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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忠:高质效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 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

时间:2023-09-23 01:06:00  作者:史卫忠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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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效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 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

  

史卫忠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要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如何高质效履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责任具体落在了各级检察机关、各个检察业务条线。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重要力量,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要聚焦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强化能动履职、全面履职、规范履职,高质效办好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检察高质效履职要求

  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具有刑事检察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特殊性,更加注重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惩治与教育的有效结合,在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针对这种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职责特点,树立正确履职理念,引领高质效履职。

  坚持政治统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坚持政治统领,就是要从关系到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从自我革命这个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答案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通过履职办案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反腐败斗争成果,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在办案全过程中坚持和落实党的绝对领导,确保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高质量发展。

  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部分加以强调,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依法反腐、依法惩腐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强化程序意识,恪守法律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办理的案件质量过硬,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坚持配合制约。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监察法明确的原则,也是确保高质效办案的客观需要。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认真践行这一原则和要求。互相配合,就是要立足于反腐败工作大局,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互相支持、协作,主动沟通,加强协商,提升工作合力,确保高质效办案。互相制约,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特别是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程序办案,通过充分履职、程序制约,确保办理的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坚持政策指导。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参与反腐败斗争,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心怀“国之大者”,关注反腐败大政方针,协同推进反腐败重点任务,更好地把握和落实反腐败政策要求。比如党中央持续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强调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问题,加大金融、国企、政法、体育、粮食购销等领域和行业反腐败力度,这些都应该体现和落实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中,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进。

  坚持诉源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强调“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既是反腐败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法治工作的一部分,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标本兼治”最重要的方式就是结合办案推进腐败问题诉源治理。要强化能动履职,加强办案分析,针对腐败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以制发检察建议、警示宣传教育等方式,促进完善有关制度、落实内部监督,防范相关案件发生,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二、以高质效办案巩固拓展反腐败斗争成果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做到高质效,就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认真履行审查办案职责,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助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高质效办好监察机关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受理审查起诉各级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这类案件具有涉案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适用法律多元、办案难度较大等特点。要做到高质效办案: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办好监察机关调查移送案件,直接事关巩固拓展反腐败斗争成效,事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反腐败斗争大局出发,坚决支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携手打造高质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共同体。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用好反腐败协调机制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促进解决办案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办案理念和标准。

  二是依法履职办案。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有严密的程序设计,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在不同环节和层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保证办案效率,也保障办案质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发挥提前介入作用,促进在案件移送前消除质量隐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要按照起诉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不得以提前介入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审查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及时沟通,依法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三是强化证据把关。刑事检察重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证据是衔接监察调查工作与检察审查起诉工作的最重要媒介和物质载体。尽管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活动,但认定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和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严格把握相关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加强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确保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关注自首、立功等量刑证据。审查起诉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

  高质效办好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反腐败工作新格局下的重要制度设计。按照检察机关职责分工,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负责由检察机关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履职办案中要注重以下方面:

  一是充分认识办好这类案件的特殊重要性。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司法腐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要从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认识和把握这项工作,以更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办案。

  二是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既担负着推进办案进程、保障办案质效的责任,也发挥着审核把关、内部制约的功能。一方面,要加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力度,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切实发挥审前过滤作用;另一方面,在审查起诉其他案件时应注意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加强线索移送和跟踪查办工作。

  三是共同提升办案质量。相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还存在不起诉率、免予刑事处罚率偏高等问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与检察侦查部门共同提升办案质量,加强办案分析,特别是认真分析判无罪等重点案件,查找问题原因,切实向前传导庭审指控压力和证据标准要求,促进提高立案质量。要针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审查判断、从宽从重量刑情节把握等实践难题,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会商,总结办案规则,通过印发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统一认定标准。

  高质效运用特别程序推进职务犯罪追逃追赃。2012年和2018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分别写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反腐败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依法有效防逃追逃追赃,对提升反腐败工作整体效果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发挥好特别程序的法律利器作用至关重要。

  一是加大办案力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充分用好联络会商工作机制,强化案件梳理筛查、线索移送和办案衔接,完善外逃人员逮捕和司法文书送达等工作,推动加大对逃匿人员的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力度和在境外人员的缺席审判适用力度。要抓实证据审查,准确理解、区分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有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以及缺席审判程序中“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更加充分细致做好证据审查运用工作。

  二是加强办案指导。一方面,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最高检发布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指导性案例以及程三昌贪污刑事缺席审判案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强化案例培育意识,在高质量办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编写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在特别程序案件办理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对适用缺席审判或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请示报告,加强统筹指导,提升办案效果。

  全面完整准确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并先后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为贯彻好党中央部署,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两次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指导精准惩治行贿犯罪;2022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的要求和措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全面完整准确把握和落实这些要求:

  一是深化对行受贿犯罪规律的认识。腐败犯罪持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贿人为获取巨额利益,不择手段行贿、主动“围猎”,这是贿赂犯罪出现的新特点。要深刻把握这种犯罪形势变化,认识到行贿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带来的巨大破坏,切实转变司法观念,通过从严惩治,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铲除腐败犯罪滋生的土壤。

  二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受贿行贿一起查,既要有严的基调和氛围,更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行贿犯罪数量平稳,对行贿犯罪不起诉率总体逐年下降,但起诉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比例仍不协调。要与监察机关共同落实好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强化对行贿犯罪事实审查,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研判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巨额行贿等行为,推动加大行贿犯罪案件移送审查力度。

  三是提升惩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一起查”不是简单地同等查、同等罚,要把“一起查”的高压态势与刑法具体规定、刑事政策导向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被勒索给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行贿犯罪;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特别是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是加强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一些行贿人愿意“一掷千金”,是因为通过行贿能够获得巨大的不正当利益,获益后又继续行贿,形成恶性循环。对这种不正当利益,如果不予以追缴或纠正,就难以根治“围猎”等行贿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完善追缴和纠正不正当利益的专门工作机制,推动对于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获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等,建议或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要根据行贿金额、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准确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通过财产刑的适用,使行贿者不仅不能因行贿获利,还要承担惩罚性经济责任。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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