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善于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更好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洞察时与势、危与机,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引领我们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其中进行思考谋划与推动实践。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在履职担当中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工作着力点,就是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必将对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生机活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本文试从思想维度、实践维度、效能维度三个方面,论述实施数字检察战略问题。
一、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思想维度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以贯彻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引领和保障检察工作、带动检察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近年来,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深刻揭示出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的全局性、战略性、革命性意义。当前背景下,北京市检察机关必须把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作为适应信息社会数字时代发展要求,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重要体现,作为着力推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实践,努力答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必答题”,交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答卷”。
一是深刻把握数字时代发展的鲜明特质。数字时代“数化万物、万物皆数”,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推动全球发展开启了数字化转型进程。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2月8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2019年10月24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2020年11月21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强调,“以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变革催生新的发展动能。我们要为数字经济营造有利发展环境,加强数据安全合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6月22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检察机关在“世界之变”“发展之变”“时代之变”中准确把握数字时代特征,在谋划推动检察工作中长识变之智、思应变之方、增求变之勇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信息社会数字时代,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使互联网以数据方式留存人们行为痕迹与行动轨迹的功能日益增强,推动社会生产生活以“数据形态”表现出来,带动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之势,这是数字技术能够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原因。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源、战略资源,已成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发展要素,正在推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变革。
二是牢牢把握数据赋能的重要机遇。随着大数据及其创新应用的迅猛发展,“谁掌握数据,谁就掌握未来”正在广泛凝聚全球共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对数字中国建设进行整体布局。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组建国家数据局。“数字中国”由理念到实践再上升为国家战略,党和国家对于建设什么样的数字中国、如何建设数字中国的规划目标越来越清晰,推进力度越来越大。
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应用。2021年1月,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统筹推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数字化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大力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大数据应用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这些都引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二者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如影随形、相伴相生,数字化智能化作为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然影响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向度。大数据是提高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变量,要推动大数据等科技创新成果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检察机关必须应变求变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以数字赋能铸就法律监督的利器。
三是不断深化数字检察的规律性认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数字革命带来的形势新变化和实践新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倚重数字科技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在与各类违法犯罪进行的坚决斗争中把握精神主动、历史主动、战略主动、发展主动,把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作为一项具有基础性、标志性和重大牵引力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要增强政治自觉与行动自觉。信息化需要大一统的综合集成,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关系与信息化先进生产力的匹配,推动中国发展升级与时俱进。《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全面领导的要求,检察机关要自觉把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工作置于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全局之中,把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与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带动和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有机统一起来,依靠党的领导破解影响和制约数字检察战略实施的发展难题。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正在深刻改变新时代检察工作,我们正行进在这种变革的漫漫征途上。如何以“数字革命”驱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事关检察工作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政法工作能力现代化,强调“进一步提升科技应用能力”“探索建立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执法办案新模式”“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共识。我们要深刻领会和把握“数字革命”赋能检察在检察力量的系统性重塑中具有重新定义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丰富内涵,把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纳入检察机关各级院党组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职责范围。
新时代涵盖着“数字时代”的禀赋,“数字时代”是新时代的鲜明特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萌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信息革命时代潮流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发生了历史性交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信息技术、数据资源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内在紧密关联,检察机关应深刻理解和把握“数字检察”是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不断增强对未来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跃迁的预见性,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对于北京市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内生“誓为推进党在首都的检察事业发展而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外生“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物质动力,以“数据赋能”的理念变革指导检察实践创新。
数字时代,执法司法活动逐步数字化,“法律监督”在一定意义上已成为“数据监督”。推动执法司法“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转变,为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效能开辟了广阔空间、提供了无限可能。检察机关以相关数据模型构建与应用为载体,以业务逻辑的生成、业务规则的提炼、核心算法的引领为支撑,能够有效提升穿透性、实质化监督能力,让看似碎片、零散、偶然、平常的信息数据通过汇集、碰撞、关联,使法律监督线索发现难转化为问题线索隐匿难,推动法律监督由个别、偶发、被动、人力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监督,且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系统性为精准监督提供了可能。
法律监督加装“数字大脑”,能够精准捕捉问题线索,为检察履职提质增效按下“加持键”。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新型违法犯罪借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呈现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隐匿性更强、发现难度更大,检察机关传统网下的“被动受案、个案办理”履职方式与数字时代法治需求之间张力趋大。“数字元素”与“检察元素”的深度融合,推动传统的“被动受案、个案办理”履职方式,发生由个案向类案、由被动向主动、由办理向治理转变的深刻变革,便于更加主动高效地发现个案监督线索,更加精准地捕捉发现类案背后的系统性、链条性治理漏洞,更好融入首都城市精治共治法治体系,推动检察履职和监督效能提升能级。
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蓬勃生机与优势活力是新时代检察发展之“道”,大数据赋能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发展之“术”。能否充分释放检察制度效能,与能否充分释放数字检察效能直接相关,一定程度取决于充分释放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状况。数据赋能与法律监督的“化学反应”,将深刻影响检察履职的高度、广度、深度、力度,要求我们必须以推进“数字思维”的理念变革指导“数字检察”的实践创新,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依托数字检察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
二、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实践维度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既需要立足物理空间信息化建设的既有基础,进行相应的承接机制设计和具体制度安排;也需要立足虚拟空间数字化发展的要求,推进检察办案理念、方式、机制的深刻变革。北京市检察机关围绕最高检关于“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部署,深刻把握北京作为首都各项工作的代表性指向性要求,靶向“现代科技应用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不够,影响和制约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制度效能的问题”,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在促进法律监督“本”的提升与“质”的嬗变上,依靠顽强斗争打开法律监督事业发展的新天地。
一是坚持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数据赋能优势。2022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年)》,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数字中国建设的经验,主要是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强化政策协同、上下联动、资源整合。要深刻把握“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的根本规定性,围绕“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要求,把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置于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发展的重要位置,在建立健全党领导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机制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为有效破解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发展难题提供根本的政治保障。在党委及其政法委的主导下,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更好地凝聚数字赋能的思想共识,聚焦“大数据+法治”强化依法履职协同履职,实现全链条各环节同向发力整体发力。检察机关各级院党组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推进数字检察战略中跟进思考和推动解决影响检察制度效能的突出问题,把握好政策取向、改革方向、办案导向,力求在推进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检察“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发展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各级党委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对实现上述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在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政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都需要党委政法委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主导规划设计,分析研判和推动解决影响首都政法机关实施大数据赋能战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实现整体推进。
二是着力夯实大数据赋能的重要基石。数据是数字检察的重要基石,相关数据越多,赋能越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对推进执法司法办案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着眼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数据“烟囱”问题,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规划设计,推进检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等不同领域数据互联互通,以尽可能获取更多所需数据,强化数字赋能对法律监督效能的倍增、叠加、放大效用。要充分认识政法各单位信息系统的建设具有次第向上建设的特性,在数字时代已经发展到需要将各单位各部门信息系统以网络化联结起来、实现数据共享的全新阶段,客观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推动解决“数据孤岛”“数据壁垒”问题,增强“政法各单位执法司法产生的数据资源,都是党的执政资源”的意识,服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的需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如果数据流转不畅、源头数据失真、数据供给不足,大数据赋能就会陷入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境地,上述因素会制约拓展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影响释放大数据赋能潜在价值。
三是着力推进法律监督数据模型构建与应用。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并不意味着拥有数据就能自动生成法律监督效能,其意义不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还在于对这些含有监督价值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也就是说,有了“数据池”未必就能伸手“抓鱼”,还必须依靠数据和知识“双轮驱动”,通过“数据加工”实现“数据增值”。这种“加工”以相关数据模型的构建与应用为载体,以算据(内部数据+外部数据)、算力(专业分析+智能辅助)、算法(数据碰撞+数据归集)为支撑,依赖业务逻辑的生成、业务规则的提炼、核心算法的引领,实现数据的价值功能。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数据模型构建与应用,是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中自主性强、创新空间大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能否针对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构建和应用科学有效的法律监督数据模型,对充分释放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效能影响十分重大。2022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既立足当下的现实条件,又考量需求的轻重缓急,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建用并举”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和应用,持续在释放数字检察效能上布局落子,在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不断提高“数字检察”贡献率,支撑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数据发展要素与其他检察发展要素深度融合,逐步形成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业态。北京市检察院党组坚持顶层设计与推动实践相结合,首批确定25项法律监督数据模型建用重点任务清单,建立法律监督数据模型建用申报机制,引导各院各条线结合实际研发“效能优先”的法律监督数据模型,逐步构建形成法律监督数据模型建设与应用“57+N”的工作格局,以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小切口”推动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发展“大变局”,呈现出“一子落而全盘活”的发展态势。目前,法律监督数据模型应用发展迅速,在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上未来可期,有望成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个新的支撑点和制高点。
四是着力健全数字检察制度机制。北京市检察院党组充分认识到,缺乏相关承接机制设计与具体制度安排的目标任务难以实现,深刻领悟把握“检察机制现代化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显得更为迫切而重要”对数字检察产生的规定性,紧扣实施数字检察战略长期性目标与阶段性任务要求,研究制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意见》,在建立完善数据资源管理使用规范体系、数据开放和共享标准体系、数据监管制度机制体系、梳理大数据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推动具体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推动构建“八个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即“一组”(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一部”(数字检察部)、“一基地”(数字检察研究基地)、“一院”(数字检察研究院)、“一库”(数字检察人才库)、“一机制”(数字检察组织保障拓展机制)、“一平台”(京检智汇主题沙龙)、“一系列案例”(数字检察典型案例),举全市检察之力落实这项事关数字检察发展全局和长远的工作布局,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按下“快进键”。
作者: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朱雅频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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