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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检察工作的灵魂

时间:2021-03-23 17:26:00  作者:焦洪昌 陈思羽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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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检察工作的灵魂

  │焦洪昌 陈思羽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提供了导向和指引,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

  一、宪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

  在检察工作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之中,宪法无疑处于核心位置,体现着这一思想的精髓要义。

  (一)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关键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决定了宪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

  全面依法治国需以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而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须以宪法为依托。宪法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在宪法序言中凝练地概括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表述中,“确认”一词回首中华民族的奋斗历程,以无可置否的历史事实确立起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宪制合法性;“规定”一词面向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通过政治叙事和法律规范,确立起新中国的制度架构和国家目标。宪法的内涵深深镌刻在我国的各部法律当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虽然是立法中的惯用表述,却简洁地映射出宪法的精神。从而,一部法律从制定到废止、从解释到适用、从备案审查到执行落实……其“生”至“死”的每一个过程都是对宪法及其精神的遵行;从而,各项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由宪法为其提供合法性来源和效力基础——宪法之根本法与高级法地位即在于此。故而,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意在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的统一表现为法制的体系性、逻辑性与一致性;法制的尊严则表现为其不可侵犯性。实现法制统一需要以宪法规范为基础,维护法制尊严则需要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上推进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最终落脚于宪法规范本身。宪法通过确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设立国家机构、配置国家权力,设计了国家治理体系“机器”运行的总程序,为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提供了宪制基础和制度元件。因此,宪法之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奠定了宪法思想之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地位。

  (二)宪法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重视法治、推崇法治,在他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宪法始终被置于法治建设的首要位置。早年,在担任河北省正定县委书记时,他就特别注重宪法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时值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建设刚被提上议程,“法”尚未被普遍视为“办事”的基本依据。面对妇女儿童权益屡遭侵犯的严重问题,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使人民群众知法、依法,自觉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共同维护国家赋予妇女儿童的权益。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向来将宪法置于法治学习教育的首位。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时任福建省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敏锐关注到改革过程中地方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他指出,解放思想就是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看准了,可以大胆去试验。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向来将宪法置于改革法治实践的首位。

  在浙江任职时,习近平同志将宪法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高度。他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对于浙江法治社会建设,他强调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设法治社会,并在“五五”普法之际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行;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他精辟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向来将宪法置于治国理政的首位。

  综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长期实践中,宪法贯穿于实践全过程,重要性不断得到提升与凸显。

  (三)宪法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体系中,“宪法”是个高频词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丰富论述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集中反映了宪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位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宪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一论断将宪法置于治国执政的首要和关键位置。二是在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一方面,宪法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又服务于宪法序言中“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宪法划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并通过权力配置和制度设计等方式,构筑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色模式和实现路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导和方向。

  二、宪法修改集中体现着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来源于实践的理论创新为先导。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2018年宪法修改中得到集中体现,在新时代必将率领中国人民强起来。

  (一)“最本质特征”入宪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

  2018年宪法修改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自现行宪法制定以来,首次对“国体条款”进行修正,也是现行宪法首次将“党的领导”写入正文。这一增订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其他场合,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将“最本质特征”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上升为宪法规范,是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实践升华为科学理论和根本制度的关键一步。一方面,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表明,我国任何一项成就的取得、任何一件大事的完成,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这些类型化的事实在宪法序言第五段至第七段中得以规范化,由历史事实上升为客观规律,也凸显出其背后蕴含的民主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发掘出这些历史事实与宪法规范背后的正当性价值之间的本质关联,以“最本质特征”一词将其凝练概括并写入宪法,从而将这一规律规范化与固定化。

  (二)“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路方向

  2018年宪法的另一处重要修改是将宪法序言第七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要理解这一修改的意义须回溯到1999年修宪。当时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序言第七段仍保持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表述。按照宪法序言与正文的应然关系来看,形式上正文是序言的自然延伸,实质上序言是正文效力的终极依据。这就导致宪法序言和正文之中的“社会主义法制/治”两种表述之间存在一种张力。“法制”强调静态层面的制度建构,即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各方面建设均已实现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根据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将“法治”确立为依法治国的新抓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这一概念不仅包含静态层面的制度建构,更包含动态的制度实施,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式的突破。具体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兼具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体系的集合,其既有静态规范体系的建构,又包含法治运行的全过程。第二,“法治”必然要求“良法”。这从法的实质上改变了过去过于注重法的形式而忽视法的内核的情况,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法治”更要求“善治”。“善治”决定了在法实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始终恪守以人民为中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强化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威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威,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这是因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权威的树立需要靠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8年宪法修改决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正式从宪制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以推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承继原法律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从这些职责可以看出:第一,“推进”表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实施和监督职能仍然以原有备案审查等制度为基础,但更加常态化、制度化和完备化。第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地位仍在全国人大之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提供更专业化、日常化的支持。第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宪法监督、宪法宣传等工作,其他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可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理念的制度化体现。

  宪法宣誓制度则更直接地彰显出宪法权威。我国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意在促使公职人员通过神圣的言语行为加强对宪法的忠诚度,以保障宪法权威。因此,学术界将这一制度称之为“权力的圣礼”。而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讲话时就提出“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实质上已经传达出宪法宣誓的意味。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宏观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针对检察工作,则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回答了新时代开展什么样的检察工作、怎样开展检察工作等问题,既彰显宪法精神,又提供方向指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遵循。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5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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