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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与案件指导关系研究

时间:2017-10-18 14:45:00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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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与案件指导关系研究
沈曙昆   王玄玮 王云红 

 
    从2014年开始,包括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内的四 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渐次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展开。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之一,是划分并合理确定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各层级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办案责任。传统意义上看,检察机关一直坚持“检察一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司法实践来看,上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 意见对下级检察机关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存在,这种案件指导关系存在一 定特殊性。然而,在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上下级检察机关案件指导关系的特点发生了变化。在上下级检察机关都参与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如何划分上下级检察机关有关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一个难点。
    一、案件指导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案件指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案件指导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的全部指导和管理活动,包括个案指导、类案指导和考评管理等内容。狭义的案件指导主要是指个案指导,是指上级领导机关通过指派人员参与、听取汇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介入案件办理过程,对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提出明确要求或具体意见 并指令或引导办案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从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在案件中得以充分贯彻落实,防止案 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偏离领导、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要 求。笔者为阐明案件指导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将 在广义的范畴上使用“案件指导 ”一词 。从我国检察业务实践来看,上级检察机关的案 件指导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个案指导。上级检察机关的个案指导主要有 三种情况: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 响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在案件进 行诉讼程序 后,主动派出业务骨干到下级检察机关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具体指导案件办理,或定期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办理案件的具体要求。这种情况下 的指导往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提出的指导 意见往往具有强制性。二是下级检察机关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遇到法律适用尺度难以 把握等问题,在作出起诉 、不起诉或是否抗诉的决定前,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帮助解决困难或明确法律适用的 标准。这种情况下的个案指导具有临时性和随机 性, 并不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与侦查 机关、法院等其他办案单位在证据和法律适用等 方面存在意见分歧或需要其他办案单位配合的 问题,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法院等其他办案单 位的沟通协调,或者提请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参与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案件协调会,争取其他办案单位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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