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出发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刻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人民检察制度九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进行了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理论创新,提出了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形成了“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独创性检察理论新思路新观点,明确了“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总抓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的“一抓手二全面三履职三深化四个现代化”的新时代检察工作布局,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检察理论体系,涵盖了检察工作基本问题、前沿问题、交叉问题,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为书写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篇章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一、理论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篇章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第一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鲜明指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指示,政法部门都在贯彻落实。基于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最高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贯彻落实要求和检察工作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思想在检察实践中的原创性理论探索和思考总结。
什么是原创性理论?有观点指出,原创性理论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能够揭示各种现象的重重谜团;在已有文献中首次被提出;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并有更多的证据检验等。
从解释规律的坐标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是解释一般现象,而是从根本上阐述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实践路径。评价法律监督工作,应该有一个相对成体系的衡量标准和工作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即可称为标准,达到这个标准,就意味着法律监督工作符合党的要求,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公平正义。
从理论阐释的坐标看,“高质效”强调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法律监督工作中,这里的“质效”是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基于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辩证关系。“高质效”,力度是基础。力度要求的内涵很深刻,有广度、深度等内容,但主要体现在“量”的要求上,体现一定的工作数量。“高质效”,质量是关键。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只有以质量作保证,检察办案才能发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实现公正的作用。“高质效”,效率是保障。效率体现诉讼节约、经济原则,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浪费,同时效率关系着被监督对象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期限长短,本质上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判断。“高质效”,效果是根本。好的效果、党和人民满意是质量和效率的综合反映,也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实践检验的坐标看,最高检党组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处理好质量、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永恒课题,实际上要求克服简单化、片面化、理想化的工作倾向,纠正强调力度就片面追求数量、强调质量就减小工作力度、强调效率就不顾质量、强调效果就偏离事实和法律或检察职能的做法,以考核指标的优化为导向,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时代逻辑:中国式现代化在检察环节的彰显体现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文明进步发展过程。作为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全方位、多角度的现代化,必然包括法治建设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要求通过检察履职实现公平正义,展现了法治建设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制度探索提供中国方案,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最好的注脚,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人民价值取向。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体现了司法理念现代化。理念,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人文文化在具体行为活动中的体现,是符合事物内在发展规律的观念、看法和思维。理念离不开对文化的传承与吸收,在体制建设和发展中,理念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民族、地域、人物、风情的烙印。在中华民族延绵不绝的历史传承中,追求公平正义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司法理念,通过办案实现公平正义,让人们信仰法律。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体现了司法体系现代化。司法体系包括司法的组织机构体系、职能体系等,体系的系统化、完备化形成了一个国家独特的司法制度。而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包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在实体上、程序上、效果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本质上体现了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也从司法层面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不同于西方现代化。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制现代化。如何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机制的设计、建构和实施、落实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实行“捕诉一体”监督办案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携手司法行政机关创设巡回检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等,从顶层设计上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持续抓好落实,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关键是把握制度设计的目标要求。从本质上说,司法机制现代化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则提供了实现路径,是机制建设的具体化要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体现了司法能力现代化。司法能力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体现了与司法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政治能力素质要求,特别强调不能就案办案,而要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办案中把握好政治因素,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也体现了与司法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业务能力素质要求,强调司法人员应拥有高超的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个案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善于统筹运用法理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还体现了与司法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以优良的工作作风让公平正义不仅能够实现,而且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历史逻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检察传承
“两个结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鲜明的标志之一。从中华文明发展维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悠久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把古典文献中的法理精华作为新时代法治理论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又将那些经典论述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代话语体系之中,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继续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图谱中发出光亮。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环节的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具体司法工作的角度彰显和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这一点,从传统法制名言中可以得出结论。如“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出自《尚书》)强调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处,宁可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这从更高层面要求必须高质高效办案。如“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出自《商君书·更法》)蕴含着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要求,“不为损刑”“不为亏法”即要求对于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触犯刑法的人,不因此而减轻刑罚;对于从前做过好事,后来犯错误的人,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这是从刑事司法政策上对高质量、高效率执法司法提出的更高要求。如“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要求法令明确而具体,使用得十分周密,让天下的人都知道遵守法令。“高质效”,必然是做到执法司法周密细致。如“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强调只要依法治国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就不会有治理不好的国家,也不会有顽固不化的百姓,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让“法令既行”,即办好案件,以高质效办案引领社会风气、纯化人心、助推依法治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也是这个道理。“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更是要求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必须坚持执行,而不能违反,这是从严格执法方面对高质效办案提出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从而成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传统并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立足中国现代司法实际,挖掘传统历史文化、法律文化、司法文化,把握当代司法演进规律,面向未来司法发展方向,以具体的执法司法办案要求为基本逻辑起点,进而对司法工作发展的整体形成规律性认识,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实现了传统司法办案要求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作者:余双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三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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