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教育强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协同,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法学教育与检察实践深度融合机制。《意见》的目标任务是着力形成集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履职实务、教育培训为一体的检校合作体系,实现检察实践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有机衔接,检校协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质量不断提升,助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当前我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研究热潮中,本文拟通过完善检校合作相关机制,助推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和发展。
一、检校合作对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一门学科自身的特色,也是该学科产生之必要性及存世之价值。”然而,当前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仍面临“理论自洽性不足”与“实践指导力薄弱”的双重困境。检校合作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理论构建与实践需求的对接上,更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中国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形塑。
(一)检校合作有助于中国特色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一是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校合作的内在逻辑根植于法学理论与制度实践,其本质是通过学术研究与实务创新的双向互动,推动中国检察学知识生产逻辑的重构,将传统知识体系下检察学学科发展中“理论与实践分离的二元张力”转化为学科发展的内生动力,推进中国检察学知识生产范式的转型。将高校的学科体系优势(法学、政治学、社会学跨学科资源)与检察机关的实践知识库(典型案例、办案规律、制度改革经验)形成互补,推动检察学从“经验描述型”研究转向“理论建模—实证检验”的闭环研究。
二是检校合作有利于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化重构。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检察理论框架,在检校合作中凝练“法律监督权运行”“公益诉讼中国模式”“检察建议社会治理功能”等原创性概念,构建反映中国检察学制度体系及治理优势的核心范畴。深化检校合作,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是突破传统大陆法系理论依附、实现本土化知识体系重构的关键路径。比如,检校协同研究可破解“法律监督权运行”的理论困境。通过实证分析“四大检察”协同推进模式,揭示监督权在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动态运行逻辑,破除西方“三权鼎立”等错误观点影响下检察权定位的理论桎梏。再如,检校共建案例库与实证基地,为“公益诉讼中国模式”提供学理支撑。学者深度参与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等领域典型案例研究,提炼预防性公益诉讼、协同治理等制度创新,构建理论模型。
三是检校合作有利于推进检察学学科方法论的创新。检察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要求检察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检察学是一门以法学为主,兼涉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学科的交叉学科,甚至还与一些自然学科发生关联。深化检校合作,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为突破传统法教义学的单一范式、创新学科方法论注入实践动能。传统研究囿于规范解释,难以回应法律监督权运行的复合治理需求。检校合作通过跨学科融合,构建“法学+”方法论体系,推动检察学从“解释法学”向“治理科学”升级。检校协同促进政治学与法学深度互嵌,运用政治系统论解构检察权配置逻辑,揭示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双重维度下的制度效能。多学科方法论的交叉创新,构建“规范—实证—技术”三位一体的研究范式,既破解监督泛化、程序空转等实践难题,更形成立足中国治理需求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全球司法文明贡献方法论层面的中国智慧。
(二)检校合作有利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检校合作推进治理效能的转化主要涵盖以下三种具体传导路径:
一是为改革试点提供理论支撑。在检察机关重大制度改革中,高校学者通过参与论证提供理论参照和风险预判,确保改革符合法治建设规律。
二是办案质效双向提升。检察官进高校讲授“检察业务前沿”课程,推动实践经验的体系化梳理。比如,检察官走进高校讲授“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等前沿课程,倒逼实践经验向教学模块转化,推动“零散经验”升华为“类案监督标准”。同时,高校专家参与疑难案件咨询,促进理论与新兴领域法律适用的深度融合。比如,在涉数字货币洗钱、AI生成内容侵权等前沿领域,通过“技术特征—法律要件”映射分析,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三是赋能治理能力现代化。检校联合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项研究,通过“制发—跟踪—评估”全流程数据建模,建立检察建议必要性、可行性、实效性三维评估体系,推动检察建议从“治已病”向“防未病”跃升。数字检察实验室研发的“虚假诉讼线索筛查模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数据图谱”,将碎片化监督需求转化为系统性治理方案。
二、目前检校合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校合作的发展经历了逐渐从专门走向综合、从基层走向中央、从区域走向全国的历程。随着检察机关业务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与高校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不同模式的探索。检校合作通过学科定位优化、课程体系重构与检校协同平台建设等措施,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检校合作虽然通过多元模式探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加快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进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一)检校合作的方式单一、深度不够
当前检校合作在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进程中,仍然存在合作方式单一化、协作深度浅层化等问题,制约着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的精准对接。
一是合作形式呈现“点状化”特征。现有检校协作多停留于课题委托、实务讲座、零星挂职等表层互动,缺乏系统性制度设计。合作研究常因课题周期短、经费保障弱而流于“纸面转化”,实务专家进校园多限于个案经验分享,未能形成“实践—理论—再实践”的知识生产闭环。双向挂职停留于个别人员短期交流,未建立“检察官—学者”身份互认、成果共享的长效培养机制。
二是立场差异导致“供需错配”。检察机关侧重实务问题破解,高校偏重学术成果产出,双方在目标设定、评价标准上存在张力。实践中出现“数据壁垒”,检察机关掌握大量法律监督案例却缺乏理论提炼能力,高校学者需要实证素材却受制于数据保密要求,导致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双向失焦”。
三是协同载体缺乏“造血功能”。现有检校合作多依赖行政推动,尚未形成市场化、常态化的资源整合平台。典型案例库、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碎片化,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缺位,难以支撑检察监督规律的系统性研究。这些结构性矛盾导致检校合作难以突破“就事论事”的短期协作模式,亟须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价值共创、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深度协同机制,真正激活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的实践动能。
(二)理论与实践融合不足,检察学专门人才培养与实务需求错位
师资缺乏进一步制约检察学人才的培养规模与质量。检校合作在检察学人才培养领域存在“学科定位模糊—职业通道梗阻—实践能力薄弱”的结构性矛盾,制约专业人才供给与实务需求的有效衔接。
一是学科定位与职业需求错位。比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虽初步形成了检察学本硕博培养体系,但未被纳入检察机关招录专业目录,导致“专业培养—职业准入”链条断裂。学生面临“法学专业更受认可”的现实困境,削弱学科认同感,检察学与法学的关系尚未在制度层面厘清。
二是课程体系与实践需求脱节。现有培养方案多沿袭传统法学框架,法律监督权运行、检察公益诉讼等核心实务课程占比不足。案例教学多采用“二手案例”,缺乏检察机关实时更新的法律监督案例库支撑,使学生难以掌握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新型业务技能。
三是协同培养机制缺位。检察官参与授课多停留于专题讲座形式,未深度介入课程开发与教材编写。高校实训基地建设滞后,数字检察等前沿领域缺乏模拟操作平台,学生难以形成“理论认知—技术应用—监督决策”的复合能力。
(三)检校合作缺乏保障机制
检校合作缺乏保障机制,制约着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制度供给碎片化。实务专家授课、联合研究等合作多依赖临时性安排,最高检与教育部尚未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权责边界。如,检察官进高校授课未纳入考核体系,高校教师参与检察实务缺乏工作量认定标准,合作停留于“运动式”推进。
二是资源保障结构化失衡。教研经费使用限制与专项预算审批壁垒形成“双重夹击”:高校科研课题经费难以支付检察官劳务报酬,检察机关培训经费无法用于课程开发。
三是协同载体缺乏“造血功能”。常态化同堂授课、核心课程共建等深度合作需持续投入,但现行机制难以为跨系统团队建设提供支撑。这些机制性缺陷使检校合作陷入“启动—中断—重启”的循环困局,亟待通过顶层制度设计与资源供给改革构建长效保障体系。这些问题相互交织,折射出检校合作从“形式协同”向“实质共赢”跨越的深层挑战。检校合作机制革新需突破传统协作范式,从主体关系重构、资源整合创新、制度保障强化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改革,推动检校合作从临时性项目协作转向制度化融合发展。
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课题《地方高校法学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研究与实践》(2024SJGLX03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陈晓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部教授;黄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覃莉娜:作者单位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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