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追求与重要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度解读
│杨伟东
[关键词] 法治政府 骨干工程 推进思路 重要任务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骨干工程,需要率先取得突破。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两个阶段的目标和路线图,围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重要任务,统筹推进、全面推进和创新推进,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43(2021)-2(上)-0001-5
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既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也深刻回答了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内涵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法治政府建设是这一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重点,分析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一、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国的重点任务和骨干工程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事业,涉及各类主体、各种要素和各类关系的处理和安排。在我国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后,法治建设的复杂性更为突出,整体性和协调性要求更加凸显,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为迫切。早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即首次明确提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总布局,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后,在多个重要场合、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这一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所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位列其中。法治建设总布局的确立,正是通过对法治建设各种力量、各要素、各环节的全面规划和安排,形成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格局、新途径和新机制,汇聚法治建设的合力。
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建设总布局中居于特殊地位,具有特殊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把法治政府建设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源于三方面的原因:
1.这是由全面依法治国重点所决定的。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所组成的,法治建设需要各环节同步发展和协调发展。不过,在法治建设的不同阶段,各环节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法治建设百废待兴,因此,有法可依是当时我国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立法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实施越来越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在我国,行政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行政机关担负着繁重的管理任务和执法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清晰明确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2.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引领者和示范者。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既是大量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也是许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否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认识和评价。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待法律、法治的态度和做法,也必然直接传递给社会和公众,为社会和公众所效仿。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向社会和公众传递积极的正向信号,且这一信号越强烈,法治社会建设才会越顺利,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建设好法治政府。
3.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对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意义。一般而言,与要求公民守法相比,要求官员或掌权者守法相对要难,因为掌权者本身就拥有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广泛性、能动性、裁量性等特点,决定了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和骨干工程。“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价值追求和推进思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清晰厘定法治政府及其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价值取向和推进思路,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重点任务和骨干工程确定了法治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定位,而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则确定了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努力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为全面依法治国绘制了宏伟的发展蓝图和路线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为行政机关和全社会擘画了共同的努力方向。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
法治中国是中国版的法治建设目标和中国化的法治建设蓝图,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治建设总目标,一同生动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追求,是将法治建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内在高度融合的产物。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建设总目标与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有机结合,勾勒出新时代的法治目标实现的步伐。第一个阶段: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虽然列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指标及其要求,但未直接列明对法治目标的具体要求。不过,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及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指标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分析,到本世纪中叶应当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之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治政府建设阶段目标和路线图在法治建设蓝图中清晰可见。不仅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追求
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闪耀着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人民立场光辉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直接、密切,其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的需要已不再是单一的物质需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伸,因此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保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思路
自1993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多次作出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有新理念和新思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这一问题,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一是统筹推进。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要求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布局中加以谋划,统筹兼顾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力,增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体性。
二是全面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全面依法治国阶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骨干工程的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全方位推进,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项活动,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系统化和精细化,促使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全面实现依法行政。
三是创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遵循法治规律前提下针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举措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智慧和积极作用。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需要全方位推进取得整体成效,也需要抓住重要任务取得突破。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情况,就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3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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