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实践
(一)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反腐败斗争大局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浙江省检察院坚持从“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高度,深刻把握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治使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八字工作方针推进落实,妥善把握案件数量与质量、内部与外部、线索与办案“三对关系”,明确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一是积极争取省委支持形成反腐败合力。2019年7月,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省委《意见》),明确要求“监察机关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浙江省委第一时间下发贯彻落实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在浙江省委的重视下,2021年11月,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对政法机关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破解数据壁垒上迈出关键性一步。借助中央《意见》和省委《意见》的东风,省检察院提出单独成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第十一检察部)的申请,得到省委编办的大力支持。同时,浙江省检察院与省纪委监委有效沟通,以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下发加强监检协作配合会议备忘,制度化解决了办案实践中存在的监检线索移送、互涉案件处理等“症结”问题,监检“组合式”办案模式逐步探索成型,形成反腐败合力。目前,全省近四分之一的侦查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一些跨系统、跨区域的互涉案件在监检协作配合下得到有效查处。二是坚持聚焦重点有力保障中心工作。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抓手,充分发挥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在“破网打伞”中的“利剑”作用。制发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调查核实工作办法、立案请示和线索管理通知,立案侦查“保护伞”40余人。依法调查核实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线索,部分已立案侦查。三是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大查办力度。为给检察侦查办案创造更加有利的政治环境,全方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程序、方式、转化等方面的衔接,2021年上半年省检察院出台《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大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力度。中央《意见》、省委《意见》及相关贯彻落实文件全方位畅通了检察侦查与监察执纪的衔接,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初查工作的出路问题,使检察侦查工作空间更广、路子更多、方法更活、效果更好。
(二)强化一体统筹,引领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发展
坚持全省总体统筹、集约推进,着力抓好侦查组织体系建设,保证侦查办案工作规范发展。一是打造“一把手”工程。各级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带头办案、分管副检察长一线办案成为侦查工作新常态,充分发挥表率引领作用,增强侦查队伍信心,促进全省侦查办案工作良性发展。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参与省内一些重要侦查案件的指挥和办理。二是构建“一体化”格局。建立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模式,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恢复重建侦查指挥中心,全面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组建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侦查指挥领导小组,在基层检察院组建侦查办案组并指定专门侦查人员,逐步建立以省检察院为龙头、市级检察院为主体、基层检察院为重要补充的侦查“一体化”格局,有效统筹全省办案资源。全省三级检察院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统一了侦查一体化的组织机构和标准化构建工作,基本形成机构规范化、人员专职化、职能制度化、管理扁平化的检察侦查一体化新格局。三是激发“一盘棋”活力。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相互支撑、一体协同,以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激发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内生活力。一方面,提升线索发现和输送能力。出台若干案件线索管理规定,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内部发现、移送线索的意识和能力。近年来,通过“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和各检察业务部门主动移送的成案线索占全部案件的87%以上,成为案源主渠道。省检察院侦查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强化检察侦查与民事检察协作配合。部分市级检察院吸收所有业务部门负责人加入侦查指挥领导小组,促进检察侦查与四大检察工作互为支撑,互相配合。另一方面,强化专业帮助支撑。针对案件涉及诉讼领域专业性较强的实际,推行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和跨院业务骨干联合会诊。浙江检察多个业务条线拥有全国人才库成员和检察业务专家,检校合作机制也施行多年,积累了一批深度参与检察工作、了解检察办案需求的各领域专家学者,这些智囊资源有力助推了侦查办案质效水平的提升。
(三)聚焦数字赋能,用足用好检察机关“全类型”法定侦查职权
一是激活“休眠”的机动侦查权。2019年3月,经省检察院决定,绍兴市检察机关对某公安民警涉嫌盗窃重大犯罪立案侦查,通过行使机动侦查权深挖出紧密关联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相关职务犯罪。该案激活了司法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三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运用机动侦查权立案办理8件8人,形成了机动侦查的“浙江经验”。二是盘活“全类型”法定侦查职能。用足用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巩固、扩大侦查办案战果。如,杭州市检察机关在对某“保护伞”案件审查起诉中,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深挖出某区公安分局民警陈某滥用职权犯罪线索;对其直接立案侦查后,发现陈某另涉嫌组织卖淫重大犯罪,经省检察院批准,运用机动侦查权立案侦查。通过“三位一体”组合拳,全面盘活侦查权能,办案效果充分显现,为多罪名、多管辖案件的办理探索了新范式。三是积极探索大数据在检察侦查中的赋能路径。依托数字浙江先行优势,深入探索实践“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新模式,通过抓“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场景,促进侦查办案工作从被动向主动、从碎片向集成转变,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依法查处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监督纠正了个案背后相关领域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实现监督能力、监督质效的重大跃升。省检察院还积极部署推动相关数字检察专项活动,全省各地依托大数据引导,依法侦破了一批隐蔽较深、危害较大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社会治理。
(四)发挥抓手作用,以侦查办案为内生手段助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充分认识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四大检察”新格局、有力提升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将侦查办案作为保障检察权良好运行的内生手段,大力强化法律监督,有力保障检察履职。一是刑事检察领域,以侦查助力“两项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针对“两项监督”弱化问题,积极探索“两项监督”与侦查办案“双轮驱动”监督模式。绍兴、金华等地检察机关立足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组建专门办案组,明确疑难复杂的重大监督线索由办案组负责,普通监督线索由发现线索的原部门负责,促进深挖监督线索潜力,实现侦查与监督双促进双提升。二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领域,以侦查助力调查核实。针对调查能力不足、手段刚性欠缺、依赖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等调查核实权运用不充分问题,建立重大监督事项调查核实协作机制,推进诉讼监督与侦查办案有效衔接,全省立案侦查多件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的重大枉法裁判案件。三是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以侦查助力拓展监督。积极推进检察侦查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工作衔接,探索建立线索发现、移送、核查等机制,在侦查办案中发现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
二、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同时也存在思想认识、办案理念、侦查能力以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解决。
一是思想认识尚不到位。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尚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的政治高度去把握检察侦查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向党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不够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也不够充分细致;还有的检察机关侦查重点不突出,侦查办案计划缺乏整体性、协同性和应急预案,尚未形成检察侦查的整体合力。
二是办案理念不够科学。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特殊性,无论是被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单位都比较特殊,但在办案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无视这种特殊性,不讲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不讲工作方法和办案艺术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理解不到位,就案论案、机械办案的情形仍有发生。有的案发单位对检察侦查办案不理解不配合,使得办案难以深入。
三是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从检察内部来看,有的检察长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存在畏难情绪,“一把手”工程建设不到位。有的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衔接不及时、不密切,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侦查协作机制等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从检察外部来看,各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虽有规定,但有待进一步抓好落实。同时,由于办案体制不同,检察侦查办案与纪检监察办案对同一类型案件存在不同处理的情况,案发单位和被处罚对象往往对此产生疑惑,影响反腐败的效果。
四是侦查能力有待提升。随着反贪反渎职能转隶,检察机关原有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水平较高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大多转隶到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训练有素的侦查人才明显不足。办案实践中,线索获取方式、方法和手段较为原始,运用现代科技,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手段获取线索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线索和案件数据、信息的有效管理与经营不够,分析研判能力亟待提升。另外,还存在片面追求成案,粗放办案,在侦查手段、方式方法上留下风险隐患的情况,也存在过于谨慎不能及时准确决策,坐失办案良机的情形。
三、推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对标2022年最高检确定的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目标要求,对标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新任务,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一)提高政治站位
一是从提升国家反腐败合力、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的高度认识检察侦查工作。司法领域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导致司法腐败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隐蔽性、对抗性极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反腐败长效机制一体推进背景下,党和国家通过顶层设计,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侦查办案的便利优势,同监察机关一起在司法领域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诉讼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受理申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发现线索,依法行使检察侦查权,严厉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进而形成公安机关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监察机关查办一般性腐败犯罪、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工格局,有利于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二是从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层面认识检察侦查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司法权,实现公平正义,保证司法权威,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依法行使检察侦查权,严厉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既有利于深化法律监督,也有利于净化司法生态、提升司法权威,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从坚持和巩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层面认识检察侦查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法律的法治定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整体转隶后,法律重新赋予检察机关特定侦查权,通过对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丰富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立案侦查等不同形式的法律监督路径,有力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刚性,有利于促进新时代“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正确把握三大关系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一是正确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关系。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既定目标。在具体业务中讲政治,要求在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既要主动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也要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尤其是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更要及时请示汇报。二是正确把握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与监察机关办案的关系。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既涉嫌徇私枉法等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又涉嫌受贿等监察机关管辖罪名的情形,应当根据2018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一般以监察机关调查为主,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另外,检察机关依法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事先要向当地监察机关通报。三是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效的关系。紧扣“质量建设年”目标要求,始终坚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高度统一,特别是要坚持质量至上,效果为先,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这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生命线,是永葆生命力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证。
(三)聚力实现“检察大数据战略”背景下的 “三查融合”
积极融入数字浙江建设,依托数字法治深化数字检察改革,实现检察侦查领域化、类案化办理,进一步优化办案结构。一是推动“三查融合”重大理念更新。“四大检察”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审查办案中强化调查、侦查思维,更有利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检察线索。特别是在“检察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树立“三查融合”思维,加强大数据碰撞比对,能够从“四大检察”个案中发现批量甚至海量其他部门的监督线索。因此,检察办案要实现从单纯审查的思维和方法向侦查、调查的思维和方法转变。二是建立完善“三查融合”机制,主要包括线索、手段、人员的融合。线索融合,就是建立线索统筹研判机制。推动落实《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对于依托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的批量线索,要抓好线索的归集、梳理与研判,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用足用好线索资源。手段融合,就是对于上述批量线索,要集成用好审查、调查、侦查手段,发挥“三查融合”组合功效,提高线索成案率。人员融合,就是根据具体监督事项的需要,整合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监督团队(或称“数字办案单元”),发挥各自专长,提升办案成效。三是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对所有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途径,更是数字检察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浙江省检察院于2021年出台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则(试行)》,下一步要认真抓好落实,通过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挖掘、立案受理、调查核实直至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闭环管理,真正把线索查深查透,做好跟进监督,确保监督实效。
(四)强化办案组织保障
一是持续打造“一把手”工程。检察长要切实承担起对线索初查的组织部署工作,承担起向党委请示汇报,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报告、移送线索、配合协调等工作,为检察侦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外部环境条件,同时,推动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争取同案同处罚的良好反腐败效果。听取重大案件办案进程汇报,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办理,尤其是通过大数据碰撞比对挖掘的职务犯罪线索,检察长要亲自谋、亲自抓、亲自干,这是数字检察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所决定的,必须实行“一把手工程”。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监督发案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二是加速推进侦查一体化。坚持市级检察院为主体,基层检察院为重要补充,加速推进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一体化,积极调动基层检察院办案的积极性。检察长要承担推进侦查一体化的主体责任,担任总指挥,做好上下、内外统筹协调。三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省级和市级检察院独立侦查机构建设,配备素质过硬、能力过硬的侦查办案骨干和数字检察人才,充分发挥侦查办案省级检察院“龙头”和市级检察院“主体”作用。组建侦查指挥领导小组,切实发挥侦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深入挖掘线索、指导初查,注重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指导、监督,注重案件督办、交办、协办。
(五)努力提升检察侦查能力
通过常规岗位培训、检校合作培训、干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分层次构建专业性和开放性共存的检察侦查专业人才库。一是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必须“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在政治立场、纪律作风上靠得住、过得硬。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政治定力、职业操守,始终做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利益的反腐尖兵,始终能经得住复杂环境、利益诱惑的风险考验,永葆人民检察官的政治本色。二是提升数字检察能力。推动每一位检察人员自觉朝着数字检察人才的方向努力,不断强化类案监督意识、数据运用意识、“三查融合”意识和参与社会治理意识,通过平台、场景的日常熟练应用,提高统筹运用数字技术、数字思维、数字认知和职务犯罪线索发现能力、分析研判能力,真正让数字办案成为工作常态。三是提高侦查专业能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都是结果犯罪,证据形态主要表现为客观性、技术性证据。应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做到符合“零”口供状态下定罪的证据要求,形成以客观性、技术性证据为主线的完整证据链条。同时,提升统筹协调能力,线索、管辖、调查、认定、处理等各环节都应在上级检察院、检察长的统筹协调下进行,切实增强系统内请示、汇报,系统外自觉向党委请示报告、与监察机关沟通的意识,始终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把握好办案主动权,确保侦查办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本文作者:贾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6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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