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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论研究专题】刘计划 欧书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在要求与实现路径

时间:2024-09-24 15:20:30  作者:刘计划 欧书沁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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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创造性地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即检察机关的履职应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解决检察工作实践问题的新思路,成为指引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理念与重要方法论。如何正确理解和诠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解决哪些影响案件办理质效的突出问题,如何将其贯穿于检察履职办案中,以生产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产品’”,这些问题需要思考与回答。

一、新时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理念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于这一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实现司法公正负有重要宪法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八项基本职权,每项职权均有其独特的规律。2018年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调整了检察职权,检察组织机构实现系统性重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不仅有助于改变检察人员的传统思维方式,亦对检察权运行方式、检察官履职方式的转变和重塑发挥指引作用。

(一)实体层面: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基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也是实体正义的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实体正义则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表现形式。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不枉不纵。如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应以证据为中心,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适用实体法应忠于立法原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理解法律的精神,准确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如在刑事司法领域,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适用刑法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避免错误适用法律。社会公众对实体正义普遍抱有强烈的期待,离开实体正义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努力实现实体正义。

(二)程序层面:最大限度保障程序正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完善的程序标准为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辅相成,程序设计和运行的公正与否决定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形成的实体结果才是可接受和正当的。不仅如此,程序具有独立于结果的重要价值,平等、参与、理性等关乎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只有通过程序才能体现出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改革传统工作方式,最大限度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有区别于实体正义,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包括程序参与、程序及时等,而且诉讼各方都应当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参与影响其利益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应获得充分有效的途径以维护其自身权利,在程序中受到公正、合法对待;被害人的程序权益也应受到重视,其应该能够参与诉讼程序、了解诉讼经过,不因刑事程序受到二次伤害。

(三)效果层面: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何为“高质效”,检察机关可以列明具体的评价标准并进行自我评价。但是,评价“高质效”的主体除检察机关自身外,还应重视广大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其他主体的评价。

首先,人民群众是独立的评价主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虽然并未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但通过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书和庭审等途径,依然能通过朴素的正义观形成对案件公正与否的评价。检察机关需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适时回应舆论与民众诉求,及时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其次,当事人是最有资格评价的主体。当事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案件办理公正与否感受最真切,其对自身权利有没有得到尊重与保障,最有发言权。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其是否有效参与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人格尊严是否得到切实尊重,都关系着他们对检察办案效果的评价。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对象,检察办案工作的一举一动都影响到他们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和体验感。

再次,律师是评价公平正义是否实现的重要主体。律师以辩护人、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等身份参与诉讼,相比普通公众,他们是法律专业人士,能对检察履职的水平与质量作出理性、专业的评价。检察机关应充分尊重律师意见,将其作为推动检察工作与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主体,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评价,尊重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影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的因素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案件实体、程序以及效果的“高质效”。实践中,仍存在影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的因素。

(一)实体正义方面

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与办案质量和效果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严格依法办案。目前,部分检察人员在“四大检察”办案中仍存在援引法律条文不准确,对法律条文精神理解不深等问题,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以刑事检察领域为例,部分办案人员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上还存在偏差,对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痼疾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一些“挂案”处于既未进入下一个程序阶段亦未被撤案的尴尬境地。又如,有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畏手畏脚,害怕办错案而不敢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二)程序正义方面

“高质效”要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程序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使其获得公正对待。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的决定虽然体现了实体正义,但履职过程中在程序适用方面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及律师不满。如,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有的检察官依然奉行行政化审查的方法,以阅读书面意见的方式替代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又如,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了应当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然而,隐形甚至显形超期羁押的情形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出现这些程序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办案人员未严格遵循既有程序规范,导致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办案效果方面

办案效果关乎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仍然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导致作出的决定虽然符合法律条文,却背离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如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忽视了对起诉必要性的判断,忽视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被不当起诉,引发公众不满。

作者: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欧书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0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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