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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雪飞 :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

时间:2023-10-24 00:10:00  作者:顾雪飞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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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顾雪飞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检察工作的高质量、现代化离不开高质量、现代化的案件管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中枢作用发挥不充分,案件管理跟不上、不适应案件办理等问题凸显。而积极适应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势在必行,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职能建设现代化为目标,立足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定位,对案件管理职能进行立体化、系统性重构,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管理保障。

   一、聚焦全局视野,把握时代脉动,锚定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历史方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加强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主动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全局中锚定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历史方位,思考和谋划发展的方法和路径。

  (一)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回应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了更高的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部制约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的重要保障。“最高检党组在研究案件管理工作时强调,实现新时代检察职能建设,案件管理系于不止一半。检察案件管理工作只能加强、健全和完善,这是方向,是永无止境的。”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有“国之大者”的更高站位和“检之要事”的更广视野,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精准分析研判,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官自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办案中守牢司法为民的“初心”和司法公正的“核心”;通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拓展检察外部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依法全面履职、更好履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目标所向。“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犹如检察业务工作的‘车之双轮’‘鸟之双翼’,越强调案件办理,就越要重视案件管理。”没有案件管理约束的案件办理,犹如被“释放出笼”的权力。因此,二者要“两手抓”“两手硬”,以科学管理促进提升办案质效。当前,案件管理职能与改革之初相比,呈螺旋上升、逐渐拓展之势,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不够到位,业务指导、业务评价、外部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队伍素能跟不上、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制约长远发展,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问题的根源在于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还不足,要主动融入和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大局,积极回应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案件管理理念、体系、机制、手段现代化,与检察工作现代化同频共振。

  (三)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巩固深化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定位的必由之路

  案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外接人民群众和其他政法机关、内连各个检察业务部门,上接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领导、下连下级检察机关和一线检察官,作用十分重要。当前,案件管理部门在融合业务部门的管理上,统筹、配合还不够,尚未全面形成共同发现、解决业务运行问题的管理合力;在对接其他部门的管理上,与政工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有效衔接不足,管“案”与管“人”没有全面实现聚合效应等。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紧紧围绕业务工作中枢定位,立足大视野、大格局,贯通上下左右、有效联络各方,推动案件管理工作从局部管理向系统管理、从直线型管理向立体型管理、从个案管理向业务治理提升。要从检察长视角统筹、布局案件管理职能,宏观牵引业务整体发展,微观严格把控个案质效,上下贯通、一体联动,落实好院党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业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助推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除了不同环节办案之间的配合制约外,管理的配合制约同等重要。实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单打独斗多、联合作战少的现象,与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还没有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衔接配合机制。司法管理中各政法单位之间长期存在业务系统屏障、数据标准差异、考评指标互斥、跨部门办案协同难等问题,影响管理现代化建设质效。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应当坚持“走出去”,主动加强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公安机关法制、法院审判管理等其他部门管理的对接衔接,主动融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发挥检察监督中间环节作用,共同推动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治理。同时,充分吸收借鉴各相关单位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以外部管理促质量提升。

  二、聚焦中枢定位,把握核心要求,厘清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贯穿“讲政治与强业务有机统一”,深化业务中枢定位,从理念、体系、机制、手段四维,厘清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一)贯穿“讲政治与强业务有机统一”主线

  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引领推动检察业务工作主动融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使命。引领业务发展方向,树立“重质效、稳规模、强监督、促公正”的工作导向,构建科学的业务分析、评价体系,推动落实院党组、检察长既定目标,促进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好中枢作用,统筹落实好检察长、检委会对业务管理的要求,融合业务部门管理,对接其他相关管理,促进整个业务管理体系高效运转。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建立以案件办理全过程为对象的质量管控体系,事前流程监控、事后评查评定、全域数据治理,强化源头管控,促进规范司法。通过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案件信息公开等职能,加强释法说理,推进诉源治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更新现代化案件管理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深化“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等检察理念,落实科学管理、能动管理、智能管理要求,与时俱进,形成加强管理的行动自觉。

  一是树立“大管理”理念。案件管理是全院性工作,包含检察长、检委会、业务部门管理及办案检察官自我管理等,案件管理部门不能“包打天下”,应着力构建以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宏观业务管理为统领,以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业务工作中枢,以政工人事、检务督察等部门综合管理为支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层级管理体系,实现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有效监管。

  二是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案件管理应审视检察业务宏观运行态势,跳出“案管”看“检察”,跳出“检察”看“大局”,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三是树立正确监管、服务理念。注重换位思考,理顺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监督作为服务的引领,把服务作为监督的方式,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配合,善借检察长、检委会之力,优化监督策略方法,推动业务部门主动融入“大管理”,承担起自我管理主责,与专门管理形成合力。

  (三)健全立体化案件管理体系

  实践中,案件管理纵向发展不均衡,要改变“上下一般粗”的案管职责配置,基层检察机关重在发挥基础作用,市级检察机关重在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最高检和省级检察机关重在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四级检察机关各有侧重的职能布局。现代化的案件管理要充分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整合管理资源,构建权责清晰、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案件管理工作格局,形成管理的聚合、放大效应。纵向角度,完善上下一体、各有侧重的工作体系。四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应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重心,重点抓好分析研判、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数据监管等核心业务,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级,实现一体化接续监督、联动管理。横向角度,打造左右联动、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与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相互融合,强化协作配合,通过定期联席会议、业务研判会商、联合开展评查等,推动“大管理”落实。外部角度,构建多方参与、协作紧密的工作体系。落实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横跨对接各政法单位的专门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的制约监督。同时,拓展代表委员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开听证等人民监督力量,共促管理质效提升。

  (四)构建闭环式案件管理机制

  当前,案件管理新职能叠加,对传统职能履职要求更高,要进行职能整合,构建全流程的监管、分析、评价体系,形成对院、对案、对人的管理闭环。宏观层面,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指挥棒”“风向标”作用,通过科学设置本地化指标,将党中央决策部署、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融入业务评价体系,定期针对指标适用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和评价,引导指标科学应用,强化对院整体业务的管理;中观层面,通过业务分析研判会商,将宏观层面的指标体系与微观层面的业务管控融合起来,借力检委会决策优势,搭建分析会商平台,检察长以“商”促“治”,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在会商中发现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研判无罪等重点案件,助力检委会、业务部门精准指导,强化对案件的针对性治理;微观层面,深化个案质量管控,积极履行案件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核查等职责,将业务分析研判中发现的异常数据纳入业务管控重点,将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形成从入口到出口,从个案监管到评价问责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体系,压实质量、责任到人。

  (五)完善数字化管理手段

  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应勇检察长强调“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要积极推动案件管理向信息化、智能化要战斗力,助推提升管理效能。

  首先,实现监管智能化,完善智能化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数据核查系统,实现对全部案件智能检查、自动比对,简单问题静默式提示检察官整改,重大问题智能提醒案件管理部门介入核查,推动智能监管与人工监管有机结合。

  其次,实现分析可视化,以分析成果智能生成、办案效果智能评价为目标,研发应用实时、动态的分析研判系统,构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模型,可视化展示业务态势和办案质效,更优服务检察决策和社会治理。

  再次,实现评价实时化,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时、动态监测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运行情况,强化对业务、对个案、对业绩的智能、精准监管。

  最后,实现跨部门办案协同,推进构建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实现与各政法单位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办案流程协同、单轨制运行,为多维度、宽领域管理夯实基础。

  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推进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6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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