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所裨益。

  一、民行检察部门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000余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4000余件。从年度案件办理数量看,20122014年呈逐年递增趋势。从办理案件来源看,依职权发现是最主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占74%,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案外人控告举报分别占15%11%。从虚假诉讼法律文书类型看,调解书和判决书系两种主要类型,占比分别为61%20%。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逃避管理类、逃避债务类和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类,占比分别为34%18%48%。从监督方式看,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主要的监督方式,占比分别为45%21%14%

    (二)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

    1.逃避管理类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规避法律和国家限购政策、逃税等,如行为人因购买房屋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限购政策、建造的房屋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产权证,遂虚构虚假借贷关系通过诉讼实现以房抵债、达到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目的;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房地产确权纠纷虚假诉讼达到降低交易价格、规避税费征收等目的。如湖北省枝江市检察院办理的关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许某转让在北京的住房一套给关某,因关某作为购房人不符合北京市政府限购政策的规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委托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王某从房屋中介公司承接了一批包含关某所购二手房在内的房屋过户业务后,与他人串通,分别以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并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逃避债务类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负有对外债务,有一定财产可供执行,为了达到把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稀释”之目的,遂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工资欠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利用参与法院执行分配权或工资优先受偿权,逃避对外债务。如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办理的范某等与丁某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丁某因个人债务较多,担心其房产被法院执行用于偿还债务,经与范某等人合谋,伪造借条,虚构其向范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9.6万元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3份调解书。范某等三人根据上述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类虚假诉讼。此类型多发生于离婚诉讼、借贷纠纷、保险理赔等案件中,行为人为使对方当事人多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或者使第三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等,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等,获取非法利益。如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办理的颜某彬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颜某彬在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与张某、颜某广合谋,虚构其向张某、颜某广借款事实。张某、颜某广持颜某彬出具的两张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民事判决支持。颜某彬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上述民事判决书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外举债11万元,法院将上述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从虚假诉讼涉及的领域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立案的证据要求低,除借据外,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易轻松获取,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策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2.侵害利益多元化。虚假诉讼行为不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办理的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借款及抵押协议并诉至法院,获得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凭借此调解书直接办理了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手续,逃避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查和法律法规对采矿权主体变更所设置的多项限制条件,扰乱了国家对采矿权转让的正常监管秩序。又如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某贸易公司欠款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国有企业海南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海南某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相互勾结,伪造《欠款确认书》,虚构海南某贸易公司负有偿还海南某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款义务事实。杨某以海南某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海南某贸易公司,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两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海南某贸易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块225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358万元抵偿所欠海南某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及利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3.串案特征明显。2012年至2014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串案总数达5355件,占总办案数的78.4%。如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的江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300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县供电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过程中将江某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高压线路拆除。江某为能获得投资补偿,伙同人民调解员陈某制作了300名村民同意江某安装的供电设施及线路归江某所有的虚假人民调解协议书300份,并持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江某以此起诉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才能完成,有的律师成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甚至直接牵头制造虚假诉讼。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60件、一般刑事犯罪线索697件。如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庐山区检察院在共同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时,发现某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郑某参与制造虚假诉讼并涉嫌职务犯罪。九江县检察院对郑某等人立案侦查后查明,郑某先后将加盖有法院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89套交予其堂兄郑某剑,郑某将上述空白法律文书带回其供职的公司后,与本公司人员王某共同伪造以房抵债虚假诉讼法律文书,并帮助相关社会人员非法过户位于深圳的房产15套。与此同时,郑某收受郑某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5万元。郑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郑某剑、王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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