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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研究③】吴宏耀等: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实现进路

时间:2024-08-05 18:10:27  作者:吴宏耀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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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要聚焦法律监督,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检察工作现代化,包括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四个方面。其中,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检察人员的现代化,是检察人员政治站位、思想观念、办案能力的现代化。

一、从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出发诠释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

(一)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准则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检察工作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检察工作现代化首先意味着要坚持高站位,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

就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而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把学习贯彻党章党规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自觉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时刻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坚决扛起以法律监督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是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努力在推进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是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在具体检察工作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底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找到了符合中国实际、并联式叠加发展的现代化发展新模式: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式的现代化,为世界其他国家走向现代化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我国之所以能实现现代化发展的新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大的调控能力存在密切联系,即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立足于更高站位,对社会发展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确保各级各方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协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充满活力。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底色的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有两个面向的要求: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大特征就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意味着检察工作涉及的案件数量庞大。在案件数量庞大的前提下,效率和效果似乎成了互相矛盾的概念,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来自具体的案件,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要求兼顾效率和效果,不能搞案件办理的“流水线”,否则就容易忽视个案差异,损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体验感。

二是在顾及地方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发展特色的同时,强调最高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在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应当坚持中央对地方的领导,保证最高检对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从宏观整体进行系统部署,实现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

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石和保证

(一)检察工作现代化四个维度的基本要求和定位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理念对于检察工作的方向、质量和效果都有统摄作用。最高检对检察履职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治罪与治理并重”“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等一系列法律监督新理念,是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引领。而这些新理念皆源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因此,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要求继续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从中汲取和总结出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监督理念。

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本框架。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建设“六大体系”,构成了检察改革工作的主体框架。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在坚持“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循迹而动,逐步推进和落实法律监督体系改革工作。

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保障。在深化“健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工作的同时,应当着手构建针对不同检察业务的特色机制。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例,检察机关完善综合履职机制,提出综合司法保护的概念,解决了许多新兴领域涉未成年人保护治理难题,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石和支撑。从用语本身理解,“能力”是指才能和办事的本领。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就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本领的现代化。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从根本上提升办案能力,既包括提高办案效率,也包括提高办案质量。

(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客观依靠

一是深入理解和把握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和要求。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检察人员的现代化,是检察人力资源的现代化。因此,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应当着眼于检察人员的能力建设,制度化地激励检察人员保持持续学习的热情,与时俱进、精益求精。

二是明确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既是提高检察工作质量的关键,也是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的关键。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提高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办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件数量庞大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办案效率,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检察工作流程,实现案件办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

三是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可以使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是检察工作客观公正的有力保障。客观公正是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只有实现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才能确保检察工作的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昊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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