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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解析】汤维建等: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新征程

时间:2024-05-24 15:31:44  作者:汤维建 林洧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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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全社会发布了《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全面地检视了我国2023年的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向全社会全面、清晰地描绘了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服务与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活图景和生动实践。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对法院生效裁判与调解书、法院的审判违法行为、法院的执行活动、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四项基本职能,并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和工作主线。基于此,有必要对这样一份具有强烈现实感与历史使命感的白皮书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推动我国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

一、民事检察监督有“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精准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以法治服务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白皮书显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模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贯穿诉前、诉中、诉后以及执行全阶段,并在其中彰显着中国特色与本土元素。在制度上,民事支持起诉、对虚假诉讼监督等都体现了中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独特之处,体现出民事检察监督的政治高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有“强度”

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中,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为“做强”。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表述为“做强”是名副其实的。这表现在:理念转型、模式升级、体制优化、机制健全、数量激增、效果凸显、方式多元、覆盖全面、顶层建议等多个方面。例如,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诉讼中“假官司”泛滥的现象,构建常态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持续实施对虚假诉讼的“地毯式”法律监督,纠正了一批错误判决、虚假执行案件,有效摘除了侵入法治机体的“毒瘤”。值得称赞的是,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频发的问题,全国检察机关持续抓好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促使法院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虚假诉讼的顽疾,使诉讼生态得到了净化,诉讼中的诚信保障体系逐渐趋于完善。

三、民事检察监督有“广度”

民事检察监督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全覆盖、全流域、全过程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要求和方向性指引,切实做到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并存、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兼顾、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同行、诉讼监督与非诉讼监督齐进,展示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内涵和新局面。例如,白皮书显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案数量上升,提出监督意见数量总体平稳。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事后纠错性监督持续增强、不断向好的同时,还加大了对审判过程合法性监督的力度,程序性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更受重视,兼顾了民事检察监督“治已病”和“治未病”的双重效能。

四、民事检察监督有“精度”

民事检察监督强调精准监督理念,精准监督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注重提升监督质量,以提升监督质效为中心,进而实现民事检察方法与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平衡。精准监督也要求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民事检察工作,尊重民事检察活动的基本规律,提高各项民事检察活动的精准度。例如,合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保障监督的精准性,加强类案监督工作以及进一步探索其他促进精准监督的办案机制。白皮书显示,我国民事检察工作通过诸多机制实现精准监督并提升监督质量:

第一,聚焦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等民生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有效地提升了监督质量。第二,通过类案监督机制精准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类案监督的意见采纳率最高可达100%。第三,民事检察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检察监督,提升了监督活动的针对性。

五、民事检察监督有“力度”

民事检察监督的刚性得到一定提升,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如白皮书所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力度有明显的提升,2023年提出检察建议6.47万件,同比增长5.1%,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6.46万件,采纳率高达99%。这些数据表明,民事检察监督的刚性得到强化,检察建议的效力获得了法院的广泛认可。检察建议的刚性与司法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更是主动协调各执法部门形成合力,推动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强化调查核实权是提升法律监督刚性的内在要求,是民事检察权行使的基础,是实现权力制约的后盾,更是法律监督强制性的保障,充分彰显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力度”。

作者: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十部分,现摘发前五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7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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