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准确领悟党的创新理论对法治建设、司法工作、检察履职的实践要求,从中深刻把握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方法。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东省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一、进一步强化“办案并不是越多就越好”的意识,着力推动刑事办案大省向高质量办案强省转变
案件并不是越多越好。推动刑事办案大省向高质量办案强省转变,是刑事法治发展完善、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广东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每年办理各类案件的数量约占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总量的9%,2023年达到近3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6万余件。但相应的办案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精品案件数量与办案基数不相匹配。因此,广东省检察机关不能只局限于多办案、一味追求办案数量,更不能动辄以办案规模来彰显监督力度、体现法律监督质效,必须坚持办案数量、规模、质量、结构、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归根结底就是统一指向“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办案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载体和根本属性,强调“高质效”也要以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为前提。广东省经济体量大,经济犯罪案件比较多,对此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加大办案力度,不能因为要压减办案数量而不办案、少办案。
经进一步分析犯罪类型,相比2018年,广东省检察机关2023年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毒品犯罪,枪爆犯罪等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这一方面反映出近年来广东省社会治安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逐年攀升;另一方面,在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刑事案件总量仍然保持上升状况,体现出轻微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特别是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比如,高空抛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一些预防性、帮助性犯罪持续增多。此类犯罪的可预防性强、罪犯改造空间大,在个案办理中就要更加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尤其要充分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轻微犯罪,要依法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等手段分层惩治,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轻重有序、责任有别的办案机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内生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的意识,坚持依法治罪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目标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以全面系统分析办案数量排名靠前的犯罪类型、多发易发的原因等为基础,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依法回应”的导向,通过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切实把一个时期突出的犯罪遏制住,实现刑事案件总数压减。经统计分析,广东省检察机关2023年起诉人数排前五的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5项罪名占总的刑事案件起诉人数的54.8%。鉴于此,广东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部署开展醉驾治理、盗窃治理两个专项行动,以依法履职、综合履职自觉融入国家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比如,对于醉驾治理工作,202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起诉刑事案件13.52万件,其中醉驾案件5.36万件,占40%。检察机关对全省500多件涉酒驾交通事故重点案件开展逐案评析,先后走访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区、企业代表的意见;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制发醉驾治理类检察建议,积极建议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强化报告意识,省检察院向省委专题报告,积极提出“推动构建醉驾科学分层治理机制、加强醉驾源头治理、完善醉驾治理考核体系”等综合治理建议,全省18个市级检察院也分别向当地党委、党委政法委专题报告醉驾治理工作情况,争取有力支持。经过一年的努力,2023年底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占总体刑事案件的比重从2022年的40%降至34.65%;涉酒驾驶交通事故案件占总体交通肇事案件的比重从2022年的12.28%降至10.58%,呈现“双降”的良好态势。2024年以来,广东省检察院牵头,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落实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细则》,市、县检察机关也相继与法院、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有的还设立了“一站式办案中心”。此外,针对落实行刑反向衔接、简化办案程序等问题,在一些地市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2024年1月至6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2.07万件,占同期全省刑事案件总数的25.6%;涉酒驾驶交通事故案件占总体交通肇事案件数的9.9%,两项比重继续呈“双降”态势。
三、进一步强化“切实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的意识,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难题的协同共治
司法办案不能止于个案,要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推动治理,把这个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是办案境界的升华,也是工作层次的提升。检察建议是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举措。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检察建议刚性不足、检察建议在工作中适用泛化、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重视不够等问题,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自身质量,突出检察建议在推进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执法司法工作改进和社会治理优化方面的作用,在类案和共性、普遍性问题的研判上发力,提出针对性强的检察建议。另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和宣示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通过公开宣告、公开送达,融合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提升检察建议的社会知晓度,促进检察公信力提升。应充分借鉴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监察意见书等做法,提升检察建议刚性,逐步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才能让被建议对象强化内心敬畏,推动标本兼治、更重治本。
检察工作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界限不清的问题。对于检察意见的规定,主要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和第375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时,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其他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检察建议,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五种。实际上,对于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旨在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建议类型,本质上属于具有一定强制力的监督意见,不宜纳入检察建议范畴。此外,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同样是针对审判程序违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意见,而在民事诉讼中则只能提出“检察建议”,二者性质相同但效果不同,既影响监督意见的权威性,又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作区分规定,明确二者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效力,更加充分发挥两种监督方式的积极作用。二者相比较,检察意见应重在体现其法律属性、可衔接性,以实体处分权体现刚性。建议将当前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提出的监督意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针对个案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均调整为“检察意见”,明确检察意见具有要求相关单位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审查的强制性效力。检察建议则应重在体现其说理性、共商性,以协同公开机制推进建议落实。建议将针对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建议规定为“检察建议”,通过立法重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的要求,并进一步细化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天理、国法、人情和良知相统一”的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概念,指的是天然的道理、自然法则,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推崇和维护的道德法则。国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情,则是指人之常情、世情、友情,人间的冷暖、理解、同情等等。过去一直强调执法办案要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新时代检察办案工作还需充分考量检察官的良知。良知是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良知。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检察官办案,其良知就体现在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强化准确识别犯罪边界的能力和担当,把握“是与非”“好与坏”“对与错”的基本常识和逻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把检察工作做到老百姓心坎上,作出与社会伦理、群众心理诉求合拍的公正处理决定,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司法是忠诚、善良、公平的艺术”,才能充分展示检察官的职业水平、职业操守、职业伦理甚至做人准则,才能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的行为虽触犯了法律却合乎天理人情,办案部门就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彰显司法的温度。有的案件除了从法律上要公平公正处理,办案人员还可以从传统文化、公序良俗出发,多付出一点耐心、关心、爱心、热心,既能体现办案人员的善良、人性、人情味,也能对罪错行为人起到教育、感化的作用。对于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或拖延诉讼进程,通过行使起诉权、上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合法的诉讼权利,进行重复起诉、虚假诉讼,或恶意纠缠利用法律程序、耗费司法资源、企图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无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等现象,检察机关绝不能姑息和放纵。
作者:冯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四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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