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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研究①】樊崇义: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内涵阐释

时间:2024-07-11 15:57:17  作者:樊崇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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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开启了中华民族的新时代,驶入现代化的征程。中国的检察事业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2023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深入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推进检察工作理念现代化。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检察工作理念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领悟党的创新理论对法治建设、司法工作、检察履职的要求,深入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深入践行“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理念,更加自觉坚定地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推进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深入践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理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通过“为法治担当”来实现,“为法治担当”要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目标来落实。深入践行“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理念,把握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深入践行“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这一原则性、基础性的要求落到实处。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驶入现代化的轨道?这是摆在广大检察人员面前必须回答的问题。其中,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引,是影响法律监督的品质和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其科学、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监督现代化水平。

一、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概念及本质

“理念”是指事物的本质和价值,是主导和引导人们以及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从学理上讲,“理念”是一种制度在建构设计上的应然性,亦即哲学基础、精神原则,或曰指导思想。法律监督的理念,是指导、引领检察实践的思想和灵魂。

法律监督现代化理念是指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在要求和运作规律的系列理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进行高度凝练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和调整检察工作的一整套思想和原则。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的理念,必须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容为前提。所谓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可高度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必须吸收和总结中国五千多年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注意吸收全人类的优秀文化司法成果。中国法律监督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孤立的,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力拼搏,吸收和总结了人类历史上正面和反面的经验、教训而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坚持具有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指引下,我国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基本内容

法制统一,既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监督存在的根本原因,更是法律监督的目的。维护国家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是国家的宪政职能。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制统一,包含了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法令统一和市场统一等多个层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对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监督,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具有规制国家公权力的属性。

(二)以民主法治为核心

民主法治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核心,它是贯穿法律监督始终的逻辑线索和基础要素。发展民主、健全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因此,坚持“民主”理念的核心地位,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应有之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原则,把“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作为根本的立足点,把“以人民为中心”“检察监督为民“作为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根本。坚持“法治”理念的核心地位,它同“民主”理念相同,都处于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核心地位,其本质就是要依法监督,固守监督的合法性原则。

(三)以人权保障为本质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监督理念的现代化坚持保障人权的理念,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法律监督的实质性目标。坚持人权保障的现代化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终极使命。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规定深刻体现了人权保障在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应当承认,到目前为止,还有不少检察人员只是将检察机关视为犯罪的追诉人,而忽视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以正当法律程序为行为准则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关于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行为准则。新时代司法要实现现代化,人类司法活动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或曰标准,就是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或理念。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文明、民主,高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判定有罪,并以专章规定了“辩护与代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还规定“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是人人完全平等享有的一种最低限度的保证。进入新时代,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责刑相适应必须是“三位一体”,应当并重。

(五)以公平正义为目标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必须以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公平偏重于行事的规则,规则被绝大多数的公民认可,并对所有公民适用且不存在规则之外的特殊公民即为公平;正义偏重于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行为的过程符合公平的规则就是过程正义,行为结果与公平的标准相符就是结果正义。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当以公平正义为目标。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樊崇义

(全文共两部分,现摘发第一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5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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